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内容摘要:

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包括执法依 54 据清晰、全面, 执法岗位责任分解明确、到位,有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的各种配套的规章制度,并为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执行; (二)行政许可审批行为实施主体合法, 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文书制作符合要求,行政许可案卷管理有制度,立 卷归档符合要求。 (三)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执法文书书写规范、行政处罚案卷管理有制度、立卷归档 符合要求。 (四)实行卫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类卫生执法程序、流程,卫生许可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需提交的全面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都应在办公 场所公示,同时 公布 投诉咨询电话和办事流程。 (五)行政执法人员风纪及行为规范,有 着装风纪管理规定、有定期检查制度并列入对执法人员年度考核项目。 (六)行政强制行为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程序。 六、在监督检查过程 中发现被检查的行政执法机构存在违法行政或不规范行政行为的,检查机关应向被检查机关或 执法机构出具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意见书,被检查执法机关或机构应按 意见书的要求纠正违法或不规范的行政执法行为,并在接到意见书之日起 15 日 内向检查机关书面报告 整改处理情况。 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及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 检查考评标准由当年的 监督检查方案确定。 检查考评结果确定为优秀( 90分以上)、达标( 60 分~ 89 分)、不达标(不足 60 分)三个等 55 次。 八、 奖惩。 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优秀的执法机关或机构,由上级执法机关或委托执法机关给予 一定的精 神和物质奖励;对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达标的执法机构或下级执法机关,免除该 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职务,或 向该下级执法机关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 纠正 部门 违法行政的建议。 56 铁岭市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配套措施,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辽宁省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责办法》和《铁岭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过错 ,指行政执法人员 违法执法或执法不当,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三、本制度所称卫生 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所称的过错责任,是指执法人员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过错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四、追究行政执法 过错责任应以事实为依据,公开、公正地进行。 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制、监察、人事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 六、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 、行政收费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 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撤消、变更或者责令重新做出的; ( 二)执法行政被行政复议决定撤消、变更或者责令重新做出的; (三)执法行为经行政赔偿程序认定当事人受损失的; 57 (四)执法行为经执法监督检查发现有明显错误或者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执法行为经当事人申诉或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并查 实是错误的; (六)执法行为经新闻媒体暴光批评并查实是错误的; (七)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八)有其他过错的行政执法行为。 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追偿、调离执法岗位、行政处分。 八、行政执法人员由于过错使相对人造成损失并由其所在单位进行赔偿的,对责任人员确定赔偿数额 时,依据责任大小,追偿部份 或全部赔偿费用。 九、承办人员陈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提出的处理意见正确,但未被领导采纳,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领导承担全部责任;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隐匿证据、提供虚 假证据,导致审核及领导决策错误,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 案 件 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领导和承办人均有过错的,由领导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十、应当经过领导审批、核审而未经审批、核审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经核审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核审机构与执法机构根 据过错程度共同承担责任。 十二、核审 机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核审机构承担改变部份 的责任。 58 十三、领导不采纳执法机构、核审机构意见,强行作出决定,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十四、对行政审批、行政许 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出现的过错责任,比照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 条规定。 十五、过错责任追究案件一般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机关管辖,但下列案件由上一级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 (一) 行政过错责任人是由上一级机关任命的人员; (二) 上级机关认为有必要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十六、对需要调查处理的过错行为,经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法制办会同纪检监察共同立案。 十七、立案应填写立案报告表,经主管法制的领导 批准后立案调查,办案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十八、对已立案的追究案件,办案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十九、办案人员可调取被调查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 办案人员可以要求被调查人就执法行为涉及的问题和行为做出解释和说明。 被调查人不得拒绝、推诿、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二十、办案机关可以责令被调查人员停止 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建议暂停有违反行政纪律行为嫌疑人执行职务。 59 二十一、办案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对执法过错行为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 二十二、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经主管法制的负责人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行政执法过错的事实、追究责任的依据、追究责任形式的建议等。 被调查的执法行为不符合过错追究条件的,建议撤案。 二十三、过错责任追究案件报局长批准后,办案人员应以所在机关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责任书”,送达被调查人及所 在单位,报人事机构备案。 责任书的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行政执法过错事实,追究责任的依据、追究责任的形式、追究责任的时间等。 二十四、当事人不服追究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监察机构提出申诉。 60 铁岭市卫生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责任相关的配套措施,正确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卫生部《行政复议与应诉管理办法》以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市卫生局法制办在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市卫生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卫生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市卫生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市政府或省卫生厅申请行政复议,市卫生局按要求进行答复和参与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法制办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向市卫生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申请人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属于本机关的受案范围。 第四条 法制办工作 人员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应将简要案情和申请复议的要求、理由及 是否立案的意见,填写立案审批表,经科室负责人审查后报局领导审批。 第五条 法制办工作人员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发现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经科室负责人审查局领导批准后,应当在 61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并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口头申请的,负责接待的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申请人核对后签字。 第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市卫生局应在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中指定一 人或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复议案件。 第七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 同时告知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向法制办提交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材料。 市卫生局法制办在收到市政府或省卫生厅送达的行政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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