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制度完善内容摘要:
:《非法人企业破产能力否认的困境和出路》 ,人文杂志 ,2020 年第 4 期。 3 论破产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制度完善 主要体现在 ,当债务人企业已符合破产原因条件 ,而债权人却无法向法院提交 相关证明 ,申请该债务人企业破产 ,导致债务人在此期间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 风险。 因为如果是债权人要申 请债务人破产 ,也要证明债务人符合了破产原因。 而债权人很难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和债务状况有比较清楚、全面的认识 ,这为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造成了现实困难。 风险防范 对于这一风险 ,在防范过程中可采用停止支付的标准 ,即债务人以明示或 默示的态度表示所有到期债务不能予以清偿的行为。 只要债务人具有停止支付 的外部表现 ,债权人即可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而无须证明债务在客观上缺 乏清偿能力。 这一点在昀高院的司法解释 中也予以了明确 ,即停止清偿到期债 务呈连续状态。 但对于连续状态的时间标准 ,可考虑明确经书 面催讨债权之日 ② 起一段期限内 ,仍不支付的 ,则视为停止支付。 在破产申请人明确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明确破产申请人的法律风险 法院对于破产案件采取不告不理原则 ,因此破产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认定对 于破产案件的启动具有重要意义。 在破产申请人是否适当的认定过程中 ,主要 风险在于债权人恶意提起破产申请的风险。 实践中 ,存在着债权人采取向法院 申请对债务人宣告破产的方式 ,诋毁债务人的商业信誉 ,意图达到不正当竞争 的目的。 风险防范 要防范这一风险 ,可更为严格地把握破产案件的受理标准 ,应对债权人提 ② 参见胡滨 :《新企业破产法破产原因问题探析》 ,时代经贸 ,2020 年第 7 期。 4 论破产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制度完善 起的破产申请文件进行认真审查和核实后 ,才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避免因受理 公告而对债务人的商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借破产申 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 ,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情况。 在实践中 ,债权人为达到 债权清偿目的而以破产作为威胁债务人手段 ,提出破产申请的 ,或者在债权有 争议时 ,债权人欺骗法院谋求有利于自己的解决方法 ,提出破产申请的 ,均可 考虑列入恶意破产的范畴 ,在企业被 提出破产申请后 ,债务人可立即提出异议 , 即赋予其申诉权 ,由其提交企业具备清偿能力无需破产以及债权人恶意申请破 ③ 产的有关证据 ,由法院审查证据并听取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意见。 ③ 参见唐晓春主编 :《企业破产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7 页 ,北京 ,法制出版社 ,2020。 5 论破产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制度完善 第 2 章 对恶意破产情况的法律风险防范 恶意破产的表现形式 部分企业以破产为手段 ,欺骗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恶意逃避债务 ,严重 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 ,形成了不正当竞争 ,对债权人而言构成了极大的风险 , 构成了恶意 破产。 隐匿、私分财产和财产性权利 隐匿是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 ,采取他人不知的手段隐瞒不报破产企业所拥 有的财产或藏匿本应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 破产人在主观上有明显的躲避清偿 债务的恶意 ,客观上又减少了责任财产 ,属于对破产债权人利益的欺诈行为。 私分是破产企业的成员非法瓜分破产企业的财产 ,将本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而属 于破产财产范围内的财产据为己有 ,从而使企业资产减少 ,人为造成无偿债能 力 ,使企业破产。 无偿转让财产和财产权利 无偿转让财产是破产人将本应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 ,以无代价或 几近无代 价的方式转让给第三人。 这种做法不仅包括非法转让 ,也包括合法形式掩盖下 的无偿转让。 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 ,以明显低于财产的可售价值的出售财产 ,构成非正 常压价出售财产。 这种做法引起企业资产流失 ,从而造成企业丧失偿债能力 , 6 论破产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制度完善 促使企业破产。 一般而言 ,当财产的售价明显低于其实际价值 ,财产的售价明 显低于其可销售价格 ,在综合考虑财产的实际销售环境后。 不论破产非正常压 价出售财产动机如何 ,便可以认定其行为是欺诈性的。 其他损害 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1)对外投资 即将破产的债务人把有效资产对外投资 ,再通过种种虚假欺瞒方式掩盖破 产人对外享有的股权 ,或减少股权份额或比例 ,使破产人的资产转移到新投资 的企业 ,而由原企业承担全部债务并破产 ,逃避债务。 (2)非法提供财产担保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有担保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 ,以抵押、质押、 留置的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常见的有 ,破产企 业在申请破产以前已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抵押给其中某一个债权人。 与债权 人串通 ,将原已设立的保证人担保改为财产担保。 破产企业 在申请破产以前 , 将同一财产分别抵押给两个以上的抵押权人即重复抵押。 (3)安置职工 破产企业在申请破产之前 ,将企业主要经营资产折价支付给职工 ,作为安 置费 ,把本应属于各方的破产财产 ,全部归职工所有。 这种做法虽然保护了破 产企业职工的利益 ,但是却完全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使债权人的利益无从保 障。 (4)破产企业资金评估不充分 ,作价不公正 只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等进行评估和作价 ,而企业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专 有技术等不纳入破产财产范畴 ,不作价评估。 或者对资产的作价没有体现客观 真实原则 ,不按破产财产的实有 价值作价 ,故意压低破产财产的作价金额。 其 结果是有利于与破产企业有一定利益关系的接收企业和破产财产的购买者 ,而 直接减少了其他债权人的受偿金额 ,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5)不当缩小破产财产的范围 ,减少对债权人的清偿 主要表现为 :对破产企业投资建设或购买的职工宿舍、文化福利设施等应 作为破产财产分配的而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将破产企业对外联营投资等长期 7 论破产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制度完善 设备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私自瓜分破产财产等。 (6)利用企业身份逃废债务 企业利用破产法律制度对不同企业的不同 规定 ,想方设法转换企业性质达 到逃债目的。 表现为 :我国破产制度只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企业在申 请破产之前 ,先申请变更法人资格 ,从而避免破产。 虽然我国已有规范母子公 司、关联公司的法律制度 ,但实践中利用变相操作的关联交易来转移资产债务 的现象难以根治 ,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非正常交易达到减少资产或增加债务的 目的 ,从而降低了债权的清偿率 ,使企业的债权人受损。 面对形形色色的逃债行为 ,破产制度如何协调众多利益主体之间有利益冲 突 ,理顺其中的利益关系和法律关系 ,以法律手段严格规制企业破产行为 ,保 ④ 障债权人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破产撤销权制度 破产撤销权制度的适用 破产撤销权制度是防范恶意破产的重要法律制度 ,它是破产程序开始后 , 破产人请求人民法院对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实施的 有害于破产关系人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 ,并使因此而转让的财产或利益归回破 产债务人的制度。 我国破产立法采用列举式立法模式 ,在具体适用中包括以下 几种情况 : (1)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 我国破产法中规定的隐匿、私分、毁损、抛弃财产的行为即为恶意损害债 权的行为。 由于该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不是法律行为 ,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可 通过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或不当得利返还之诉追回财产。 (2)债务人的无偿行为 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是指破产债务人将本属于破产财产或权利以无代价或几 ④ 参见滕燕 :《企业利用破产逃债的法律规制》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 ,2020 年第 4 期。 8 论破产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制度完善 近无代价的方式让渡给第三人的行为 ,包括 :无偿转让财产 ,如赠与。 放弃财 产或权利 ,作为的放弃 ,如免除债务人的清偿义务 ,不作为的放弃 ,如对将超 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不依法律规定方式中 断。 对外提供无偿担保。 (3)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 非正常交易行为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按过低价格与 他人进行交易而侵害债权人的行为。 我国破产法明确规定了非正常压价出售财 产的行为是可撤销行为。 判断非正常压价的标准 ,从理论上讲 ,应与出卖时的 市场价格水平大体相当。 在实务中 ,应考虑在市场经济中 ,存在市场交易的风 险性 ,对于稍低于市场价格的出售行为 ,一般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 ,不能一概 地予以撤销。 (4)可撤销的偏颇行为 偏颇行为是指债务人在临界期间内实施的 ,使个别债权人的地位得到优于 其他债权人的行为。 该行为撤销的理论依据是保护债权人地位的平等 ,具体包 括 :对原来没有担保的债务提。论破产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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