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科毕业论文-揭开法人面纱制度研究内容摘要:
法人人格被滥用而无法在传统的 法人制度框架内获得合法补偿的债权人的一种法律救济。 尽管禁止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是公司法人制度应有之义和价值目标,但现实中的各种各样的滥用行为很难在公司法律制度之中穷尽,因而采取事后的司法规制方法是比较妥当的。 这样,既可以维护公司法 人 人格制度,又可以调整 失衡的 利益关系 ,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3.揭开法人面纱制度的本质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从产生的背景及其特征看 , 呈现出很强的衡平性 , 衡平性是该制度特性的集中体现。 13将其本质概括为衡平,这是因为它具有衡平法的品质。 衡平法,依衡平之格言,其主要意思有二:一是平等即衡平或 公平即衡平;二是衡平遵循法律。 就其第一种意思而言,衡平是正义的代名词,表示“平等”、“公平”,也就是说,衡平法是以正义为己任的,具有正义的价值目标。 第二种意思是衡平法一般并不背离或拒绝适用普通法和制定法,而是对它们的补充。 衡平法在恪守普通法的同时,又对其进行重要的补充。 这是由于普通法固有的缺陷,对一些法律关系不予保护,或者不能提供适当的保护。 对此,衡平法给予补救。 在普通法能够提供适当补救的场合,衡平法并不介入。 “衡平法既不创造普通法,也不毁坏普通法,而是辅助它。 ” 14这就是衡平法核心之所在。 法人人格否认也具备 这两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公司法人格否认是以公平、正义为原则的。 它既要维护股东的正当利益,又要保护因 股东不法行为侵害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对公司人格否认始终是在公平 精神的指导下,衡平债权人与股东的利益,不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的。 其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在对法人人格制度严格遵循的前提下,对公司法人格制度的不合目的性的行为在传统的法人人格制度内无法予以救济时,才对该制度进行补救,以期达到公平、正义之宗旨。 就这一点来说,公司人格否认是对公司人格制度的重要补充。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这两点正合衡平法之本质,所以,大 胆的将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本质概括为衡平。 二、揭开法人面纱制度的适用范围 及适用后果 (一)揭开法人面纱制度的适用范围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范围,在各国的理论界较为繁杂,我国学者对其适用范围进行归纳时也是众说纷纭,但基本上都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3 蔡立东.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衡平性 [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 2020 年第 1 期 ,第 51页。 14 沃克.英国法律制度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5 年 英文第 5 版,第 47— 48页。 18 1. 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公司资本作为公司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最低担保,对公司债权人至关重要。 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表明公司股东利用公司人格经营其事业的诚意欠缺。 这种利用较少资本经营高风险事业者,目的就在于利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降低到必要极限之下,并通过公司形式将投 资风险外化给公司债权人。 所以,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被作为导致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重要因素。 但是应该指出,这里的资本显著不足,绝不是指将公司资本与公司法上对公司最低资本的要求相比,达不到法定标准时的情况。 因为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实行法定资本制度,根据资本确定的原则,公司资本只有达到法定最低数额或章程规定的数额时方可成立。 如果是与公司法上的最低资本额相比,断无资本不足之说,那么,应该将其理解为将公司资本与公司经营的业务及其隐含的风险相比非常之少,或者与公司经营规模相比非常之少。 还必须明确衡量公司资本是否充足的 时间标准,即公司资本是否充足,应以公司具体经营其风险业务时为准。 2. 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股东利用公司形式从事经营活动,如果严守分离原则,就可以享受有限责任的特权,分散经营风险。 但如果公司的独立人格被股东用来作为回避合同义务的工具,将合同对方当事人置于极为不利的地位,那么法律将运用公平、正义的手段,否认公司独立人格。 令公司背后的股东承担违反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 在公司实务中表现为:负有交易上巨额债务的公司支配股东,往往通过抽逃资金或解散该公司或宣告该公司破产,再以原有的经营场所、董事会、主顾、从业人员等设立 另一公司,且经营目的也完全相同,以达到逃脱原来公司巨额债务的不当目的。 3. 公司法人格形骸化 公司法人格形骸化实质上是指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使公司成为股东的代理机构或工具,以至于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 公司完全由其背后的股东控制或支配,控制股东将自己的意思强加于公司,把公司视为实现自己目标的工具,其独立意思完全被股东个人或母公司的意思所取代,以致使公司丧失了自我意志、自我决策的能力,成为完全没有自主行动的拉线木偶。 在公司实务中,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经常表现为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组织机构混同。 其一,财产混同通常表现为营业场所、办公设施同一,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公司财产无记录或记录不全,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相互转移财产。 财产混同是对分离原则的背离,极易导致公司财产非法转移或被股东私吞、挪作他用。 其二,业务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或不同的公司之间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具体交易行为不单独进行,而是受控制股东统一支配。 其三,组织机构混同是指 18 董事会的相互兼任,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统一调配,公司与股东或两个不同实体的董事或经理完全一致,甚至雇员都完全一致。 (二)揭开法人面纱制度的适用后果 1.对公 司的后果 实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对公司产生的后果主要是该公司独立人格消灭。 即公司丧失仅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特权。 笔者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是对公司人格彻底的否认,而是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才予以否认,也就是说 ,公司只有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才丧失其独立人格,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本质特征决定的。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效力是对人的,不是对世的。 公司人格否认的效力只拘束特定关系中的公司,不及于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 2.对股东的后果 实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对股东产生的后果主要是股东丧失仅以 其出资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特权。 当公司出现上述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时,其人格在这些法律关系中被当然的否定,公司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此后果不影响股东在其他法律关系中承担有限责任。 当公司的资产足以清偿公司的债务时,股东无承担连带责任之必要;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有对外和对内两种责任。 对外的责任是 滥用 公司人格权的每一个股东都负有履行公司全部债务的义务。 当债权 人向公司股东中的一人或数人就全部或部分债务请求给付时,被请求的股东不得以其内部应承担的份额为由而提出抗辩。 原因是:被否认的公司与其所有股东对外是一个整体 ,其债属于连带之债。 对内的责任是股东内部债务的分担。 一个股东或数个股东清偿了公司的全部债务而使全体债务人免除责任后,有权就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 原因在于:就公司债务的外部效力而言,公司与股东或股东之间的关系为连带关系;但就其内部关系而言,是以出资额或者以认购的股份份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仍然属于按份之债。 三、揭开法人面纱制 度的立法 (一)国外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概况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自美国判例首创以来,因其适应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被英国、德国等西方国家 所 效仿。 但在这些国家的立法表现形式却不尽相同。 1. 美国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立法 18 美国的揭开法人面纱制度的立法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①判例法。 美国法院在审理“泰勒诉标准石油电气公司”一案中创立了“深石原则”。 该原则主要针对母子公司中,母公司在对子公司出资不足的情况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能否获得清偿以及清偿的顺序问题。 该原则的确立对解决公司集团中母子公司之间以及母 子公司各自债权人的利益关系失衡很有意义,也有利于制止控制公司滥用从属公司的控制权利。 ②制定法。 美国标准公司法第 6 章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除非在公司组织章程中另有规定,公司的股东并不对公司的活动或债务承担个人的责任, 除了因为是他自己的活动或行为,他才可能对公司活动或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 15但是,美国对于在何种场合下以何种条件作为确定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一般准则,至今没有制定出统一的标准。 2.英国 “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立法 英国同样是判例法国家,但在 公司制度中一向有制定法传统,公司人格独立的“实体法则”在 英国 根深蒂固,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英国以成文法的形式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根据 1948 年。人文社科毕业论文-揭开法人面纱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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