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容摘要:

部门)对农高区进行具体业务指导。 第八条 农高区 所在 地 的市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 农高 区管理机构,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 农高 区管理机构按照 3 省、市政府的 有关 规定 ,依法对农高区 实行管理。 农高 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 适应现代农业发展、 体制创新和“ 精简、高效、统一 ” 的原则,建立有利于 农高区发 展的管理 机制 、服务和运行机制。 第九条 市政府应当 参照省级高新区的有关规定, 授予 农高区管理机构 相应 的管理职责 ,建立“一站式”政府服务体系和机制。 市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可以依法将 农高 区内 财政、 经济管理、基本建设的相关行政管理以及其他管理事项授权 农高 区管理机构办理。 对 法律、规章规定不能授权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市政府应当协调和组织有关部门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申请设立农高区的,须由所在地的市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省科技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农高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农高区必须按照当地实际和现代农业发展目标, 根据全省 农 高区总体发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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