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支出; (五 )集团内公司间的其他重大交易。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以前年度集团内公司间交易对本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影响。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少数 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进行审计,以确定合并会计报表是否恰当反映少数股东权益及少数股东损益。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子公司利润分配的抵销情况进行审计,提确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是否重复分配利润。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外币会计报表的折算方法及结果进行审计,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时合并价差、外币会计报表折算差额的形成原因、摊销情况及其披露进行审计,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会计年度中新增加的子公司及其会计报表合并方法进行审计,以确定新增 加子公司的利润表是否从股权取得之日后合并。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会计年度中因股权变动,被投资企业不再成为子公司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被审计单位的合并工作底稿、抵销分录及其他合并资料的审计过程与结果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章 编制审计报告时的特殊考虑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范围段明确指出所审计会计报表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以及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审计意见的类型及其对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意见 的影响,合并会计报表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是否存在未抵销的集团内公司间重大交易,是否存在未抵销的集团内公司间的重大债权和债务,是否存在未予适当披露的事项,并据以确定其对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意见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如在合并会计报表审计中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公告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公告自 199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 6 号 —— 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编制和出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审计下列会计报表或其他会计信息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一 )按照特殊编制基础编制的会计报表; (二 )会计报表的组成部分,包括会计报表特定项目、特定账户或特定账户的特定内容; (三 )法规、合同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规定的遵循情况; (四 )简要会计报表。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本公告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公告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在承接特殊目的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审计目的与范围、审计报告的格式与基本内容及特定使用目的等进行沟通,并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应当了解审计报告的用途及可能的使用者,并在审计报告中说明审计报告的目的以及在分发和使用上的限制。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编制和出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除非本公告另有要求,应当参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7 号一一审计报告》的有 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当委托人要求按特定形式出具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确信其内容及措辞不会违背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否则,应当拒绝接受委托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三章 特殊编制基础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 第八条 会计报表可能因特殊目的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外的编制基础编制。 这些编制基础包括: (一 )收付实现制基础; (二 )计税基础; (三 )其他特殊编制基础。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指明所审计会计报表的特殊编制基础,并在意见段中说明所审计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按照该基础 进行了公允反映。 第十条 会计报表如按照特殊编制基础编制,被审计单位应当在会计报表标题或表附注中指明该编制基础。 如未适当指明,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带说明段的审计报告。 第四章 会计报表组成部分的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委托,对会计报表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进行审计。 无论该项审计是单独进行还是连同会计报表整体一并进行,注册会计师均应只对已审计的组成部分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二条 在确定会计报表组成部分的审计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考虑与该组成部分相互关联且可能对其有重大 影响的会计报表项目。 第十三条 在审计会计报表组成部分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重要性原则,适当降低重要性水平,以扩大审计测试范围。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不应在会计报表组成部分的审计报告后附送整体会计报表,以避免会计报表使用人误认为审计报告是对会计报表整体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指明会计报表组成部分的编制基础,或提及对编制基础加以限定的协议,并在意见段中说明所审计会计报表组成部分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按照该基础进行了公允反映。 第十六条 如 果已对会计报表整体发表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只要会计报表组成部分不构成会计报表整体的主要部分,注册会计师就应对该组成部分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章 法规、合同遵循情况的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委托,就被审计单位对法规、合同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规定的遵循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法规、合同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规定的遵循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 只有注册会计师有能力对法规、合同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规定的整体遵循情况进行审计时,才可接受委托。 如有个别事项超 越其专业胜任能力,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指明已经对法规、合同所涉及财务会计规定的遵循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在意见段中指明是否发现法规、合同所涉及财务会计规定未得到遵循的情况。 第六章 简要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只有在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后,才能对根据已审计会计报表编制的简要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在简要会计报表标题中标明其来源于已审计会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 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特别指明下列事项: (一 )已披照独立审计准则审计了简要会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报表; (二 )简要会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及日期。 如对简要会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报表出具了带说明段的审计报告,还应指明发表该意见的理由及其影响。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意见段中指明简要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与其所依据的已审计会计报表一致。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指明为了更好地理解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简要会计报表应当与已审 计会计报表一并阅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公告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公告自 199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 7 号 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商业银行通常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一)经营大量货币性项目,要求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控制。 (二)从事的交易种类繁多、次数频繁、金额巨大,要求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并广泛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三)分支机构众多,分布区域广,会计处理和控制职能分散,要求保持统一的操作规程和会计系统;(四)存在大量不涉及资金流动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要求采取控制程序进行记录和监控;(五)高负债经营,债权人众多,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受到银行监管法规的严格约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 第四条 商业银行具有 以下主要风险:(一)信用风险;(二)国家和转移风险;(三)市场风险;(四)利率风险;(五)流动性风险;(六)操作风险;(七)法律风险;(八)声誉风险。 第五条 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的特征和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章 接受业务委托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商业银行的基本情况,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及独立性,初步评估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业务委托。 第七条 在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一)是否具备商业银行审计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 能;(二)是否熟悉商业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三)是否具有对商业银行国内外分支机构实施审计的充足人力资源。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就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审计报告的用途等事项与商业银行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九条 在制定审计计划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商业银行以下主要情况:(一)宏观经济形势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二)适用的银行监管法规及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程度;(三)特殊会计惯例及问题;(四)组织结构及资本结构。 (五)金融产品、服务及 市场状况;(六)风险及管理策略;(七)相关内部控制;(八)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九)资产、负债结构及信贷资产质量;(十)主要贷款对象所处行业状况;(十一)重大诉讼。 第十条 在了解上述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查阅商业银行以下资料:(一)章程、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法律文件;(二)组织结构图。 (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四)年度会计报表和中期会计报表。 (五)分部报告;(六)风险管理策略及相关报告;(七)有关控制程序和会计系统的文件;(八)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 转账系统硬件、软件清单及流程图;(九)信贷、投资等经营政策。 (十)银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及有关文件;(十一)内部审计报告;(十二)经营计划、资本补足计划;(十三)重大诉讼法律文书;(十四)金融产品和服务营销手册;(十五)新近颁布的影响商业银行经营的法规。 第十一条 在制定总体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主要事项:(一)重要性水平。 (二)审计风险。 (三)商业银行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的程度; (四)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预期可信赖程度。 (五)重点审计领域。 (六)商业银行持续经营假设的 合理性。 (七)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八)利用专家的工作;(九)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十)利用银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及有关文件;(十一)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安排。 第十二条 在确定重要性水平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一)相对小的错报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可能不重要,但对利润表和资本充足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二)既影响资产负债表又影响利润表的错报比只影响资产、负债和资产负债表表外承诺的错报更重要;(三)重要性水平有助于识别导致商业银行严重违反监管法规的错报。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固有风险较高,内部控制对防止 、发现和纠正错误与舞弊至关重要,注册会计师应当综合评估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以确定检查风险的可接受水平。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具有以下重要作用,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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