邢台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度,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餐饮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持有卫生许可证等证照,其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持健康证上岗。 食品安全、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及其生活服务区和为学校提供餐饮的生产经营部门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要按照要求实行经营准入制度。 学校食堂实行承包经营的,应当实行严格的公开招标制度,并加强对承包经营者的管理。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5 页 共 9 页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实行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 的医疗用品和专(兼)职卫生人员。 学校应当做好常见疾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工作。 对疾病防控工作,应按国家卫生部门的要求,组织学生使用预防药品。 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组织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 第十九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应当制定住宿管理制度,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管理学生宿舍,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每年对教职员工进行体检。 对教职员工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主管单位和学校应当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离岗治疗等必要的安 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不得用于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提供的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学校,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投入使用,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或收回)办学许可证。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9 页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校舍安全档案。 学校校舍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每年(特殊情况除外)进行一次安全鉴定。 根据鉴定结果作出使用、停止使用、拆除等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育教学设施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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