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员)、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厂库、指定检验机构不得泄露在从事同交易所有关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七十二条 交易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交易所所有。 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第七十三条 为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和专业网站提供软硬件服务的专业机构需要遵守 与交易所签订的有关协议,保证交易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交易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则、规定,对在交易所内从事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交易所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 ) 监督、检查有关法规及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交易所依法规范有序运行; (二 ) 监督、检查交易商财务资信状况以及交易运行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 (三 ) 监督、检查授权服务机构 (会员)的市场推广和交易服务情况,确保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的授权服务行为合法、合规; (四 ) 监督、检查指定交收仓库和指定交收厂库的仓储服务、货物交收以及相关业务的处理情况,确保交收环节顺利实施; (五 ) 调解、处理现货交易( BEST 交易)的有关交易纠纷,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天津渤海商交所制度汇编 第 16 页 共 49 页 (六 ) 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七十六条 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人员调查、取证,相关交易商应全力配合。 第十三章 违约与处理 第七十七条 交易 商应对其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厂库、指定检验机构在交易所交易、结算、交收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所申请调解。 争议各方经协商或交易所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交易所监督协议的履行;若在争议发生后,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交易所调解无效的,由争议各方依法解决。 第七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须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 ) 买方未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订货保证金及其它相关款项; (二 ) 卖方未按 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及时提交足额数量的有效货权凭证; (三 ) 卖方未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订货保证金及其它相关款项的; (四 ) 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标准的; (五 ) 交易所认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第八十条出现上述情况时,违约方除按电子交易合同及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交易所有权对违约方采取处罚措施。 第八十一条 下列行为是交易所禁止的行为: (一 ) 妨碍交易所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二 ) 拖欠有关费用及款项; (三 ) 诋毁交 易所声誉,损坏交易所财产; (四 ) 恶意操纵市场,扰乱交易秩序; (五 ) 其它违反本办法及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交易所相关规定的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厂库、指定检验机构及其他关联方,交易所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追究法律责任。 天津渤海商交所制度汇编 第 17 页 共 49 页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结算细则 20200224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商品现货交易( Bohai Exchange Spot Trading, 简称 BEST 交易 )的结算行为,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 [2020]32 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商的现货交易( BEST 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商订货保证金、盈亏、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交易所的结算实行每日结算制度。 第四条 交易所仅为经交易所核准的交易商提供结算服务。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与现货交易( BEST 交易)相关的结算活动,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交易商、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六条 交易所设立结算部。 结算部为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进行统一结算,对交易商订货保证金、盈亏、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和管理,防范结算风险。 第七条 结算部的主要职责 (一 ) 控制结算风险; (二 ) 登录和编制交易商的结算帐表; (三 ) 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 (四 ) 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五 ) 办理交易商订货保证金、当日盈亏、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结算业务; (六 ) 妥善保管结算资料、结算报表及相关凭证、帐册; (七 ) 处理与结算有关的其它业务。 第八条 所有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必须通过结算部统一结算。 第九条 结算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保守交易所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 交易所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清算交易商应交付的天津渤海商交所制度汇编 第 18 页 共 49 页 订货保证金、货款及与交易和交收相关的款项。 第十一条 交易商须在结算银行开立一个资金账户,用于资金的存放和划转。 第十二条 交 易所与交易商之间资金划转通过同一结算银行的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商资金账户办理。 第十三条 结算银行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协助交易所办理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十四条 结算银行与交易所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结算银行的职责和业务范围 (一 ) 为交易所开设专用结算账户; (二 ) 为交易商开设资金账户; (三 ) 根据交易所和交易商要求,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提供各类金融服务; (四 ) 协助交易所管理交易商资金划转; (五 ) 协助交易所在不同结算银行的专用结算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六 ) 配合交易所建立数据对账制度; (七 ) 保守交易所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交易商在办理入市手续时,需要与交易所、结算银行签订三方协议或与结算银行签订双边协议。 第十七条 交易所对交易商划入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的交易资金实行分帐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帐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交易商的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十八条 交易所对交易商每日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按当日结算价向买卖双方收取订货保证金。 订货保证金 的具体标准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交易所对交易商的订货盈亏进行结算,当订货盈亏为负时,从交易商交易账户可用资金中扣除;当订货盈亏为正时,不增加交易账户可用资金。 订货盈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订货盈亏 =Σ [(结算价 买入订立价)买入订货量 ]+ Σ [(卖出订立价 结算价)卖出订货量 ] 天津渤海商交所制度汇编 第 19 页 共 49 页 交易所对交易商的转让盈亏和交收盈亏进行结算划转,转让盈亏和交收盈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让盈亏 =Σ [(卖出转让价 买入订立价)转让数量 ]+ Σ [(卖出订立价 买入转让价)转让 数量 ] 买方交收盈亏 =(结算价 买入订立价)交收配对成功数量 卖方交收盈亏 =(卖出订立价 结算价)交收配对成功数量 ] 第二十条结算价是指某交易商品该交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 结算价按照最小变价单位取整。 该交易日无成交价格的交易商品沿用上一交易日该交易商品的结算价作为该交易日结算价。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的订货保证金、盈亏、货款及其它款项由交易所在每交易日结束后进行清算。 如交易商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内的交易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以上款项,交易所向该交易商发出追加订货保证金通知。 第二十二条 当交易商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内的资金余额不足时,交易商应在下一个交易日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按交易规则规定划入资金至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或采取自行转让措施,补足订货保证金,否则交易所将对其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实行代为转让,直至补足所欠款项。 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可按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划转资金。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交易所可限制其资金划出: (一 ) 涉嫌重大违规,交易所或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 (二 ) 交易所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三 ) 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四 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二十五条 如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交易所将及时公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向结算部提出。 如交易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交易商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货款结算服务。 交收货款的结算实行“一天津渤海商交所制度汇编 第 20 页 共 49 页 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 卖方按照交收配对成功的当日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按交收配对成功的当日 结算价支付货款。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向交收配对成功的交易商收取交收保证金。 交收保证金的具体标准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买方交易商应在自己的交易账户内备足除交收保证金外的剩余货款;在交收完成之后交易所规定时间内,交易所释放卖方交易商的交收保证金。 第三十条 交易所按规定的标准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的收取标准在电子交易合同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交易商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交易所的有关规则、规定。 交易商 应及时获取和核对结算数据,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帐册等以备查询。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渤海商交所制度汇编 第 21 页 共 49 页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202002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 Bohai Exchange Spot Trading, 简称 BEST 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 (以下简称交易所 )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 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 [2020]32 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 BEST 交易)风险管理实行订货保证金制度、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订货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代为转让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 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交易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订货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订货保证金制度。 订货保证金为电子交易合同标的商品价值的 20%。 第五条 交易 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提高订货保证金比例的措施。 第六条 如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休市前调整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标准。 第七条 如交易所同时采取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调整订货保证金措施的,电子交易合同的订货保证金按照订货保证金数额中的较大值收取 第八条 交易所决定调整订货保证金标准应及时公告,并报交易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 天津渤海商交所制度汇编 第 22 页 共 49 页 第九条 交易所实行上市交易品种价格涨( 跌)幅限制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交易品种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第十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上市交易品种价格涨(跌)最大幅度。 第十一条 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正常的价格涨(跌)最大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77。 8%。 第十二条 当某一交易品种以达到当日最大涨(跌)幅度的价格申报时,成交匹配原则实行“转让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十三条 涨(跌)限幅报价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在某一交易日收市前 5分钟内出现只有达到当日最大涨幅价位的买入申报或达到当日最大跌幅价位的卖出申报,没有卖出或买入申报或 者一有卖出或买入申报就成交,但仍未打开当日最大涨(跌)幅价位的情况。 第十四条 当某一交易品种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记为第 N个交易日)出现涨(跌)限幅报价的情况,则第 N+1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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