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控制制度-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批准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 支付复核。 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 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合同或证明资料是否完备有效,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复核无误后,由复核人在货币资金支付申请书上签字并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 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并经复核人员签字的支付申请,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一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节 实施与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总部的库存现金限额为 5000 元人民币 ,各分公司20xx 元人民币。 出纳员每天工作结束 前应盘点库存现金,编制 “ 现金盘点表 ” ,并与现金日记账的余额核对一致,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在当天下午下班之前存入银行,否则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概由出纳员和货币资金主管人员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总部和各分公司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要优先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以及确实无法办理转账结算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才可以用现金支付。 第十四条 取得的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自身的支出。 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本单 位职工、其他单位和其他外来人员需要借出货币资金,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督促及时还款或报账以结清借款,公司员工实行前帐不清,后帐不借,借款期限超过 1 个月不履行还款或报账义务且无正当理的, 按 所借金额从本人的工资中扣减,其他单位和其他外来人员所借款项由批准人在 10 天内限期追还,超过限期仍无法追还的,按所借金额从批准人的工资中扣减。 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一经发现,应立即将出纳员调离岗位,由出纳人员补足已擅自挪用、借出的货币资金 , 并追究相应的法律 责任。 第十五条 取得的货币资金。货币资金控制制度-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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