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经营协议书内容摘要:

3 第七章 董事会 第十三条 合资公司设董事会。 合资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董事会正式成立之日。 第十四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 人,乙方委派 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 方委派,副董事长由 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长任期 4 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决定。 第十六条 董事长是合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 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公司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 1 人,副总经理若干人。 总经理由 甲 方提名,报请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 第二十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公 4 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决定随时解聘。 第九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合资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及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章 税务、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合资公司按国家法律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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