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质量问题处理制度内容摘要:

理监证取样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单位工程各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书面技术交底,技术交底质量要求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对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技术交底中要详细说明,施工时要先做样板,验收合格后再全面铺开。 对分包工程必须有书面的技 术交底,并应督促分包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分项和分部的施工交底。 第十一条 对技术素质差、施工质量低劣的班组和有关人员,质检员有权采取必要处罚措施,对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采取制止、纠正、停工整改、罚款直至辞退。 第十二条 建立质量例会制度,将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交流,群策群力,解决存在的质量问题,搞好工程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试块、试件、材料的取样、制作、养护、送检必须按规定执行由专人负责,送检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遵守真实、有效的原则,不弄虚作假,试验结果要及时报告项目技术负责人。 第十四条 做好细部处理工作及成品保护工作。 提高观感质量和整个单位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 TQC 活动,抓好全员质量意识教育,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质量奖罚制度和质量内控指标,做好质量预控。 第三章 质量问题处理及奖罚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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