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源共享 ) 第 4 页 共 8 页 省外承包人进入本省承包工程项目,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格 (资质 )。 国(境)外工程设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设计除方案设计外,应当与国内设计单位进行合作设计,并遵守国家及本省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十五条 从事标底编制、招标代理、建设监理、工程咨询等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必须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经济组织,并具有与所从事的中介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资格(资质)。 省外从事标底编制、招标代理、建设监理、工程咨询等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进入本省承接业务,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格 (资质 )。 第十六条 工程 建设推行建设监理制度。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造价、工期等进行控制,并对因监理过错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签订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和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或者其他书面形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的职责,负责前款所称合同的监督。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概 预算应当以规定的标准定额、计价方法为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5 页 共 8 页 依据,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的约定与承包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合同对结算期限没有约定的,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竣工审计。 第四章 工 程 质 量 第二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生产、主要工艺设备和专业关键设备及复杂的设备加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第二十二条 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并持有有权部门认可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及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三条 承包人应当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由总承包人负责。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负责施工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对工程进行保修。 保修费用由责。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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