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文档完整版内容摘要:

务所(校医院)、教工及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教工浴室等。 第三章 高等专科学校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五条 高等专科学校校舍的构成、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采用的基本参数、学校科类结构的预测值、各项校舍的内容等均按第二章大学、专门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各类高等专科学校的学校规模(以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计)按表 21的规定执行。 表 21 各类高等专科学校的学校规模 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 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 工业专科学校 1000 医学专科学校 1000 2020 2020 3000 政法专科学校 1000 师范专科学校 1000 2020 2020 财经专科学校 1000 3000 2020 农业专科学校 1000 体育专科学校 500 2020 1000 3000 本规划指标中的各项指标均按表 21所列的规模分别制定。 如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本类学校的最小规模 或最大规模时,其规划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规模或最大规模的指标值;学校实际规模介于表列规模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 第四十七条 高等专科学校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以学校规模为基本参数的十一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不得超过表 221的规定。 表 221 十一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 m2/生) 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 十一项校舍 总指标 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 十一项校舍 总指标 工业专科 学校 1000 医学专科 学校 1000 2020 2020 3000 政法专科 学校 1000 师范专科 学校 1000 2020 2020 财经专科 学校 1000 3000 2020 农业专科 学校 1000 体育专科 学校 500 2020 1000 3000 二、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参数的两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 超过表 222的规定。 表 222 两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m2/生) 校舍名称 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教工住宅 教工宿舍 第四十八条 高等专科学校聘有外籍教师或设有专职科研机构、夜大学函授部、设计研究院(所、室)时,其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按大学、专门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高等专科学校各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十九条 高等专科学校的教室、风雨操场、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的规划面积指标均按大学、专门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的规划 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科类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 23 的规定。 表 23 按科类分的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m2/生) 科别 学科规模 500 1000 2020 3000 理、工、农、医、体育各科 文、法、财经、艺术各科 — 二、按学校类别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24的规定。 表 24 按学校类别分的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 m2/生) 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 500 1000 2020 3000 工业专科学校 — 师范专科学校 — 农业专科学校 — 医学专科学校 — — 政法专科学校 — — 财经专科学校 — — 体育专科学校 — — 第五十一条 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以下简称 “实验室 ”)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科类分的实验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与大学 、专门学院相同(见表 9)。 二、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室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不宜超过表25的规定。 表 25 按学校类别分的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室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 m2/生) 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 实验室指标 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 实验室指标 实验室 计算中心 总计 实验室 计算中心 总计 工业专科学校 1000 医学专科学校 1000 2020 2020 3000 政法专科学校 1000 师范专科学校 1000 2020 2020 财经专科学校 1000 3000 2020 农业专科学校 1000 体育专科学校 500 2020 1000 3000 第五十二条 高等专科学校每百名教职工安排住宅 60套。 各级教师的结构比例按照正教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 3%,副教授占12%,讲师占 50%、助教占 35%计算;各级各类人员的居住标准与大学、专门学院相同(见第三十六条)。 教工住宅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参数)不得超过 / 人。 第五十三条 高等专科学校每百名教职工安排 20名单身人员的教工 宿舍。 各级各类单身人员的居住标准与大学、专门学院相同(见第三十九条)。 教工宿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参数)不得超过 / 人。 第五十四条 高等专科学校校行政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 26的规定。 表 26 高等专科学校校行政用房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m2/生) 学校规模 500 1000 2020 3000 校行政用房指标 第五十五条 高等专科学校教工食堂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 27的规定。 表 27 高等专科 学校教工食堂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m2/生) 学校规模 500 1000 2020 3000 教工食堂指标 第五十六条 高等专科学校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 28的规定。 表 28 高等专科学校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 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m2/生) 学校规模 500 1000 2020 3000 生活福利及附属用房指标 第四章 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每所普通高等学校都应安排的规划建设用地包括各校都应配备的十三项校舍所需的建设用地、体育设施建设用地及专用绿地三大项。 根据需要已配备了其他六项校舍(或其中的一部分)的学校尚应安排相应的校舍建设补助用地。 某些院校根据教学的需要还应安排专门的实习用地如农场、牧场、林场、靶场、农机及汽车驾驶实习场、生物实习园等。 本用地指标中未包括下列各项用地面积: 一、起伏较大不适于进行建筑的山地以及河流、池溏、湖泊等。 二、除农场、林场、牧场、树木园、生物实习园外的各种专门实习用地。 三、规模较大的学校的垃圾转运场及堆煤场。 四、规划建筑面积中未包括的八项校舍(见第八条)所需的建设用地。 学校需要上述四种用地的某些部分时,应在本用地指标之外专案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另行拨给。 第五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设用地、体育设施建设用地、专用绿地、专门实习场地的规划用地指标均应采用学校(或系)的自然规模为基本参数。 校舍建设用地补助指标应分别采用各种有关的教职工人数及学生人数为基本参数。 第五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在工程的规划与建设中必须科学合理、节约用地,尽量集中紧凑地进行布置,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建筑层数与建筑覆盖率。 教室、图书 馆、实验科研用房、教工住宅、教工宿舍、学生宿舍等项建筑的平均层数不低于 ,建筑覆盖率不小于 %;食堂、风雨操 场、会堂,仓库及一些生活福利附属用房的平均层数不低于 层,建筑覆盖率不小于 %。 第六十条 每所普通高等学校都应安排的三大项用地的规划建设用地总指标不宜超过表 29的规定。 表 29 普通高等学校三项用地的总指标( m2/生) 大学、专门学校 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列别 学校自然规模 三大项指标合计 学校类别 学校 规模 三大项指标合计 综合大学、师范、政法、财经、外语、院校 1000 68 师范、政法、财经 专科院校 1000 68 2020 63 2020 60 3000 58 5000 54 3000 56 工业、农业、林业、医学院校 1000 72 工业、农业、医学 专科院校 1000 70 2020 68 2020 66 3000 63 5000 59 3000 61 体育院校 500 119 体育专科院校 500 116 1000 110 1000 108 2020 88 第二节 各项用地规划 指标 第六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 30的规定。 表 30 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设用地指标( m2/生) 大学、专门学校 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列别 学校自然规模 用地 指标 学校类别 学校 规模 用地 指标 综合大学、师范、政法、财经、外语、院校 1000 48 师范、政法、财经 专科院校 1000 45 2020 43 2020 40 3000 41 5000 38 3000 39 工业、农业、林业、医学院校 1000 52 工业、农业、医学 专科院校 1000 50 2020 48 2020 46 3000 46 5000 43 3000 44 体育院校 500 69 体育专科院校 500 66 1000 79 1000 77 2020 66 第六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大学、专门学院与高等专科学校相同)不宜超过表 31的规定。 表 31 普通 高等学校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 m2/生) 学校自然规模 500 1000 2020 3000 5000 非体育院校 — 14 14 11 10 体育院 校 44 25 16 — — 第六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专用绿地的规划指标(大学、专门学院与高等专科学校相同)不宜超过 6m2/生。 第六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设用地补助指标不宜超过表 32的规定。 表 32 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设用地补助指标 项目 用地补助指标 ( m2/人 ) 项目 用地补助指标 ( m2/人 ) 理、工、农、林、医、体育研究生 26 理、工、农、林、医、体育专职科研人员 74 文、法、财经、艺术研究生 23 文、法、财经、艺术专职科研人员、设计人员 61 外籍教师 61 进 修生、干训生 16 夜大学工作者 54 留学生 58 函授部工作人员 56 第六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表 33的规定(大学、专门学院与高等专科学校相同)编制专门实习场地用地计划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表 33 普通高等学校专门实习场地用地参考指标( m2/生) 项目 基本参数 用地参考指标 1 农业院校实习农场、牧场、渔塘 学校自然规模 330 2 林业院校实习苗圃、树木园 同上 100 3 大学生物系实习园 生物系自然规模 70 注:林业院校实习林场的规划建设用地参考指标不宜超过 30000m2/ 生。 此项指标在现有林场用地范围内划转。 附录一 大学、专门学院留学生及外籍 教师生活用房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一、留学生生活用房包括留学生居室、盥洗室、浴室、厕所、食堂、洗衣房、生活锅炉房、辅导教室、阅览室、文娱室、会客室、管理人员办公室、值班室等。 留学生生活用房应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留学生人数进行配备,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附表 1的规定。 附表 1 留学生生活用房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m2/生) 留学生规模 100 200 300 400 生活用房指标 注:留学生规模为 50至 100人时,其规划指标可在 100人的指标的基础上提高 10%。 二、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包括其单元式住宅及其他生活用房(食堂、文娱室、阅览室、会客室、管理人员办公室、值班室等)。 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应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人数进行配备。 单身的一般教师住一室户,单身的教授及带眷教师住二室户,带眷并携带子女的教师住三室户。 平均每户的建筑面积,一室户 45m2/ 生,二室户 65m2,三室户 80m2。 每套住宅配备居室、卫生间、厨房,室内设壁橱。 三室户的套数不宜超过总套数的 15%。 外籍教师的其 他生活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附表 2的规定。 附表 2 外籍教师其他生活用房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m2/生) 外籍教师人数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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