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内容摘要:

等物资免税。 自 2020 年 1 月 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超过 80亿元或线宽小于 ,进口列名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零配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税[ 2020] 162 号) 23.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免税。 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办发[ 2020] 62 号 ) 24.新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 为处理利用其 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1 年。 ([ 94]财税字第 1 号) 25.三废利用企业免税。 企业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属《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5年。 ([ 94]财税字第 1 号) 26.资源综合利用免税。 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5 年。 ([ 94]财税字第 1 号) 27.科研开发用地免税。 对转制后的科研机构, 从 1999 年至 2020 年 5 年内,其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土地使用税。 (财税字[ 1999] 273 号) 28.电信集团免税。 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各省 (区、市 )电信公司的资金账簿,因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逐层上移的资金,凡在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对各实业公司及其子公司新成立时设置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对上述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国税函[ 2020] 227 号) 29.铁道通信公司免税。 对组建的铁道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新成立时设置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对铁道通信公司在 组建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国税函[ 2020] 228号) 30.外商投资企业 “两个密集型 ”项目,适用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其所生产的主导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制定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2020 年颁布)(以下简称《产品目录》)范围,且上述主导产品的当年销售收入,应超过企业全年产品销售收入的 50%。 对主导产品当年销售收入没有超过全年销售收入 50%的年度,该年度不得享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相应税收优惠待遇。 (国税发 [2020]135 号) 高新技术产业的政府政策 扶持与我国政府的政策取向 [内容提要 ]高新技术产业的迅速崛起,是当代知识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 优先扶持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已经成为世界许多发达国家的重要政府行为,而且在这方面的政府职能和行为已经制度化、法制化,政府政策的扶持力度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本文具体比较了世界较为发达的国家政府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政策,提出我国应当注意完善的主要政策,并根据我国目前实施高新技术产业政策中出现的问题指出今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取向。 [关键词 ]高新技术产业、政府政策、扶持力度、政策取向 一项 高新技术的产业化通常要经历研究开发、研究开发成果的转让和工业化大生产三个阶段。 在这三个阶段中政府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研究开发阶段,因其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原动力,其固有的特征决定仅仅依赖市场机制通常不能使其达到最符合经济效率的程度,因而有赖于政府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推动和促进全社会高新技术产业研究与开发持续、规范的发展。 一、世界各国政府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扶持 高新技术产业化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是一个集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和风险密集型为一体的新产业、新经济扩张行为,因此,对 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必须采取全新的政府管理和协调方式,世界各国政府都千方百计从各方面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建立和发展创造条件,如:政府直接或间接地制定各种政策、法规和措施,鼓励技术研究和开发,促进高新技术人才的流动和技术的交流,以扶植和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为高新技术产业提供稳定的销售市场,减少社会风险等,在这些条件中,政府政策作为首选的环境条件,对建立和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迅速成长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优先扶持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重要的政府行为,政府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在这方 面的政府职能和行为已经制度化和法制化。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对高科技企业和高科技园区的立法支持 以发展高新技术为杠杆谋求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综合国力的增强,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的共识,为使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能更充分、更迅速地发挥聚积效应,世界上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近几年来,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立法已成为经济发达国家十分关注的主题。 亚洲一些国家与地区政府针对高科技园区的发展颁布了相关法令,如日本继《筑波研究学园都市建设法》 后颁布了《高技术工业智密区开发促进法》和《技术城法》,韩国通过了《高技术工业都市开发促进法案》,台湾颁布实施了《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等。 完全市场化的发达工业国家如美国、英国等虽没有针对高科技园区的特殊立法,但有多种涉及科技活动和企业创新的相关法律,如美国的《 1976 年美国的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机构和优先目标法》、《 1986年联邦技术转移法》、《小企业创新研究法》,法国的《风险投资共同基金》、《风险投资公司》、《新兴企业财政优惠》等管理条例,此外各国还制定了大量有关专利保护、环境政策、技术转移、引进外资的 特殊法案。 我国现已将高新技术产业视为 “朝阳 ”产业,在资金投入、税收、进出口、原材料供应等方面实行特殊的 “产业倾斜 ”政策,给予重点扶持和引导,但尚无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全国性立法,虽然国务院和一些省人大先后制定了扶持其发展、规范其行为的有关规定和地方性法规,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要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稳步发展,单靠政府的行政指导是不够的,还必须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进一步稳定现行政策,确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法律地位,对高技术实行重点保护,从而使该产业具有优于传 统产业的发展环境,在我国以立法的形式来规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活动,进行依法管理,以保障和促进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二)政府对高新技术产业的财政投入支持 由国家统一规划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般都是规模较大、设备先进、环境优美的,因此,若没有可靠而雄厚的资金来源是决不可能建成的。 在外国,政府的投入多限于基础设施的建设,一般占 60%~ 70%。 日本筑波科学城的建设,前后历时 20 年,共耗资 13000 亿日元。 西班牙政府投资 100 亿建设卡贾图科学城。 美国等实行自由市场经济体 制的国家,一般不鼓励向高科技园区进行直接投资,而注重完善园区发展大环境,主要是通过国家采购影响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个别发达国家也对园区建设作有限投资,以发挥对私人企业投资的导向作用。 如德国政府在 80 年代后期用于高科技园区建设的投资超过 亿马克。 我国政府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财政支持主要是给予国家级的开发区一定的启动经费,把一些国家级计划项目定点到开发区的企业中去实施。 在我国的多数开发区,当地政府主要是以低价批租土地的方式对开发区进行支持。 由于基础建设任务大,一次性投资规模大、成本高,筹集资金渠道单一,到 1994 年底,天津、青岛、郑州、成都、武汉等 13 个开发区共累计负债 亿元。 (三)政府对高新技术产业实施税收优惠激励政策 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是世界各国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普遍做法,各国通过减免税和给予补贴,鼓励和吸引民间企业创立与发展 高新技术产业,减少风险。 如美国政府颁布的《 S 项修改法案》规定对技术密集型企业少交三分之一的税款。 为了鼓励风险投资活动,在 1981 年通过了《经济复兴税法》,规定对研究开发投资税从 49%减至 25%, 1986 年国会又通过对该法的修正案,将投资税减至 20%,有力地促进了高新技术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英国政府于 1983 年制定《企业扩展计划》,为了诱导中小企业投资高技术,税收政策规定对创办小企业者,可以免 60%的投资税,对新创办的小企业可以免 100%的资本税,公司税从 1983 年财政年度的 38%减为 30%,印花税由 20%减至 1%,起征点由 万英镑提高到 3 万英镑,取消投资收入附加税。 日本政府于 1985 年制定了《促进基础技术开发税制》,对购置用于基础技术开发的资产,免征 7 %的税金。 巴西政府规定科技投入超过企业利润 5%的企业可免交产品税 ,允许企业把所欠税款的 80%用于研究与开发的投资。 台湾的《科学工业园设置管理条例》规定,园区的企业可以全部免征进口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土地税,企业 5 年内免征盈利事业所得税,外销产品不课税。 我国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收政策比较全面,在区内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按 15%征收,新办 的企业从投产两年内免征所得税,然后免征三年,同时还有减免进出口关税等规定。 税制改革后,目前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享有的优惠政策与区外的企业相比差距已经缩小,增值税规定对软件类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不利。 (四)政府对高新技术产业实施特殊的信贷优惠政策 国外许多国家一般是通过银行或设立基金会的方式向园区的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如加拿大联邦商业发展银行为对园区内的企业实施风险性很大的发展项目专门提供 “平衡资助 ”,与定期贷款一起协助企业维持财政平衡或尽快收回成本。 日本政府建立了振兴地方技术的特别贷款制度,凡新 增设备可提供特别利息贷款,在高科技园区内的投资企业可使用低息长期贷款(年利率为 8%~ %)。 法国政府设立 “工业发展基金 ”,以 %的优惠利率供营业额在 5 亿法郎以下的中小企业融资之用,政府还提供 3 亿法郎给 SOFARIS 投资公司,对中小企业申请贷款提供 50%的保证。 英国政府对私营技术企业的短期资金可以通过银行透支、贸易信贷等方式融通,中期资产可以通过银行信贷、财产抵押、自发信用券、发行股票等方式取得。 我国在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贷款方面没有统一的特殊优惠政策,对此,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制定出符 合我国国情的贷款优惠政策。 (五)政府为高新技术产业开辟风险投资渠道 风险投资作为一种扶持风险企业的特殊政策,一些国家允许建立风险企业的专门证券市场,其目的在于将风险企业的资金筹措方式进行转变,由间接金融为主转为以直接金融为主的方式,使风险企业在不需要担保的情况下筹措到低息资金。 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就开辟了二级证券市场(场外证券市场),允许企业进行资金筹措。 其特点是以发行风险企业的股票为主,其发行标准低于一般证券市场。 如日本政府 1983 年在大阪、东京、名古屋设立场外证券市场,并规定只要市场净值在 85 万美元以上,税前利润率达到 4%的公司都可以上市。 美国还有 450 家专门代表美国小企业管理局进行风险投资的私人性质的小企业投资公司。 英国允许新创办的高技术公司以发行债券的方式筹措资金。 这些国家还调整了资本收益税,以鼓励银行和个人参与风险投资。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证券市场和风险投资鼓励政策,高新区内原有的两家地方性的风险投资公司由于种种原因已被停办。 通过以上比较,笔者认为,推进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应当在考虑我国具体国情的前提下,从发达国家政府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中得到一些有 益的启示,政府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在继续保持现有政策稳定性的基础上,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财政税收政策、金融政策和风险投资政策,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应注意完善的具体政策主要有: 在一定期限内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减免其所得税、增值税; 加速高新技术的设备折旧;允许企业将大量的智力和无形资产的投入作为主生产要素计入成本。 政府应制定政策,采取贴息、 担保等方式鼓励商业银行向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贷款,可以通过银行或设立基金会的方式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在国家信贷计划中增加科技贷款 的比例,扩大商业科技贷款规模。 风险投资是一种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投资机制,因此, 政府要为风险投资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 政府应改变原有的投资方式,将直接投资改为间接投资,用政府风险投资吸引企事业单位投资。 政府应注意调整自己的投资力度和投资结构,尽快制订风险投资的有关政策,逐步建立风险投资体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从根本上缓解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资金短缺。 政府应加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力度, 特别应该注重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领域和关键性技术领域,国家政策性银行要设立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 化的专项贷款项目,实行优惠利率,建立专门用于科技成果转化、中小科技企业孵化的 “种子资金 ”和孵化基金、担保基金。 国家可试点成立股份制的高新技术开发银行,以优惠利率提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专项贷款,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 加快对高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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