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疑难案例精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贷:预计负债 350000 22.宏大公司成立于 1998年 5 月 1日,发生开办费用 120 万元,公司按 5年摊销,截至 20xx年 12月 31日,已摊销开办费 64 万元,剩余部分于 20xx 年元月份一次摊销。 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 开办费摊销 560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 —— 开办费 560000 23. 5 月份因自然灾害造成原材料净损失 32 万元,企业记人“待处理财产损溢 ——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已于 8月 31 日全部转入营业外支出。 24.公司自制设备一台,成本价 25万元,无同类售价。 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250000 贷:生产成本 250000 25. 12月 10 日因开发新产品,购人一台价值 8万元的测试仪器,已获得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计算本年度所得税时一次性扣除。 由于是 12月份购入,企业尚未提取折旧。 购入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 定资产 8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 26.公司开业以来各年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1998年 52万元; 1999年 48 万元; 20xx 年 100万元。 27.“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本年度通过民政部门向农村某小学捐赠 30 万元。 28.审查“管理费用 —— 技术开发费”账户,本期归 集的技术开发费 60万元,上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 40万元,该科研项目已得到税务机关确认。 29.公司于 20xx 年 4月投资兴建“年产 1000吨子午线轮胎用钢丝帘线技术改造项目”,该项目已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符合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 投资期两年, 20xx 年购置国产设备 1000万元, 20xx 年购置国产设备 800 万元,均取得设备发票。 (三 )要求 1.扼要提出存在的影响纳税的问题。 2.针对企业错误的会计分录,做出跨年度的账务调整分录。 3.计算 20xx 年应补缴的各税税额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企业所得税 ),并作出补税的相关会计分录。 (四 )解答 1.存在问题及调账 (1)账务处理正确,无需调账,但国债处置收益和金融债券利息应征税,到期收回国债取得的利益免征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对丙企业的投资,应于企业宣告分派时,即被投资方账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时,确认股息所得。 这部分所得应当单独计算补缴税款,首先应调减分回所得 8 万元,然后计算补缴税款: 应补税额 =8247。 (115% ) (33% 15% )=(万元 ) 对乙企业投资,当年度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不计入投资所得,这部分所得应于次年乙企业宣告分派时再确认。 对会计上确认的股权投资差额及其摊销税收上均不予承认。 因此,本年度应调减所得额。 (3)税收规定的坏账准备扣除限额 =(期末应收账款 +期末应收票据 ) 5‰ [(期初 应收账款 +期初应收票据 ) 5‰ 本期实际发生 的坏账 +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 ] =[(4500+150)(3200+200)] 5‰ 10+20 =(万元 ) 本期实际增提的坏账准备 100万元,应调增所得额 ==(万元 ) (4)6 月 30 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账务处理正确。 10 月 5日销售产成品账务处理有误。 当存货处置时应同时结转存货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和“营业成本”科目,贷记“存货”科目。 账务调整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 20xx00 存货跌价准备 20xx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000 会计上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得扣除,应调增所得 50万元,当存货处置时应按结转数调减 20万元。 本例,在填制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调增收人 120 万元,调减营业成本 80万元。 同时,对存货跌价准备调增所得额 30万元。 (5)账务处理正确,宏大公司应按产成品公允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让资产转让所得 ,同时对非货币性交易收益不再确认所得,以免重复征税。 换入原材料的计税成本应按公允价值 50 万元确定。 出售原材料应确认所得额 =6550=15(万元 ),会计上确认的其他业务利润 ==(万元 ),差额部分应调减应纳税所得。 本例合计调增所得额 =+1521. 63=(万元 ) (6)宏大公司与乙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 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允许税 前扣除的利息 =4000247。 2 50% 8% 3247。 12=20(万元 ) 应调增所得额 ==(万元 ) (7)账务处理正确。 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扣除。 公司应于该项债权满三年时向税务机关申请 确认坏账,然后申报扣除。 本期应调增所得额 20万元。 (8)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公司可以于该项资产残值处置时,将处置净损失向税务机关申报财产损失获得扣除。 本例应调增所得额 26 万元。 (9)税法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缴纳的罚款及滞纳金不得扣除,应调增所得额。 (10)广告费扣除限额: (18000+600+120) 2% =(万元 ),本期广告费支出可全额扣除,不作纳税调整。 宣传费扣除限额 =(18000+600+120) 5‰ =(万元 ),本期发生的业务宣传费支出未超过扣除限额,可以全额扣除,不作纳税调整。 (11)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按实列支,不得提取。 调账分录如下: 借:预提费用 —— 业务招待费 400000 贷:以前年 度损益调整 400000 公司本期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 =20540=165(万元 )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1500 560+(18000+600+1201500) 3‰ =+51. 66=(万元 ) 应调增所得额 =16559. 16=(万元 ) 申报所得税时,应调减管理费用 40 万元,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表中的“业务招待费超支”项目调增。 (12)根据财税 [20xx]120号文件规定,对企业 20xx年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5万元。 (13)公司计算个人所得税有误,应将支付的 3万元视为不含税收入进行计算。 令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X,则有: (30000+X) (120% ) 30% 20xx=X 解之得: X=(万元 );经检验 20xx0 (120% )50000,说明上述答案正确。 应补缴个人所得税 ==(元 ) 调账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 —— 应交个人所得税 企业代负的个人所得税不得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所得额 万元 ( 元 )。 (14)由于福利人员工资从“应付福利费”中提取,不影响成本费用,因此,计税工资人数总额不包括企业福利人员 ,在考查本期提取工资和实发工资时应将福利人员工资剔除。 计税工资扣除限额 =(61010) 960 12=69120xx(元 ) 提取工资数按 748万元计算,发放数按 738 万元计算,应调增所得额 =748691. 2=56. 8(万元 )。 (15)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 = 14% =(万元 )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 = % =(万元 ) 工会经费由于未划拨至工会,不得扣除。 应调增所得额 =++=(万元 ) (16)运用会计科目有误。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无法支付的款项应计人“资本公积”科目。 调账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00 贷:资本公积 300000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无法支付的款项应作为所得税收人总额中的“其他收入”项目。 在调减当期营业外收入的同时,还应调增应纳 税所得额 30万元。 (17)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该公司应于 3 月份将土地使用权摊余价值一次性转入在建工程。 对新建的房屋应于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应转入在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金额为: 120120247。 10247。 12 2=118(万元 ) 应补缴房产税 =(600+118) (130% ) 1. 2% 3247。 12=(万元 ) 应补提折旧 =(600+118) (15% )247。 20247。 12 3=(万元 ) 调账分录为: 补计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 程 1180000 贷:无形资产 1080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 补提折旧、补提房产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400 贷:应交房产税 15100 累计折旧 85300 (18)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 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 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因此,上述账务处理正确。 税法规定,企业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应并人收入总额征税,本例应按在建工程试运行净收益确认当期所得,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万元。 (19)账务处理正确,不影响本期应纳税所得,不作纳税调整。 (20)劳保费扣除限额 =500 1000=500000(元 ),劳保费超支: 12050=70(万元 )。 对此类情形,一般不按比例分摊计算已销产品应调增金额,否则还须调整在产品和库存产成品的计税成本,这将会给纳税调整带来困难。 从另一个角度,会计 上按 120 万元计入制造费用,最终将全部影响所得。 这一点与计税工资调整的办法相同。 本例应调增所得额 70万元。 (21)企业发生的或有损失不得扣除,只有当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时,才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税前扣除。 本年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5万元。 (22)《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上述账务处理正确,但按税法规定,开办费应从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 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本年度允许扣除 的开办费应为 247万元,应调增所得额 32万元。 (23)账务处理正确。 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应于年末终了后的45天内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获得批准后,可直接扣除,无需再作纳税调整。 (2。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