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实施方案内容摘要:

据的录入工作 ,并应通过计算机检查和复录检查等形式做好录入数据质量控制。 ( 1) 计算机检查 数据录入应及时利用 水利普查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 进行数据的有效性检查。 对于未通过计算机录入检查的数据,县级普查机构应及时组织普查工作人员重新审验填表数据的规范性。 必要时,应退回普查员或填表单位重报。 ( 2) 复录检查 对于不同方式完成的数据录入成果,应采取有 针对性的复录检查措施。 一是 针对清查表数据集中录入的特点,县级普查机构应组织专业录入人员录入。 录入完成后, 还应分类抽 取 30~ 50 个清查对象或5%~10%的 清查对象进行交叉复录和比对分析 ,若录入数据差错率(即复录检查出错数据项累计数占全部复录入数据项总数的比例)高于 1%, 被抽查数据则应全部交叉复录 ;二是针对全面获取普查数据可能由基层填表单位或乡镇普查人员分散录入的特点,县级普查机构应组织专业录入人员,依据事后分批上报的各类数据采集表,分类抽取 5%10%的采集表进行复录比对、修改,若录入差错率高于 1%,应再对其 余普查采集表抽取不少于 10%进行复录比对、修改,直到数16 据录入符合录入质量控制标准为止。 如数据采集表采取集中录入方式,则参照清查表数据录入质量控制方法;三是针对正式普查表数据集中修订补录的特点,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县级普查机构应组织录入人员,依据上报的普查底表,进行数据集中修订与补录。 事后分类抽取不少于 5%的正式普查表进行数据复核比对,若录入差错率高于 %,应再对其余普查采集表抽取不少于 5%进行复录比对,直到数据录入符合录入质量控制标准为止。 数据审验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 应严格按照 各阶段普 查数据汇总上报 、审核验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做好数据审验工作。 数据审 验 工作应在质量控制工作组的协调下,由数据处理人员会同专业技术人员和统计分析人员集中完成。 根据审验结果,做好数据审核记录,并按规定程序做好审核问题的报告与处置。 下级普查机构应根据上级普查机构的审验结果做好解释、说明和补报、重报等工作。 ( 1) 审验任务 审验任务主要包括:普查对象清查数据的逐级审验、全面获取数据的县级预审和正式普查数据的逐级审验等三项内容。 各级普查机构应通过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逐级做好清查数据 审 验工作,确保普查对 象不重不漏、数据采集和填报责任明确;通过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适时监控县级普查机构做好全面获取数据的预审工作,确保基层普查数据规范化收集整理和及时进行预处理;通过普查数据汇总上17 报软件和数据分析软件,逐级做好正式普查数据审验工作,确保普查数据完整规范、真实可靠。 ( 2) 五步审验法 按照数据接收审验、计算机审验、分专业详审、跨专业联审和数据终验等五个步骤组织开展数据审验工作。 ①接收审验阶段。 各级普查机构 组织数据处理人员,对上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其中, 县级普查机构需 对上报纸质材料与电子数据的一致性进行检查。 若不符合审验要求,应退回重报。 ②计算机审核阶段。 各级普查机构 利用 “ 水利普查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 ” 软件 对普查对象的关联一致性、表内数据取值的有效性和逻辑一致性等进行自动审核。 同时,根据普查空间数据采集成果,对普查对象的数量及分布进行图表一致性审查。 根据审核结果,人工进行分析、确认和处置。 若不符合审验要求,应退回重报。 ③分专业详审阶段。 各级普查机构 应分专业组织技术人员 和统计分析人员 ,通过人机互动方式,进行数据查询、过滤、排序、汇总等操作, 获取数据分析表, 并结合相关资料的比对分析和经验判断,进行数据取值的合 理性、可靠性审查。 若不符合审验要求,应退回重报。 ④跨专业联审阶段。 各级普查机构 应组织跨专业技术人员,在水利普查对象关联性一致性分析的基础上,对相关指标进行汇总平衡分析,检查各专项成果的一致性。 若不符合审验要求,应退回重报。 18 ⑤ 数据终验阶段。 各级普查机构 应根据上报材料和前四个阶段提出的数据验审报告,组织专家组,召开专家审查会,对上报数据进行全面验收,给出终验意见。 若终验不符合审验要求,应退回重报。 (三) 抽查评估 根据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 事中、事后水利普查数据质量抽查评估的有关规定, 各级水 利普查机构应根据各阶段普查数据成果上报情况,组织做好普查数据质量的事中抽查和事后抽查工作 ,及时进行数据质量的现场复核和分析评估。 事中质量抽查主要是指在水利普查清查登记阶段,对逐级上报的对象清查数据、基层填表单位正在记录的取用水台账数据、普查员分期分批收集整理的普查数据进行质量抽查评估。 根据抽查评估结果,一是指导下级普查机构做好普查对象的重查或补查,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二是指导下级普查机构、基层普查员和填表单位进一步改进、完善取用水台账数据和全面获取数据的采集手段和方法,确保基层数据采集工作规范化,为正式 填表上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奠定基础。 事后质量抽查主要是对正式填表上报的普查数据质量进行抽查评估。 根据抽查结果,地方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及时编报普查数据质量抽查评估报告,供上级普查机构审核验收各地上报数据成果时参考。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 水利普查 办 组织 地级 水利普查机构成立 质量 抽查工作组, 在地级普查数据成果上报后, 按照省级统一安排,做好本地区 普 查数据质量现场抽查工作。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 可 参考相关19 办法 或省级的做法 ,自行确定 各阶段普 查数据质量现场抽查的方法和组织实施方式。 组织实施 省 级 水利普查 机构 在各地级水利普查机 构 普 查数据成果上报后,及时组织各地级水利普查机构 开展质量抽查工作 , 地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按照省级统一安排, 做好县级水利普查区域 普 查数据质量抽查工作。 地 级水利普查机构 应 抽调熟悉水利普查的工作人员和各专业技术人员,成立质量抽查工作组, 省水普办或省级技术支撑单位选派1~2 名水利普查工作人员全程组织指导质量抽查工作组的工作。 质量抽查工作组 具体负责 各阶段普 查数据质量的现场抽查复核, 并 根据抽查复核结果做好 地级 数据整理和分析计算等工作 ; 省级 选派工作人员将根据全省各地级 抽查复核结果做好 省级 数据整理和分析计算等工作。 县 级普查机 构应配合质量抽查工作组做好相关工作 ,并抽派人员参与和协助做好 普 查数据质量的现场抽查复核。 抽样方法 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的要求,水利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应以普查区划单元作为抽样对象,抽取一定数量的普查样区,对样区内全部普查对象的 成果 质量进行现场复核。 ( 1) 抽样对象 普 查数据质量抽查,应分以下四类普查对象,选取不同的普查区划单元作为抽样对象。 20 ① 第 Ⅰ 类对象,包括对堤防、引调水工程、 地表水 水源地、 地下水水源地、 治理保护河湖、 2020 亩以上及跨乡灌区等。 本类 普查对象的现场抽查复核,应以县级普查区划单元为抽样对象。 ② 第 Ⅱ 类对象,包括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和农村供水工程、取水口、排污口、水利单位、 2020 亩以下非跨乡灌区等。 本类普查对象的现场抽查复核,应以乡级普查区划单元为抽样对象。 ③ 第 Ⅲ 类对象,包括地下水取水井、塘坝、窖池等。 本类普查对象的现场抽查复核,应以村级普查区划单元为抽样对象。 ④ 第 Ⅳ 类对象,包括城乡居民典型用水户、规模化禽畜养殖场、公共供水企业、工业企业和第 三产业单位规模以上用水户及规模以下典型用水户等。 本类普查对象的现场抽查复核,也应以县级普查区划单元为抽查对象,在已开展的台帐建设对象名录审核的基础上,仅对样区内选出的各类用水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进一步检查复核。 ( 2) 抽样比例 省 级 水利普查机构 组织地 级水利普查机构 , 在 各 地级 水利 普查区划单元 ,抽取至少 2 个县级普查区划单元,作为第 Ⅰ 类、第 Ⅳ 类普查对象 普 查数据质量现场抽查复核的最小样区;在抽中的县级普查区划单元中,分别抽取至少 2 个乡级普查区划单元,作为第 Ⅱ 类普查对象普 查数据质量现场抽查复核的最小样区;在抽中的乡级普查区划单元中,分别抽取至少 2 个村级普查区划单元,作为第 Ⅲ 类普查对象 普 查数据质量现场抽查复核的最小样区。 当抽样对象数量较多时,应适当增加县、乡和村级普查样区的抽取数量。 每个样区内普查对象的抽样21 比例和样本量的确定应考虑实际操作可行性。 ( 3) 抽样方法 县、乡和村级普查样区的抽取,应采取分层抽样(类型抽样)和随机抽样(简单随机抽样或等距抽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在不具备随机抽样条件的地方,也可采取典型抽样的方式,分类别选取典型水利普查区划单元作为 普 查数据质量现场抽查复 核的样区。 抽选的样区应进行代表性检验。 样区的代表性检验,应综合考虑各普查区划单元经济发展水平、地形地貌特征、水资源条件、水利普查对象种类构成及数量分布特征等因素。 若检验不符合代表性要求,应再次进行抽样选择,直到抽选的样区数量和类型符合样本的代表性要求为止。 ( 4) 抽查内容和评估指标 省 级 水利普查机构 组织地 级水利普查机构 , 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所规定的 普 查数据质量控制要点,通过 普查数据质量的现场抽查复核,检查普查对象是否漏报错报、 清查表或普 查表数据是否漏填错填、 普 查数据录入是差错情况等内 容,并检查普查对象的责任单位是否明确、普查表式发放是否符合要求。 根据抽查内容,分析计算 以 下 4 个反映 普 查数据质量的指标: ① 普查对象漏(错)报率 (P1) 主要反映普查对象应报未报、已报错报情况,计算公式如下: 普查对象漏(错)报率 (P1) = 抽查复核发现普查对象漏报、错报数 100% 抽查复核得出的普查对象总数 22 ② 表 内 数据漏填率 (P2) 主要反映 普 查数据的完整性 ,计算公式如下: 表 内 数据漏填率 ( P2) = 抽查复核发现表 内 数 据项漏填累计数 X 100% 上报普查对象数 表 内 应填数据项数 填写数据项不计算表头和表尾内容。 ③ 表 内 数据错填率 (P3)主要反映 普 查数据规范性 、逻辑性和真实性等方面的综合情况,计算公式如下: 填写数据项不计算表头和表尾内容。 ④ 表 内 数据录入差错率 (P4)主要反映 普 查表数据录入的准确性 ,计算公式如下: 表 内 数据录入差错率( P4) = 抽查复核发现表 内 数据项录入差错累计数 X 100% 上报普查对象数 表 内 应填数据项数 填写数据项不计算表头和表尾内容。 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评价指标按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技术规定》执行。 ( 5) 抽查步骤 ① 制定质量抽查方案 省 级 水利普查机构 组织 地 级水利普查机构 , 按照 上述 水利普查数据质量抽查的要求,做好普查样区抽选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表 内 数据错填率 ( P3) = 抽查复核发现表 内 数据项错填累计数 X 100% 上报普查对象数 表 内 应填数据项数 23 ② 打印、封装、 分发样区 普 查数据资料 县级 水利普查机构应 根据抽选的普查样区,分普查对象打印和封装样区 普 查数据一览表,并分发给各抽查工作组。 抽查工作组应做好资料保管,不得提前泄露样区信息。 ③ 开展 普 查数据质量现场抽查复核 抽查工作组应按如下步骤开展相关工作: 普 查资料; ,按保密规定程序,调取县级普查样区的纸质或电子工作底图,调取相关普查基础资料; ,通过实地走访、现场踏看、档案查阅和资料比对分析等工作,重新对各类普查对象进 行现查 复核,做好现场复核情况记录(见附表 1); 普 查工作座谈会,对现场抽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 ,按照质量控制工作细则有关数据录入检查要求,开展数据复录比对分析,做好数据录入情况记录(见附表 1); 《 普 查数据现场质量抽查情况记录表》 (见附表 1)。 ④ 抽查复核结果的分析计算 省级水利普查 机构 对各地级水利普查区域,做好样区 普 查数据抽查复核结果的处理与汇总,分普查对象类别填写《 普 查数据现 场质量24 抽查结果统计表》(见附表 2)。 ( 6) 分析评估 根据抽查复核结果统计情况,利用样本推断方法,按照《 普 查数据质量分析评估表》(见附表 3)要求,省级水利普查 机构 应对各地级(或县级)水利普查区域,分析评估各类普查数据的总体质量。 具体步骤如下: ① 样区 普 查数据质量分析 首先,根据《 普 查数据现场质量抽查结果统计表》(见附表 2),分普查对象类别,分别计算单个样区的 普 查数据质量评价指标(包括p p p p4); 然后,再根据各样区普查对象数量所占比例进行加权平均,分普查对象类别,分 别计算全部样区的 普 查数据质量评价指标( 包括 p p p p4)。 ② 普 查数据总体质量估计 利用样本的数据质量评价指标,根据区间估计方法,分普查对象类别,计算在 95%置信度下 普 查数据总体质量评价指标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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