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火集团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三)井下作业员工着装符合安全规程及矿要求,劳保用品佩戴齐全、持证上岗,有一项不符规定的,罚款 100元; (四)岗位运行人员应具备高度责任心,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工作秩序良好。 违反劳动纪律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 100500元罚款; (五)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接班人员提前进入现场,了解作业环境,杜绝疲劳上岗、酒后上岗,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交接班记录要求整洁、清楚、详细、完整,不得任意涂改,不符合要求按矿下发的规定处罚; (七)井下工程质量 符合相关工程质量标准化。 质量不达标的,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并要求重新施工; 12 (八)认真执行设备维护制度,保持生产设备的清洁,不按要求执行的,视情节给予 100200元罚款; (九)移动设备上的电缆应布置整齐,不能泡在水中,拖拉电缆时电缆长度超过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 100元; (十)馍水工每天应及时回收馍袋子,发现巷道里有馍袋子的,对馍水工按 50元 /袋子进行罚款。 第六条 机电、运输队班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措施及标准: (一)有合格的供电设计及保护整定校验。 做到计算、整定、标志牌三统一,否则一处罚款责任人 100元; (二)高压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中央变电所高压馈出线上应有选择性接地保护,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应有动作于跳闸的选择性接地保护,未设保护的,每处罚责任人 100元; (三)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控制设备应装设:欠压保护、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接地保护,未设保护的,每处罚款 200元; (四)低压电机保护装置灵敏可靠,不可靠的,罚责任人 100元; (五) 40kw及以上电机应采用真空电磁启动器,使用综合保护,不使用的,罚责任人 200元。 (六) 127V供电系统(包括信号照明、煤电钻等)使用 综合保护,不使用的,罚责任人 200元。 (七)在高瓦斯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和三专两闭锁装置。 双电源必须来自不同的独立电源,同时采用双“三专供电”,或当专用线路切换到备用线路时,必须能自动切断备用线路上的其它负荷,无专用设备的,罚责任人 300元; (八)四小线和动力电缆使用阻燃电缆,不使用罚责任人 200元; (九)低压馈电线路上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不使用的,罚责任人 100元。 (十)文明生产实现“材料上架,其它材料分类码放,机电配件分类集中码放,并要统 筹紧凑,整齐化一,不得超出指定范围,一处不达标罚责任人 50元; (十一)材料从卸料、码放、使用、到用后整理都不得破坏库房结构,不得造 13 成混乱,必须班班处理,班班保持,班班交接,料场内的杂物要及时清理,否则一处罚责任人 50元; (十二)作业场所未使用完的材料,下班后必须重新码放到库房,施工地点不得有剩余材料及杂物,否则罚责任人 50元; (十三)所有设备、备品、备件的灰尘由检修班清扫,做到每日清扫一遍,卫生差的单位,对责任人罚款 50元; (十四)所有的电器材料必须上架,且摆放整齐平稳,电缆的出入要标贴指向,没有走 向牌罚责任人 50元。 第七条 机电运输队班组文明生产标准: (一)井下作业员工着装符合安全规程及矿要求,劳保用品佩戴齐全、持证上岗,有一项不按规定做,罚款 100元。 (二)各岗位运行人员要具有高度责任心,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形成良好的工作秩序,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视情节予以 50200元罚款。 (三)各岗位要认真巡视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掌握设备缺陷,发现缺陷及时报告,并做好记录,对设备缺陷发现不及时或未及时汇报的,按矿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及考核细则处罚。 (四)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接班人员提前进入现场,了解作业环境,杜 绝疲劳上岗、酒后上岗,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交接班记录应整洁、清楚、详细、完整,不得任意涂改,不符合要求按矿下发的规定处罚。 (六)认真执行设备维护制度,保持生产设备的清洁,不按要求执行视情节予以 100200元罚款。 (七)加大业务技能培训,努力提高职工技术水平。 第八条 地面厂队班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措施及标准: (一)对各类待检修的设备,班组要超前考虑,及时上报配件计划,计划上报应做到准确、完整,因个人原因上报不及时,未能正常检修而影响生产的,对责任人罚款 100200元; (二)各类设备的 检修必须按照厂家的技术要求和规范进行; (三)检修设备必须台台建立设备检修档案,按照检修档案的标准填写完整, 14 不填写或填写不完整的,扣班队长 3分; (四)检修好的设备要求外观良好、润滑周到、紧固适当、调整正确、运转正常、无跑冒滴漏现象; (五)检修完毕应试机,并申请验收入库,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不得入库和发放; (六)对因设备检修质量问题影响生产的,按每小班 100元对责任人进行罚款;(七)对因设备检修质量问题而严重影响生产的,对责任人罚款 500元,班队 长停职三个月,停职期间享受一般职工待遇;对因设备检 修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责任人罚款 500元,班队长免职处理。 第九条 地面厂队班组文明生产管理标准: (一)工作现场文明卫生按班组划分,责任到班组,由班组长划分到个人; (二)地面、门窗和墙壁卫生清洁,无浮尘、无积水、无杂物、无油污,无卫生死角,每发现一处罚责任人 100元; (三)机电设备无灰尘和油污,无锈蚀,发现一处,对责任人罚款 100元; (四)物料摆放整齐,有管理牌板,一处不整齐或缺牌板罚责任人 100元; (五)下班前必须打扫卫生,没有打扫卫生的罚责任人 100元;卫生打扫不彻底的罚责任人 50元; (六)工作场所严禁吸烟,否则对当事人给予 100元罚款; (七)每次矿井检查发现的问题,每一处罚责任人 100元。 公司及以上单位检查发现的问题,每一处罚责任人 200元; (八)单位管理人员应不定期抽查卫生,按考核标准进行罚款,每月罚款最多的班组将不得参与优胜班组的评选,班组内个人不得参与先进个人的评选,半年内罚款最多的班组及个人不得参与各类先进的评选。 班组事故报告和现场处理制度 第一条 井下作业地点发生人员伤害或非人身事故后,现场人员要在跟班队长、班组长、安检员或老工人的带领下,根据灾情和现场条件,在 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和处理事故现场。 第二条 在积极抢救伤员的同时,当班班组长、安检员要在最短时间内向矿井 15 调度室汇报。 汇报时要报清事故地点、时间、单位、人员伤害情况、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和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等。 第三条 调度室在接到井下事故报告后,迅速报告值班矿领导、安检科、事故单位,并根据井下事故波及范围及时通知受危险地点人员撤离。 并根据现场情况,通知安检科及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入井参加抢救和查看事故现场。 现场处置过程要注意保护事故现场物件、痕迹,以便专业人 员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分析。 第四条 事故现场抢救人员时,要根据伤员伤害情况采取正确方法,迅速将伤员撤离运送到安全地点。 搬运伤员时,如果是骨折事故,要采取临时固定措施后再搬运。 脊椎部位伤害搬运,要采用硬板担架搬运,防止因救护造成伤害加重。 对于出血伤员要采用毛巾、作衣条等进行临时包扎,并对出血点上部进行绑扎止血。 对于窒息伤员,要迅速将伤员抬到新鲜风流中,进行人工呼吸急救,苏醒后再搬运。 第五条 班事故现场人员班后要等待通知参加事故分析会,真实反映现场情况,以便找准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六条 对于处理事故有功人员矿井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贻误战机、不积极参与救灾的、隐瞒事故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情况的,从重追究责任。 班组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第一条 对发生的事故,无论大小或未遂,一律按事故分析的原则,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 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二条 事故发生后,所在班组及有关人员班后参加事故分析会,安检科负责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及现场人员进行事 故分析。 现场人员都要根据自己在现场看到的情况写出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等书面材料交安检科。 第三条 通过事故分析会,分析事故的造成原因及时划清责任,采取措施。 属技术性事故或设备陈旧原因造成的事故,立即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第四条 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通过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人,由安 16 检科或相关业务科室整理出事故分析报告,区队班组也应存有整理记录。 第五条 应根据事故分析情况制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查找事故原因,认真总结经验,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第六条 通过事故分析会,及时教育违章作业人员、事故 责任人员和广大干部职工,促使事故责任人认识到事故的危害性,使全体员工引以为戒,及时查找自身岗位是否存在同类安全隐患。 第七条 事故处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及“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矿井有关规定进行,特殊时期加重处理。 班组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 班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参加矿井组织的安全知识再教育培训,班组长按时参加资格证培训、复训。 第二条 班组安全教育不拘形式、时间和场所,班前会要及时组织安全培训,每旬逢四日至少组织一次学习培训,每月必须考核一次。 班长或技术员负责制定班组学习 培训计划,队长监督执行。 第三条 班组学习培训由班长亲自组织和讲解,或由技术员主讲,全体成员共同参加,实行考勤。 学习培训要有记录,考核试卷应存档。 第四条 班组学习培训的内容应包括:三大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三新”知识(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应急救援知识、典型事故案例、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 班组长要利用班后时间,组织本组人员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交流工作经验和学习体会,互相促进学习。 第五条 新工人要与班组老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师徒合同不低于 4个月,实习期满合格后,方准独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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