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办税手册(20xx纳税人版内容摘要:
局事项 ) .......................................................... 270 6 一、登记管理 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 一、服务对象 开业登记的纳税人。 二、业务概述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20〕第49号) 第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20〕第 362 号) 第十二条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 2020〕 第 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 2020〕 38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20〕 133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20]221 号)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意见》(浙国税征 [2020]24 号)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征〔 2020〕 22 号) ;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20〕 120 号)。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需提供以下资料(联合办证需要复印件一式两份,非联合办证复印件一式 1份,特殊规定的除外): 7 (一 )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1 份(联合办证需提供 2 份),杭州市区(不含 萧山区、余杭区)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杭州市国、地税联合办证网办理(网址: ),实行免填单; (二 ) 《新办单位税务登记告知情况登记表》(纳税人自行申报主营业务); (三 )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房产使用证明(自有房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租用房提供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及房产证明); (六)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个人独资和私营独资企业不需提供); (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 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特殊情况需附送(或补充)的资料: (一) 投资方为法人的,需提供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需提供合伙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 其他单位 ;。 (三) 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 分支机构: ; (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议;。 (五)涉及到合并、分列、改制、转制等内容的企业尚需提供相关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六、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8 √ 窗口 当场办结 窗口受理后流转办结 (二)承诺时限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 当场办结。 七、办理方式 √ 网上办理 自助区办 理 同城通办 全市通办 √ 国地税联合办证窗口办理 √ 免填单办理 八、办理结果 领取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设立登记(个体经营) 一、服务对象 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二、业务概述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本涉税事项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办理税务登记。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20〕第49号) 第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20〕第 362 号) 第十二条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 2020〕 第 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 2020〕 38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20〕 133 号)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 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意见》(浙 9 国税征 [2020]24 号)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征〔 2020〕 22 号)。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需提供以下资料(联合办证需要复印件一式 2份,非联合办证需要复印件一式 1份): (一)《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1 份(联合办证需提供 2 份),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杭州市税务登记联合办证网办理(网址: ),实行免填单;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三)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四)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六、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 窗口 当场办结 窗口受理后流转办结 (二)承诺时限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 当场办结。 七、办理方式 √ 网上办理 自助区办理 同城通办 全市通办 √ 国地税联合办证窗口办理 √ 免填单办理 八、办理结果 领取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10 设立登记(临时经营) 一、服务对象 开业登记的 临时纳税人。 二、业务概述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 项证明。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 (一)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三)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 12 个月内累计超过 180天的 ; (四)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 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六)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未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20〕第49号)第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20〕第 362 号)第十二条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2020〕第 7 号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 2020〕 38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20〕 133 号)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20 年第 21 号) ; 1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意见》浙国税征〔 2020〕 24 号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2020〕第 19号) ;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征〔 2020〕 22号)。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 料 纳税人需提供以下资料(联合办证需要复印件一式两份,非联合办证复印件一式 1份,特殊规定的除外): (一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1 份(联合办证需提供 2份),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杭州市税务登记联合办证网办理(网址: ),实行免填单; (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 )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承包承租人及非居民企业提供); (四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工商 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不需提供); (五 )房产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六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 12 个月内累计超过 180 天的 纳税人应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1 份(联合办证需提供 2份)。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一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 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 12 个月内累计超过 180 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 30 12 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 窗口 当场办结 窗口受理后流转办结 (二)承诺时限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 当场办结。 七、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自助区办理 同城通办 全市通办 √ 国地税联合办证 窗口办理 √ 免填单办理 八、办理结果 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重新税务登记 一、服务对象 注销后需重新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二、业务概述 对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由于恢复生产经营,或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又重新纳入管理,或跨区迁移纳税人迁入时需对其进行重新税务登记。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20〕第49号)第十五条 ;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20〕第 362 号)第十二条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2020〕第 7 号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 2020〕 38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20〕 133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1 号 )。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需提供以下资料(联合办证需要复印件一式 2份,非联合办证需要复印件一式 1份,特殊规定的除外): (一)《重新税务登记申 请核准表》 1 份( 联合办证需提供 2 份 ); (二) 有效营业执照或有关批准重新开业的文书及其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一) 对于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应于其恢复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二) 对于非正常 注销 的纳税人应于重新纳入管理之日申请重新办理。国税办税手册(20xx纳税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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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获 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棉花检验、加工技术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 4. 2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配备应符合GB/ T 18353的规定。 5籽棉收购与贮存 5. 1籽棉收购 5. 1. 1籽棉品级 5. 1. 1. 1应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籽棉的类别、品 级和数量。 5. 1. 1. 2检验籽棉应执行 “一试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