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纪执法部门查办案件联系协调工作制度内容摘要:

单位。 通报和移送案件,必须提供有关材料,办理正式 交接手续。 (一 )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工作中,发现需由公安、检察机关依法查处的违法犯罪案件,或在党纪政纪处理之后,还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在作出处理决定的 15 天内,将立案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公安、检察机关在接到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材料和建议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立案与否,并在 15天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原送案单位。 (二 )法院对犯罪的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纪检监察对象依法判决后,应在作出判决、裁定并发生法律效力后的 15 天内将生效的判决书 (或裁定书 )副木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三 )检察院对违 法犯罪的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纪检监察对象的不起诉决定副木应在 15 天内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四 )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法院在办理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纪检监察对象有违反党纪政纪的,应向纪检监察机关及时通报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以便纪检监察机关及时给予相应的纪、政纪处分。 (五 )审计等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申,发现单位违规违纪或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有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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