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协议书内容摘要:

第五章 发起人入股金额 、股份 和入股比例 第十 九 条 除 新会农信社 原有社员将其所持 新会农信社 股金 按有关规定 折算为 新会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 部分外,其他股 份 全部由发起人认购。 每股发行定价为人民币。 第 二 十条 全体发起人同意新会农信社及筹建工作小组按照经新会农信社之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方案对 原 新会农信社 的股金 进行 处置。 第 二 十 一 条 除原 新会农信社 股金 按有关规定进行折股的以外,发起人应当以货币资金入股,并按规定一次性缴清,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 发起人的入股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不得以金融机构贷款入股,并保证其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新会农村商业银行 不得与工商 企业以换股形式相互入股,也不得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直接入股。 第 二 十 二 条 发起人认 购 股 份 数额以实际交付的货币资金认购的股 份 数额为准,该认购资金必须经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江门新会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协议书 7 报告予以确认。 发起人认 购 股 份 的数额、 入股应缴金额、 入股比例详见 附件 一 《发起人签名表》 、附件 二《 企业法人 发起人名录》 、附件三《最大十户自然人发起人名录》及附件四《自然人发起人分类汇总表》。 第 二 十 三 条 出资缴付时间: (一) 发起人授权新会农信社 在 其 申购 新会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时在其申购 存款账户 中按其申购 股份 数量冻结相应的入股资金 , 经筹建工 作小组确认申购结果后, 由新会农信社对未获准认购部分的入股资金予以解冻。 (二) 发起人授权 新会农信社 在 新会农村商业银行 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筹建后,从其 申购存款账户 中自动扣收相应的入股资金。 (三) 在正式扣收发起人的入股资金进入 新会农村商业银行 的验资 账 户并完成验资之前,如果法院等有权机关对发起人的入股资金进行查封冻结或扣划等法律强制措施而使该等入股资金无法扣收或进行验资的,发起人应在筹建工作小组要求的限期内另行缴付入股资金至 新会农村商业银行 的验资 账 户并确保能够进行验资,否则该发起人的发起人资格及申购 新会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的权利自动终止,筹建工作小组有权另行定向征集新的发起人以弥补该发起人无法缴付入股资金的空缺。 在 新会农村商业银行 获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 批 准筹建之日起30日内,应由具有验资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以确认各发起人入股 新会农村商业银行 的股 份 数额和入股比例。 新会农村商业银行 依法成立后, 将 按有关规定向全体发起人签发记名股 票 ,作为 股东 持有 新会农村商业银行 股 份 的 持股 凭证和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 江门新会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协议书 8 第六章 发起人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 四 条 发起人的权利: (一) 共同决定成立 新会农村商业银行 的 重大事项; (二) 当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有权获得通知并发表意见; (三) 当其他发起人违约或造成损失时,有权获得补偿或赔偿; (四) 在 新会农村商业银行 依法设立后,各发起人即成为 新会农村商业银行 的 股东 ; (五)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改革文件和 新会农村商业银行 章程的规定,享有发起人和 股东 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 五 条 发起人的义务: (一) 发起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其所认购 股份应缴纳的出资款项 ; (二)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 法规的规定从事 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设立活动,任何发起人不得以发起设立 新会农村商业银行 为 名从事非法活动; (三) 应及时提供为办理 新会农村商业银行 申请 筹建、开业、设立及登记注册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资料,为 新会农村商业银行 的设立提供各种服务和便利条件; (四) 在 新会农村商业银行 设立过程中,任何一方均对 新会农村商业银行 的设立文件、资料、商业秘密及其可能得知的其他发起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五) 按照有关规定召开 及参加 新会农村商业银行 创立大会; (六) 认可并遵守经 新会农村商业银行 创立大会 审议通过的 新会农村商业银行 章程; (七) 在 新会农村商业银行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 新 会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 (八)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改革文件和 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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