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赔偿与奖惩管理制度9(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品管部 按损失金额承担 30%的赔偿贵任,肇事部门承担 70%的赔偿责任。 产品未出厂,经 品管部 判定属于 能够 监控 而没有发现的 原因导致的损失,由 品管部 按损失金额承担 50%的赔偿责任,肇事部门承担 50%的赔偿责任;经 品管部 判定属于 难以监控的原因 导致的损失,由 品管部 按损失金额承担 30%的赔偿责任,肇事部门承担 70%的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难以认定和处罚的,由 品管部 调查后讨论报总 经办 决定处理。 部门内部责任划分与赔偿承担比例: 直接责任人违规造成的错误,其上司无法监控的,按本部门承担的损失比例金额作如下处置: 本部门承担金额(元) 直接责任人 第一 责任上级 第二 责任上级 500元以内 80% 15% 5% 501~ 1000 70% 20% 10% ≥ 1000 60% 25% 15% 责任人造成的错误其上司可以监控或应该设置管控手段而没有设置的,按本部门承担的损失比例金额作如下处置: 本部门承担金额(元) 直接责任人 第一 责任上级 第二 责任上级 500元以内 70% 25% 5% 501~ 1000 60% 30% 10% ≥ 1000 50% 35% 15% 如管理人员对本部门过错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包庇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由该管理人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责任人当月所受的处罚总金额以本人当月实发工资的 20%为 限;当月 20%的 工资不足赔偿全额时,则分月扣除,直至赔偿完为止。 凡主。质量赔偿与奖惩管理制度9(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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