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精编版内容摘要:

第二十条 (一)境内机构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一)开立的贷款专户,其收入为外债、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十一)、第二十条(二)开立的还贷专户,其收入为经批准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经批准的贷款专户转入的资金及经批 准保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三)开立的外币股票专户,其收入为外币股票发行收入,支出用于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招股说明书规定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四)开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帐户,其收入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支出为外商投资企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五)开立的临时专户,其收入为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支出为筹建外商投 资企业的开办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企业成立后,临时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为外商投资款划精编原版 精编原版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六)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境内机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七)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买卖股票收入的外汇和境外汇入或者携入的外汇,支出用于买卖股 第二十八条 开立资本项目外汇帐户(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七)开立的外汇帐户除外)应当持开立外汇帐户的 申请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向外汇局申请,经 (一)境内机构开立贷款专户和还贷专户,持借款合同正本、外债登记凭证 (二)境内机构申请开立股票专户,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招股说明书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开立资本金帐户,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四)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申请开立临时专户,持汇款凭证和签订的投资意 (五)境内机构按照本 规定第二十条(六)开立的外汇帐户,持有权批准机 第二十九条 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七)开立的B股帐 第三十条 境内机构申请开立资本项目外汇帐户时,外汇局应当规定外汇帐 第三十一条 开户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后,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注明帐号、币种和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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