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体系介绍附英文词及量表等(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进了动物产品的贸易,也调节着下列动物和动物制品的进口,包括牲畜、家禽、观赏鸟,动物制品如肉食、干酪、干酪素、凝胶、某些动物的皮毛和骨架、动物基因 精子和胚胎。 Vs 会仔细检验这些产品,防止携带出口国的动物疾病,如禽流感和口蹄疫,这些疾病会在家畜中传播。 如果某些国家发现了口蹄疫,美国将禁止从该国进口新鲜的和冷藏的动物产品。 但是如果这些动物产品经过了高温处理,或者根据 APHIS 的标准进行了处理,则可以进口到美国。 Vs 对已经感染 了动物疾病的国家也采取类似的标准。 某些进口的牲畜包括观赏鸟在入关之前,必须在动物进口中心检疫,这些中心位于纽约、迈阿密、檀香山和洛杉矶。 【正文】 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及措施 美国的农产品 (食品 )供应是世界上最安全的,这主要是由于美国实行机构联合监管制度,在每一层次 (联邦、州和地方 )监督农产品 (食品 )生产和流通。 各市县卫生局、各州卫生机构及联邦的许多部门,都雇用食品检验员、微生物学家、食品科学家等,实行持续监管。 由于联邦机构与各州和地方政府相对应的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并注意加强联邦机构间的 相互协调,形成了一个综合而有效的监管体系。 如农业部为了预防畜、禽类产品受到污染,提高该类产品的安全程度,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彻底改进以前的检测方法,建立新的食品安全体系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规定所有规模的企业 (不论大小 ),必须从 1997 年 1 月 27 日开始检测大肠杆菌。 如果触犯了这些新的规定,食品安全检验局将根据发现问题的严重性,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农业部的首要目标是阻止潜在的不安全食品以及掺假食品进入消费领域。 对这些食品要扣留在企业或者要求企业召回这些食品。 食品安全检验局的检测人员会通报那些触犯 HACCP 标准和操作程序卫生标准的企业。 对于一些轻微的触犯行为,如果是系统问题无法遵守,或者是基础性的食品安全,可以中止检测;对于比较严重的违规情况,例如掺假或使食品受到细菌污染, FSIS会要求企业停止生产,直到企业达到 HACCP 的要求,校正了对操作程序卫生标准的触犯行为,而且采取了措施以防重犯。 检测人员也会对企业的某些设备、生产线和设施进行检测,如果发现触犯了卫生标准,企业要停止使用这些设备,直到解决了相关的卫生和其他问题。 对屡次违规且情节恶劣的企业,将由其他行政管理机构、民事乃至刑事部门处理。 例 如,记录资料的虚假和不规范情况可能导致检测的无效。 因为准确的记录保存是卫生标准和 HACCP 体系实施的基础,进而影响食品供应的安全程度。 随着计划实施的过渡,联邦农业部将继续加强和调整处罚措施,保证这些处罚措施的有效性、公正性和连贯性。 【正文】 有机生产与加工管理 (一 )有机生产加工处理系统计划 1.从事有机生产、加工处理及经营活动的生产者或加工者,希望销售、贴标签宣传或描述 100%有机 ??有机 或 用有机物制造 (特别说明成分 )的农产品,必须制定一个有机生产或加工处理系统计划。 有机系统 计划必须符合关于建立有机生产或加工处理系统的要求。 该计划要得到具备资格的认证机构的同意。 有机生产或加工处理系统必须包括: (1)对要执行和维持的措施和程序的描述,包括执行这些措施和程序的频率。 (2)用作生产或加工处理投入的各种物质的清单,包括物质成分、来源、使用地点。 (3)对履行和保持的监测规程和程序的描述,包括履行的频率,以证实计划有准备执行。 (4)按照规定执行的记录系统的描述。 (5)防止有机和非有机产品混合,防止有机生产和处理操作过程及产品与违禁物质接触的规 程和程序的描述。 (6)认证机构评价符合法规必不可少的附加信息。 2.生产者可以制定一个符合其他联邦、州或地方政府常规计划要求的计划,替代有机系统计划;假定如此,提交的计划应符合所有的要求。 (二 )土地法规希望用于有机生产的任何大田或农场,必须 1.按照规定管理。 2.将常规农业转化为有机农业需 3 年的转化期,期间要求不使用规定中列举的违禁物质。 3.有不同的、指定的界限和缓冲地带,如河流,防止违禁物质意外施用于作物,或将违禁物质用于非实行有机方式管理的邻近地块。 (三 )土壤肥力和作物营养管理实践 标准 1.生产者必须选择和执行耕作和栽培方法,维持和改善土壤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条件,尽量减少土壤侵蚀。 2.生产者必须预算和通过适当利用粪便或其他动物材料、开采的矿物质以及规定允许使用的物质,提供作物养分。 3.生产者必须处理好动物和植物的废弃物质,用不致被植物养分、病原生物、重金属或违禁物质的残留污染作物、土壤或水的方式,维持或改善土壤的有机物质含量。 动植物废弃物质包括: (1)原料动物粪便,必须做成堆肥,除非: 将粪便施用于非人类消费作物的土地; 在可食部分 直接接触土壤颗粒的产品收获前至少 120 天,就将粪便混人土壤; 在可食部分不是直接接触土壤表面或土壤颗粒的产品收获前至少 90 天,将粪便混入土壤。 (2)非堆肥用植物或动物废弃物,如陈旧和完全分解的动物粪便。 (3)符合天然资源保护局关于堆肥设施的操作标准 (法典 317)的设施中制出的堆肥产品。 (4)制造过程中发生化学变化的堆肥或非堆肥植物动物废弃物质;假定如此,这些材料应包括在允许用于有机作物生产、指定的合成物质国家清单里。 4.除了作物轮作和植物、动物废弃物质,生产者可以施 用以下物质提供土壤和作物养分: (1)低溶解度矿物质。 (2)高溶解度矿物质,通过土壤或作物组织分析可以判断。 (3)燃烧植物或动物材料获得的灰分,禁止的除外。 假定如此,燃烧的物质不与违禁物质一起处理或混合,或者灰分不包括在有机作物生产中禁用的非合成物质的国家清单中。 (4)包括在国家清单中允许用于有机生产的合成的作物补充养分,通过土壤或作物组织分析判定。 5.生产者不得使用: (1)在任何化肥或商业混合肥料或堆肥产品中,含有国家清单上未列的允许用于有机生产的合成物质。 (2)污水淤泥 (生物固体 )。 (3)作为经营中产生的作物秸秆的一次性处理的方式 燃烧;但多年生作物的修剪物可以通过燃烧减少疫病的传播。 (四 )种子和栽种苗木的操作标准 1.生产者必须使用有机方式生产的种子,一年生种苗和栽种苗木。 除非: (1)在商业上没有等价的有机生产品种可供利用的时候,非有机方式生产的未处理种子和栽种苗木可以用于生产有机作物; (2)在商业上没有等价的有机生产或未处理品种可供利用的时候,用允许用于有机作物生产合成物质国家清单包括的物理处理的非有机方式生产的未处理种 子和栽种苗木,可以用于生产有机作物; (3)按照规定,经特殊许可,以非有机方式生产的一年生苗木可用于生产有机作物; (4)可用于生产有机作物的,以非有机方式生产的一年生种苗,但只有栽种苗木在有机管理系统下维持不少于 1 年时间,方可作为有机生产产品销售、贴标签或作阐述; (5)当各种物质材料的施用符合联邦或州政府的植物卫生法规要求时,用违禁物质处理的种子、一年生种苗和栽种苗木,可以用于生产有机作物。 2.从事有机经营的生产者不得使用以其他例外方法生产的种子或栽种苗木。 (五 )作物轮作实施标 准生产者必须实施包括而又不限于草皮、护田作物、绿肥作物和填闲作物的作物轮作,以便提供适应经营的如下功能: 1.保持或改善土壤有机质含量; 2.便于对一年生和多年生作物进行虫害管理; 3.对植物营养的缺乏或过量进行管理控制; 4.控制土壤侵蚀。 (六 )作物害虫、杂草和疫病的管理措施标准 1.生产者必须采用各种管理措施,预防作物害虫、杂草和疫病,包括而不限于: (1)作物轮作以及土壤和作物养分管理措施; (2)消除疫病传媒、杂草种子和害虫生物体栖息地的卫生措施; (3)提高作物健康水平的栽培措施,包括适应场地特定条件、抗病虫害杂草的植物种和品种的选择。 2.虫害问题可通过机械或物理的方法控制,包括但不限于: (1)害虫物种的捕食动物或寄生虫的扩增或引进; (2)害虫天敌栖地的发展; (3)非合成物、非毒性控制措施,如诱饵、陷阱和驱虫剂。 3.杂草问题可通过如下方法控制: (1)充分生物降解物质的覆盖物; (2)剪草; (3)家畜放牧; (4)手工除杂草和机械翻耕; (5)火焰、热或电的方法; (6)塑料 或其他合成覆盖物:假定采用这种方法,则在生长或收获时将其从大田除去。 4.疫病问题可通过以下方法控制: (1)抑制致病生物体传播的管理措施; (2)采用非合成生物学、植物学和矿物方法。 5.当所采用的办法不足以预防或控制作物虫害、杂草和病害时,允许用于有机生产的合成物质国家目录中的生物学或植物性物质,可以用来预防、抑制或控制虫害、杂草或病害。 如果生产者实施评价和缓和反复使用抗虫害同种或相似物质效应以及虫害、杂草或病虫害类型变迁的措施,如果所用物质符合联邦杀虫药、灭真菌药和灭鼠药法。 6.有机经营活动的生产者或加工处理者不得使用通过其他方法生产的虫害、杂草或病害控制物质。 (七 )野生作物收获操作标准 1.任何以有机名义销售、贴标签或作展示野生作物的地区,必须在该野生作物收获前 3 年时间一直没有使用任何违禁物质。 2.对野生植物的收获或采集必须确保不对环境产生破坏,并能维持该野生植物的生产。 (八 )家畜来源 1.以有机名义销售、贴标签或作展示的家畜或可食家畜产品,必须是从出生或孵化开始就一直连续采用有机方法管理的家畜。 以下情况除外: (1)家禽:家禽或可食家禽产品,必须是从 生命第一天开始就一直连续采用有机方法管理的家禽。 (2)奶畜:奶或奶类产品必须来源于以有机名义销售、贴标签或作展示前至少 1 年就开始一直连续用有机方法管理的奶畜。 (3)非可食产品:非可食家畜产品,必须来源于至少从非食用产品收获前 1 年开始就一直连续采用有机方法管理的家畜。 (4)种畜:种用家畜,可以随时从非有机经营单位转移到有机经营单位。 但前提是,如果这些家畜正在怀孕,其仔畜将作为有机家畜饲养,那么该种畜必须在怀孕期后三分之一时间之前就转移到有机饲养设施。 2.下列情况应当禁止: (1)虽从 有机经营单位转移出来但接着又按非有机经营办法管理的家畜或可食家畜产品,不得以有机生产名义销售、贴标签或作展示。 (2)出生后不是连续处在有机管理条件下的种畜或奶畜,不得以有机屠宰畜名义销售、贴标签或作展示。 (3)用其他方法生产的任何生物体,都不应用于繁殖的用途,或用于以有机名义销售、贴标签或作展示家畜产品的生产。 3.有机家畜经营的生产者,必须保留足够的记录,以便保存所有有机管理动物以及可食和非可食动物产品的识别标记。 (九 )家畜饲料 1.有机家畜经营的生产者,必须给家畜提供完全由农产品 构成的饲料日粮,包括有机方式生产并以适当的有机方式加工处理的草场和饲草。 前提是, 205. 603节允许的非农业产品与合成产品,可用作饲料添加剂和辅助饲料。 2.有机经营的生产者不得: (1)用动物药品促进生长,包括荷尔蒙; (2)提供超过在特定动物种的特定生命时期足够维持营养与健康所需用量的添加物或添加剂; (3)饲喂塑料颗粒作为粗饲料; (4)饲用含有粪尿的配方组成的产品; (5)给哺乳动物或家禽饲喂哺乳动物或家禽屠宰副产品; (6)违反联邦食品、药品、药物化妆品法使用饲料、饲料添加 剂和饲料添加物。 (十 )家畜保健办法标准 1.生产者必须制定和维护保护性的家畜保健办法,包括: (1)选择适应场地特定条件、能抗御疾病和寄生虫传播的家畜品种和类型; (2)提供充分符合营养要求的饲料,包括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添加剂或补充饲料; (3)确定适当的畜舍、草场条件和清洁卫生实施办法,减少疾病和寄生虫传播事件的发生; (4)提供可让家畜运动、活动自由和减轻特定物种应激的条件; (5)为促进动物福利,必要时可以以减少疼痛和应激为方式刊行物理改变; (6)对疫苗和其他兽用生 物制剂进行管理。 2.当预防办法和兽用生物制剂不足以预防疾病时,生产者可以施用合成药物:前提是,这些药物应属规定的许可范围。 许可使用的杀寄生虫剂,用法如下: (1)用于种畜的时间,可限于拟作为有机产品的销售、贴标签展示或广告说明的仔畜怀孕期的后 1/ 3 前; (2)用于种畜的时间,可限于拟作为有机产品的销售、贴标签展示或广告说明的奶或奶制品生产前至少 90 天。 3.从事有机畜牧经营活动的生产者,不得: (1)以有机名义销售、贴标签展示或广告说明任何源于抗生素处理的动物或可食产品,及任 何含有 205. 604 节禁止的非合成物质特质; (2)在非病情况下服用任何疫苗除外的动物药品; (3)服用荷尔蒙; (4)在常规状态下服用合成杀寄生虫剂; (5)给屠宰家畜服用合成杀寄生虫剂; (6)服用违反联邦食品、药物与化妆品法的动物药品; (7)为了保持家畜有机状态而采取拒绝给病畜进行药物治疗的办法。 当适用于有机生产的方法失败时必须使用各种适当的药物恢复动物。美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体系介绍附英文词及量表等(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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