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示范区园区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擅自占用园区道路堆放物料、搭建临 3 时建筑物、构筑物;生产和施工产生的垃圾,要按 管委会 要求,在指定位置倾倒。 第 十一 条 在园区行驶的交通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二)进入园区的运载车辆不得超载;运送大型设施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三)运 载 农业 产品、 生产 材料、废土废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以及液体货物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道撒落、泄漏。 (四)进入园区内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不得占用园区道路。 (五)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第 十二 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园区内道路的企业,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 ,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原状。 第 十三 条 禁止在园区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园区内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 管委会 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必须立即清 4 除。 第 十四 条 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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