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和假期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产妇如遇实际困难,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85%发给,补贴工资不发。 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 3 日,工资照发。 其它有关计划生 育相关事宜按《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xx版)执行。 (十四)法定节假日 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放假天数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星期六、星期日放假二天; 妇女节(限于妇女)放假半天( 3 月 8 日) “大尔代”节(限于回民)放假一天; 法定节假日期间照常工作的不增发工资,可按实际工作天数给予调(补)休; 0 法定节假日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十五)假期调(补)休 调(补)休原则上随时休完。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随时休完的,科室同意报人事科批准可累计使用,但累计天数最多为七天。 调(补)休当年使用有效,次年作废。 (十六)休假 工作年限满五年以上的职工每年可安排一次休假。 其中工作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七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十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十五天。 当年的休假天数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 休假中遇到法定节假日时,按法定节假日的天数顺延。 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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