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暂行规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定资产盘盈应根据以下证据判断: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8 页 共 18 页 (一)固定资产盘点表; (二)盘盈情况说明材料; (三)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同类固定 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 (四)行政事业单位难以取得价值确认依据的,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在资产清查中清理出的账外固定资产,如果产权属于系统内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但本单位长期无偿占用,并拥有实际使用权的(如房屋、交通运输工具等),且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应清退范围的,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批准后,办理资产划拨及相关手续,其价值按原单位账面价值入账;如果产权属于系统内的非行政事业单位或系统外的其他单位的,当 事双方应对占用资产按市场价值签定转让或租赁合同,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上报,取得本级资产清查办公室资金核实批复后,调整有关账目。 对方单位比照本办法第三章损失认定原则进行账务处理。 在资产清查中清查出的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行登记,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做相应地账务处理。 在资产清查中清查出的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入账的无主财产(如房产),应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范围。 在资产清查中清查出的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占用(借用、赠送)其他单位的一般办公设备(如计算机、复印机、传真 机等),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9 页 共 18 页 凡连续占用一年以上的,且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应清退范围的,应在本单位财产清查登记时,及时入账管理,并通知对方单位核销。 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四条 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之前,账面资产中有记载,但不归本单位占有或者丧失使用价值的、且可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清查出各项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应依据有关会计科目,按照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其他资产损失等分类分项进行。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清 查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应及时组织人员逐项进行认真清理和核查,获取资产损失的合法证据,并对资产损失项目及金额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进行核实和认定。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资产损失项目逐项作出专项说明。 凡情况属实、证明材料合法、充分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区资产清查办公室批准后可予以账务核销。 第十六条 资产清查办公室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本着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进行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对已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不良投资的损失,应当认真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 组织人员或成立专门机构进一步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0 页 共 18 页 行政事业单位对经批准核销的报废毁损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损失,应当认真清理,对有利用价值或者能收回残值的,应当积极进行处理,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第十七条 货币资金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和各类金融机构存款发生的有关损失。 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数额,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一)现金保管员确认的 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员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还应有对负责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四)《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政策依据; (五)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存款中金融机构已付,行政事业单位未付的款项,依据财产清查基准日的银行对账单及相应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逐笔查明形成原因,并确认与收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核实情况、分清责任。 对不能收回款项,比照本办法坏账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第十八条 坏账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暂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和预付账款等发生坏账造成的损失。 对在资产清查中清查出的各项坏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逐项分析形成原因,对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1 页 共 18 页 项,分别不同情况,认定为损失。 债务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造成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三)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文件。 对上述 情形中已经清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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