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指导社区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及时总结和推广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经验。 (六)把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列为社区民警职责,作为评比考核内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应当对管理单位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单位、部位 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有关消防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是否完备。 (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单位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情况。 (五)灭火器材的配备和维护情况。 6 (六)燃气、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对辖区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居民住宅的楼院、通道的消防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对居民家庭随时进行防火提示。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检查时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 单位整改。 第十五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建立消防巡查制度。 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小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二)小区消防车道或住宅楼通道是否畅通。 (三)消除火灾险情,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利用现有灭火器材,实施有效处置。 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记录巡查的内容、部位、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并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纠正。 第四章 火灾隐患整改 7 第十六条 社区单位、居民家庭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或单位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二)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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