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级政治维护人身权力内容摘要:

法律程序 进行 被搜查的对象范围 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 搜查的目的 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 搜查的性质 一种强制性的侦查行为 执行搜查的人 侦查人员(公安司法人员) 要依法进行 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班长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你判断的依据是什么。 小林和小军的言行你是否同意,为什么。 答: 班长的做法是违法的。 小林的做法是错误的。 晓军的做法是正确的。 依据: 我国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非法搜查公民身体,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 搜查必须由执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班长不是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不具备搜查的资格,因此,不能对小林、晓军进行搜身。 晓明不让班长搜查自己,这正是懂得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表现。 小林让班长随意搜查自己,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 局长的做法对吗。 为什么。 二 、 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 法律禁止对公民的 身体 或 住宅 进行 非法搜查 法律保护公民不受 非法逮捕 和 拘禁 (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 宪法规定的 逮捕程序 : 对有犯罪嫌疑的公民 人民检察院 批准、决定 或人民法院 决定 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 拘留程序 : 对违法公民 公安机关 逮捕 释放 女大学生杨某因和父亲杨晖拒乘一辆满员中巴车,自己被打一耳光,父亲被打得头破血流,额部缝了 5针。 据证人说,他当时看到 3名男子将杨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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