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实施办法(试行内容摘要:
文件;组织实施所在专业的认证工作;受 认证 委员会的委托处理有关事宜 ; 负责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的培训; 向被认证学校派出临时性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完成专业认证的现场考查工作。 1. 5 监督与 仲裁委员会 监督与 仲裁委员 会 接受认证委员会领导,独立开展工作 , 其成员由有关行业和从事工程教育 的资深专家组成。 监督与 仲裁委员 会的 职责是 : 对专业认证工作实施监督,确 保诚信、公正;受理被认证学校关于 专业 认证结论或 专业 认证过程的申诉,调查并做出最终裁决 ; 接受社会各界对认证工作的投诉,调查并做出相应处理。 以上各机构的相互关系见附件 一。 2 认证 程序 专业认证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 6 个阶段:申请认证、学校自评、审阅《自评报告》、现场考查、审议和做出认证结论、认证状态保持。 具体流程见附件 二。 5 2. 1 申请认证 专业认证工作在学校自愿的基础上开展。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已有三届毕业生的工学门类本科专业,均可申请认证。 申请 认证的专业由所在 学校 向相关专业 认证 分委员 会提交申请报告。 申请 报告按照《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学校准备工作指南》要求撰写。 认证 分委员 会 收到学校申请后组织专家 对 申请报告进行审核 , 重点审查申请学校是否具备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 , 必要时,可要求申请学校对某些问题做出答复,或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 根据审核情况, 认证 分委员 会 可 做出以下两种结论,并做相应处理: ( 1)受理申请,通知申请学校进入自评阶段; ( 2)不受理申请,向申请学校说明理由,认证工作到此停止,学校须在达到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后重新申请认证。 2. 2 学校自评 学校 自评是申请学校及相关院系依照《 全国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 》对 申请认证专业 的 办学情 况和办学质量 的 自我检查 ,自评工作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的原则。 申请学校应根据自评情况撰写自评报告, 提交给 认证 分委员 会。 自评的方法、自评报告的要求等参见《 全国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学校准备工作指南》。 2. 3 审阅自评报告 认证 分委员 对 申请学校的自评报告进行审阅,重点审查申请认证的专业是否达到《 全国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 》的要求。 根据审阅情况, 认证 分委员 会 可 做出以下三种结论,并做相应处理: ( 1) 通过自评报告 ,通知申请学校进入现场考查阶段及考查时间; ( 2)补充修改 自评报告 , 向申 请学校说明补充修改要求。 经补充修改达到要求的可按( 1)处理,否则按( 3)处理; ( 3) 不通过自评报告 , 向 申请学校说明理由, 专业 认证工作到此停止,学 6 校须在达到 《 全国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 》要求后 重新申请认证。 2. 4 现场考查 2. 4. 1 现场考查的基本要求 现场考查是由 认证 分委员 会委派 专业 认证考查专家组到学校对申请认证的专业进行 的 实地考查。 现场考查以《 全国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 》为依据,主要目的 是核实学校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了解自评报告未能反映的有关情况。 现场考 查 的时间一般为 3 天。 现场考 查 不宜安排 在学校假期进行。 入校考查前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 应提前两周通知被 考查 学校。 专业 认证考 查 专家组 成员应熟知《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 》;应在进入学校至少 4 周以前收到 学校的自评报告和 主要支持材料, 并认真阅读这些材料。 进校考察期间专家组按照《 全国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组工作指南》开展工作。 2. 4. 2 现场考查的程序 ( 1) 专业 认证考查专家组召开 内部工作会议。 开始考查前, 专业 认证考查专家组 成员 进一步明确考 查 计划和具体的考 查 步骤,并进行分工。 ( 2) 专业 认证考查专家组 与申请认证学校举行首次会议。 考查之初 专业 认证考查专家组 要 向 学校和申请认证专业所在院系的负责人介绍考 查 目的、要求和详细 计划, 并与 学校、院系 交换 意见。 ( 3)实地考 查。 包括 考查 实验条件 、图书 资料 等硬件设施;检查近期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试卷、实验报告、实习报告、作业,以及学生完成的其他作品; 观摩课堂教学、实验、实习、学生课外活动;参观其他能反映教学质量和学生素质的现场和实物。 ( 4)会晤相关方面人员。 包括在校 学生和 毕业生 、 教师 、 学校领导 、 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 及 院 ( 系 ) 行政、学术、教学负责人等 ,必要时还 需 会晤用人 企业有关负责人。 ( 5) 专业 认证考查专家组 与申请认证学校举 行第二次会议。 专业 认证考查专家组 与学校、院 ( 系 ) 负责人 交换认证考 查 意见。 2. 4. 3 现场 考查报告 7 现场 考 查 报告是 认证 分委员 会对申请认证的专业做出认证结论的重要依据,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 1)学校自评工作和 专业 认证考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 2)学校对上次考查所提出的问题的改进措施与效果(首次认证学校除外); ( 3)对照《 全国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 》,对申请认证专业人才培养做出的全面评价; ( 4)对自评报告的评价 ,包括 自评报告的格式与内容是否符合《 全国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 学校准备工作指南 》中的要求,着重说明自评报告 是否确切反应了学校、院系与专业的情况。 ( 5)对申请学校和申请认证专业所在院系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专业 认证 考 查 专家组在考 查 工作结束 时将《现场考查报告》交与申请认证学校, 并 于 15 日内向 认证 分委员会提交 该 考 查 报告。 2. 5 审议和 做 出 认证结论 2. 5. 1 征询意见 申请认证的学校应在收到 《 现场 考 查 报告 》 后 核实其中所提及的 问题 ,并于 15 日 内 按要求 向 认证 分委员会回复意见。 学校逾期不回复,则视同认可该报告。 申请认证的学校可将考查报告在其内部传阅,但在做出正式的 专业 认证结论之前,不得 对外公开。 2. 5. 2 审议 认证 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申请认证学校的自评报告、专业认证考 查专家组的 现场 考 查 报告 和 学校的回复意见 , 经过充分讨论 提出 认证 分委员会的 认证结论 建议。 会议 可邀请学校代表参加 , 但 认证 分委员 会听取 专业 认证 考 查 专家组关于 认证 情况的汇报 ,讨论认证结论,投票确定认证结论时, 申请认证学校的代表应回避。 2. 5. 3 确认 认证结论 认证 分委员会在提出认证结论 建议 的 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 认 认证 8 结论。 投票时 全体会议到会委员需达到 2/3 以上 (含 2/3) ,同意票数 达到 到会 委员人 数 的 2/3 以上( 含 2/3) ,则 通过 认证结论。 认证 分委员 会讨论认证结论和投票的情况应予保密。 专业 认证结论分 为三种: ( 1) 通过认证,有效期 6 年; ( 2) 通过认证,有效期 3 年; ( 3)不 通过认证。 2. 5. 4 完成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报告》 认证 分委员 会应 根据投票结果, 完成《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报告》( 见 附件 1)的填写, 并 以书面方式将 投票确 认 的 认证结论 及 专业 认证报告等材料提交 认证 委员会。 2. 5. 4 认证结论 批准与发布 认证 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查 认证 分委员会提交的认证结论。 全体会议到会委员需达到 2/3 以上 (含 2/3) ,采用 无记名方式 投票,同意票数 达到 到会 委员 人数 的 2/3 以上(含 2/3) ,则批准认证结论。 否则, 不予通过认证结论。 如果 认证 委员会 未通过 认证 分 委员会 提交的认证结论 , 认证 分委员会需重新审议。 重新审议之后,向 认证 委员会提交新的认证结论, 由 认证 委员会再次审查 ,并以本次审查结论为认证的最终结论。 如学校对最终结论存在异议,可向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由监督与仲裁委员会 做 出裁决。 认证结论的发布由 认证 委员会负责。 2. 6 认证状态的保持 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 3 年 的 , 学校应 针对认证专家组提交学校的认证意见 以及 本校 专业建 设方面的新进展 , 每年 向秘书处 提交一次 改进 报告。 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 6 年 的 , 学校应 针对认证专家组提交学校的认证意见以及本校专业建设方面的新进展, 每两年 向秘书处 提交一次改进报告。 改进 报告采用网上公示 方式。 如果被认证学校不能按时提交改进报告,秘书处将通知其限期提交,逾期仍未提交的,则终止其认证有效期。 9 通过认证的专业在有效期内如对课程体系做重大调整,或师资、办学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应立即向 认证 分委员 会申请对调整或变化部分进行重新认证。 重新认证通过者,可继续保持原认证结论至有效期届满;否则,终止原认证的有 效期。 重新认证工作参照原认证程序进行,但可以 视具体情况适当 简化。 通过认证的专业如要保持认证有效期的连续性,须 在认证有效期届满前一年的上半年重新申请认证。 专业认证工作的主要时间节点 序号 认证工作内容 时间结点 1 申请认证的学校提交申请报告 定期 2 认证分委员会对申请报告做出回复 接到申请一个月内 3 申请认证的学校提交自评报告 受理后一月内 4 认证分委员会对自评报告做出结论 收到自评报告二月内 5 申请认证的学校补充修改自评报告 一月内 6 现场考 查 自评报告通过后两月内完成 7 审 议并做出认证结论 定期 3 监督与仲裁 3. 1 监督 专业 认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对 专业认证工作实施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参与或随机抽查专业认证的过程或环节,对认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对 违反相关规定 的专家、委员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 有权对其进行 调查处理。 情节严重的,由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报请 认证委员会 同意,撤销其资格 ;如 有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 情形 ,由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移交 国家 司法机关处理。 3. 2 申诉与仲裁 10 申请认证的学校如对认证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在收到认证结论后 30 日内 向监督与仲裁 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校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认证结论。 学校的 申诉应 以书面形式提出 ,并详细陈述理由,提供能够支持申诉理由的各种材料。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应在 收到学校申诉的 60 日内提出维持或变更原认证结论的意见。 监督与 仲裁委员会提出的意见为最终裁决,对申诉学校和 认证 委员会都具有约束力。 3. 3 社会举报与投诉 社会单位或个人对学校材料和专家行为有异议 ,可向 监督与仲裁委员 会提出。 单位举报要盖公章,个人举报要署实名 ,不受理匿名举报。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必须为举报人保密。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 根据举报情况对被举报个人或单位进行 调查,被 涉及的专家和学校有义务就相关问题 做 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根据举报情况和被举报个人或单位的证明材料对举报事实进行认定,给出处理意见并公示。 4 认证费用 认证 费按 照 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5 附则 5. 1 本办法只 规定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 范畴内的有关权力和义务。 对涉及 国家 法律法规的事宜不 在 本 办法 调解范 围之内。 5. 2 对本 办法 条款的增添、修正和废除,均需经 认证 委员会讨论通过。 5. 3 本文件的解释权归 全国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 委员会。 11 附件 一 :认证的组织机构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委员会秘书处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委员会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 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 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 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 12 附件 二 :认证工作流程 未通过 通过 受理申请 补充修改 不受理申请 认证有效期届满 通 过 不通过 不通过认证,学校认可 通过 重审 学校提交申请报告 认证分委员会审核申请报告 学校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 认证 分委员会审议相关材料,做出认证结论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处理并做出裁决 认证状态的保持 对申请报告的结论 认证考查专家组到学校现场考查,并提交考查报告 是否通过认证。 认证分委员会审阅自评报告 对自评报告的结论 学校回复意见 学校补充修改 自评报告 重新申请认证 提出申诉 认证委员会审核 学校不认可 不通过 13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章程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目标是:构建我国工程教育的质量监控体。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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