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研究生会章程内容摘要:

论决定应当由全校研究生会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研究生会委员会 第十一条 研究生会委员会是全体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 研究生会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全校研究生会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委员任期相应改变。 研 究生会委员任期内由于毕业等原因造成委员会名额空缺时,原则上由原选举单位通过一定程序补选,或由主席提名进行补选委员受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研究生会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应当召开两次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作出有效决议。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主持。 如果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有必要召开全委会时,常委会应召集全委会或全委扩大会议。 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三条 研究生会委员会的职权; (一)在全校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校研究生会工作范围内的有关重大事项; (二)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负责召开全校研究生代表大会; (四)审议和批准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及有关规定;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节 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是研究生会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校研究生会主席是当然的常务委员兼任常务委员会主席,常务委员会内部实行分工负责制,常务委员九人,设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 第十五条 校研究生会主席主持研究 生会的全面工作,负责把握研究生会的工作方向,决策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校研究生会主席缺位时,由常务副主席继任主席。 校研究生会主席对外代表兰州大学研究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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