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私募发行制度的规范与衔接-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券。 发行的证券应有 4( 2)节规定之证券地位,非依《证券法》注册或获得豁免 ,不得再出售。 发行人应当给予合理注意,确保购买人不是《证券法》上的“承销商”; 18 发行人应在第一次出售证券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通知“证交会”。 19 根据《 D 条例》的规定,在计算购买人数量时,任何“可资信赖投资者”不应计算在内,因为他们可以自己照顾自己。 这些“可资信赖投资者”主要包括 :银行、存贷款协会、保险公司、证券商;商业开发公司、商业投资公司;商业信托、合伙;发行人的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一般合伙人,及一般合伙人的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一般合伙人;富裕的个人和家庭。 20 三、《规则 144A》下 的私募发行市场 (一)颁布的历史背景 《 D条例》的颁布使得美国证券法对于私募发行的基本条件有了明确的规定。 15 See Rule 506(b)(2). 16 See Art. 7 of Regulation D Preliminary Notes . 17 See Regulation D Rule 502(b)(1) note. 18 See Regulation D Rule 502(c),(d). 19 See Regulation D Rule 503. 20 See Act Rule501 (a). 6 发行人如果严格按照《 D 条例》的规定募集资金,就不会招致投资者或“证交会”的怀疑。 然而,不管是 4( 2)节,还是《 D 条例》皆存在共同难题:投资者尽管可以合法地持有证券,但无“法”转让, 因为这两个规范皆要求私募发行证券的购买者在购买该证券的时候必须不旨在转让,否则就将涉及到发行人豁免注册的有效性问题。 4( 2)节与《 D 条例》下发行的证券是“受限制的证券”( Restricted Securities) 21,根据《 144 规则》的规定在发行一年内不得转让。 22因此, 4( 2)节或《 D 条例》下的私募市场是没有流动性的市场。 作为金融的核心领域,证券市场应具有流动性功能,否则投资者因无法回避风险而不愿涉足。 80 年代以来, 亚洲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飞速的经济发展强烈地吸引着各国的投资者。 伦敦的“金融大爆炸”促使英国在证券市场国际化方面迅速超越了美国。 23同时,证券国际化的浪潮是以机构投资者跨境投资为特征的。 而美国证券法的严格规范致使外国发行人在美国市场裹足不前。 美国的机构投资者无法充分分享其他国家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利益。 因此,解决美国私募 发行市场的流动性问题,成了美国保持证券市场国际竞争力的关键。 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之下,“证交会”颁布了《 144A 规则》,旨在解决 4( 2)、《 D 条例》下证券的流动性问题。 (二)《 144A 规则》的内容 《 144A 规则》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解决 4( 2)节与《 D 条例》私募发行市场发行证券的再出售问题。 但由于该规则同时规定,发行人以外的任何人依据《 144A 规则》的规定出售或要约出售证券,将不被认为是在从事该证券的推销活动,从而不被认为是《证券法》意义上的承销商; 24且该出售行为也不被认为是《证券法》意义上的对公众发行, 25承 销商可以将新发行的证券出售给“合格的机构购买者”,而无需注册。 因此可以说,《 144A 规则》的自由化影响延伸至私募发行证券的一级市场,为美国证券市场又建立了一套新的私募发行制度 《 144A 规则》下私募发行应满足以下条件: 21 See Act Rule 144(a)(3). 22 1997 年 2 月以前,按照《 144 规则》的规定,私募发行的证券与其他“受限制的证券”的持有期间限制为 2 年。 1997 年 2 月,“证交会”修订了《 144 规则》,将“受限制的 证券”的持有期间缩短为一年。 See Act Release No. 7390(1997). 23 See Hal S. Scott, supra note 4, at 33,48. 24 See Rule 144A(b). 25 See Rule 144A(c). 7 非互换性。 即《 144A 规则》下的证券不能和已在联邦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全国证券交易商自动报价系统( NASDAQ)报价的证券为同一类证券。 该规定旨在防止发行人以“《 144A 规则》私募发行”之名,行“公募发行”之实,逃避《证券法》的注册要求; 销售对象是“合格机构购买者”( Qualified Institutional Buyers, QIBs)。 26 “合格机构购买者”的界定是适用《 144A 规则》最基本的前提。 他们与《 D条例》中“可资信赖投资者”的外延几近相同,但除注册为投资顾问外,个人不能成为“合格机构购买者”。 27 对于是不是“合格机构购买者”,《 144A 规则》给证券的发行人施加了“合理信赖”的标准。 发行人可以依据购买人披露的相关信息确认购买人的性质。 28 发行人及其代理人应采取合理步骤,以确保购买者意识到发行人是依据《 144A 规则》来发行证券的。 29 如果发行人既不是《 证券交易法》中的报告公司( reporting panies),也不能豁免报告义务、又非外国政府,则要向《 144A 规则》的证券持有人、潜在的购买者提供有关信息。 30 对于信息的标准与内容,《 144A 规则》给予明确规定。 31如果外国公司已经依法向“证交会”提交了其在本国公开的财务与经济信息,则就不需要遵守这一要求。 32 在运用《 144A 规则》市场募集资金时,发行人或机构投资者必须认识到,《 144A 规则》下的豁免只是免于按 “证交会”的要求 注册,并不豁免联邦证券法的其他义务,尤其是反欺诈条款的规定。 33因此,即使依据 《 144A 规则》的规定不必提交有关材料,但发行人或者转让证券的机构投资者需要向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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