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原则, 项目部 对其所管辖的工程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负全面责任,项目经理为最终负责人。 项目 部认真把好 结算关,加强管理,严格分解、明确责任,杜绝劳务 队伍 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出现。 项 目部资金无论如何紧张,必须首先保证 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并督促劳务队伍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十一条 对承担工期不足 1 个月的一次性施工任务完 工 后 ,项目部应当在施工任务完成后 15 个工作日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 劳务队伍 与农民工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合同, 项目部应监督劳务队伍 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结算农民工工资,并于 15 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 三 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 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的日常检查,组织 4 小组成员 定期对农民工人数、工资标准、工资兑付等情况进行检查,随时掌握各项目部 农民 工数量和工资发放情况。 第 五 章 投诉及处罚 办法 第十 四条 投诉内容 项目部 、 劳务 队伍 不得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现有以下情况的,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投诉举报。 公司将根据举报内容进行实地调查,情况属实的, 对 项目部和 劳务队伍 进行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的,将 对劳务队伍 进行清场处理 并上报公司列入劳务“黑名单”。 ( 1)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 2)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 3)支付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 4)支付工资不包含加班工资的; ( 5)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 6)农民工因上访等原因造成不稳定因素的。 劳务 队伍若出现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查实,项目部将从其工程结算款中扣除相应金额,直接支付拖欠民工工资,并 对劳务队伍 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进行清场处理上报 公司列入劳务“黑名单”。 第十 五条 拖欠民工工资投诉的处理 项目部应高度重视拖欠民工工资投诉,对有拖欠 农民工工资的劳务班组 ,必须采取措施,及时给予解决,避免民工到有关部门投诉。 劳务 项目经理把 农 民工工资发放给班组长等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由项目部 、劳务队伍 负 责解决所拖欠的民工工资。 若有民工投诉拖欠工资问题,项目部接到相关 政府 部门通知后,项目经理、 劳务项目负责人了解情况,并 到相关 政府 部门指定的地点 进行 处理。 已结清工账的,当场确定清欠期限、清欠方式等;未结清工账的,当场确定结清工账的期限、清欠期限、清欠方式等。 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工人上访或者闹事,劳务队伍是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是第二责任人。 公司将根据事情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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