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古迹保护协会章程内容摘要:

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 代表 大会每 4年 一 届,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由协会理事 、个人会员 或团体会员推荐产生。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每 4年一 届。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 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附件 2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是: (一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 选举和罢免 会 长、副 会 长、秘书长; (三 )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 向会员 代表 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七 ) 根据会长 、 常务理事会 或秘书长 的提名,审议 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 聘任 ; (八 )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 协调、组织与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 、中国古迹保 护协会及 其他 国内外机构 的合作交流项目; (十一 ) 监督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各机构负责人的工作, 对于其不当行为有权通过决议予以纠正。 对纠正无效的,可以由 10名或者 1/2以上的理事联名向理事会提请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各机构负责人。 (十 二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 十九 条 理事会须有 2/3(含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 (含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 协会 设立 秘书处,秘书处 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 、十 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人数 超过 30人时 ,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 常务理事会须有 2/ 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附件 2 第二十 四 条 本协会 会 长、副 会 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 会 长、副 会 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 (四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 根据情况,本协会会长(理事长) 、副 会长(副 理事长 ) 、 秘书长可以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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