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理机构应就供应商的异议等作出合理澄清和解释,并接受供应商的合法、合理要求,对合同中存在异议或不合理部分进行修订。 第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由招标采购单位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的。 前款所指的招标采购单位是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若合同签 订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授权代表的,应当提交有权授权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采购代理机构亦可以接受采购人委托代表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应于政府采购中标或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4 页 共 7 页 合同。 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等原因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由过失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 、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采购人与供应商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在政府采购文件的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或范本)基础上,根据政府采购文件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加以充实,但不得对政府采购文件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十三条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也 不得与采购人自行协商,不按政府采购文件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订立合同,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对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拟定的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合同符合性审查,并在双方签订时予以见证。 合同符合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是否符合《采购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莆田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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