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科毕业论文-浅析我国的工伤赔偿制度内容摘要:

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的部分)。 这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时对工伤职工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 用人单位也不得以侵权第三人赔偿了相关费用而拒绝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 67 《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缺陷分析》, 二、工伤赔偿的归责原则及其构成要件 (一 )工伤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原则,是指 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雇主对雇员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 对于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追究这种侵权责任,学者们的看法也不尽一致,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 笔者认为,雇主对雇员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 首先,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符合国际通例,在大陆法系国家,德国于 1872年制定了《国家责任法》,对雇主所雇用的监督者和工头的过失,只要劳工遭受损害,在一定范围内,雇主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而不管其是否有过失。 法国也于 1898年 4月制定了《劳工赔偿法》,规定了工业事故的无过失 责任;在英美法国家, 1897年英国颁布了《劳工补偿法》。 该法规定,即使受害的雇员及其同伴和第三者对事故损害互有过失,而雇主无过失,雇主也应对雇员在受雇期间的伤害负赔偿责任。 美国各州在 1910年以后相继颁布了劳工赔偿条例,这些条例通常都规定:不论雇用人或受雇人有无过失,雇佣人对于所发生的伤害事件在劳动上均应承担风险。 其次,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保护雇员的利益。 从雇主与雇员的经济地位看,雇主明显优于雇员。 雇员在执行受雇工作中遭受伤害,在一般情况下,雇员很难证明雇主有过错,而且雇主有时也确无过错。 如果 雇主不承担责任,是极不利于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的,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最后,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的使用者和劳动条件提供者,单方负有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法定义务,这既是对劳动者的义务也是对国家的义务。 发生工伤事故,就意味着用人单位违反这一法定义务。 因而,用人单位单方对受害者负有赔偿责任。 这是一种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合同约定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并且是一种不论受害者有无过失的赔偿责任。 (二 )工伤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1.存在劳动关系 雇员为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雇员的范围我国劳动法没有 规定。 一般认为, 67 雇员应是按照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为雇主所选任并在其监督下执行受雇任务并获取报酬的人。 因此判断受害人是否为雇员,决定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而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不能仅看有无劳动合同关系,更要看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2.受害人所受损害属于工伤范围 《工伤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受害人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的范围,雇主才能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工伤是工伤赔偿 的前提。 3.损害的发生于执行职务存在因果关系 损害的发生于执行职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考虑:( 1)雇员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即雇员所从事的工作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 ( 2)雇员受损害的时间,即雇员是否在受雇时间内遭受损害。 ( 3)雇员的受害地点,即损害发生地点是否与完成受雇工作有联系。 4.雇主无免责事由 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虽为无过错责任,但并非雇主对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的任何损害都应承担责任。 如果雇主能够证明自己具有免责事由,则可以不承担责任。 雇员因自己的故意而遭 受损害,如雇员的自伤、自残行为,雇主不应承担责任。 三、工伤事故的认定及赔偿范围 (一 )工伤认定的机构和程序 1.工伤认定的机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工伤认定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我国现行的工伤认定机构是行政机构。 我国现行法规没有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成为工伤认定的主体,这对工伤争议的快速处理,缩短劳动者诉讼周期、减少工伤当事人的讼累是非常不利的。 笔者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应当成为工伤认定的主体。 我国劳动争议遵循先裁后审原则,工伤认定属于对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所作的一种事实认 定,是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的前提条件。 劳动仲裁就其性质来讲,本身就担负着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决的任务,如果在仲裁程序中,将上述事实的认定权完全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显然将失去应有的意义。 现行法律只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有工伤认定权,工伤争议进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后,在有关工伤认定环节上要耗费很长时间,工伤争议双方当事人在该环节上还得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 使得劳动仲裁部门对未经劳 67 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工伤争议案件无法及时处理,耗费当事人大量精力,很多当事人于是放弃正常途径而采取自杀威胁等极端方式。 由于 工伤争议得不到及时解决,也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因此,赋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工伤的主体资格对于维护当事人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 2.工伤认定的程序 (1)工伤申请程序 工伤的认定以申请为前提,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动认定工伤的相关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只能依据当事人提出的工伤申请,才能启动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郑尚元著:《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79 页。 《工伤赔偿法律制度研究》 (2)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程序实际包括申请的受理与工伤认定两个程序,在受理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之后,工伤认定程序即可开始。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事故的范围,处理程序,赔偿标准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明确了因工伤事故赔偿产生的纠纷均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一律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再适用一般侵权赔偿的标准和程序。 (二 )工伤赔偿的范围 工伤赔偿的范围即受伤职工应当获得的多大范围内的补偿,包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所能获得的医疗补偿、伤残、死亡补偿,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和第三人应当给予的赔偿。 就是受到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损 害的职工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得到的治疗费用和补偿费用,它是工伤事故处理的关 67 键。 工伤事故发生后,如果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就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职工工伤是由于用人单位的重大过错导致的,就会发生用人单位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存在民法上的损害赔偿因果关系时,劳动者还可以额外主张劳动保险待遇以外的其他赔偿。 1.职工工伤医疗期间待遇的规定 职工在医疗期可获得包括医疗费、医疗期间的生活费、转院治疗交通费和住宿伙食费专人护理费以及康复费用在内的工伤赔偿。 2.工伤致残的赔偿待遇 职工因工伤致残,应当按照伤残评定等级享受数额不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由劳动鉴定机构确认致残后,按其伤残程度给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偿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因工死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有关规定可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 4.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时的赔偿待遇 若受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职工工伤是由于用人单位的重大过错 导致的,则职工应当获得的赔偿应由用人单位的按照不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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