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样本条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措施赶上进度 ,承包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7 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补救措施报告报 送监理单位审批。 补救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补救办法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完工日期 属于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承包方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 21 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内完工。 承包方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 ,承包方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 (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2)由于承包方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 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5)未得到监理单位许可的承包方擅自停工。 (6)其它由于承包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发包方暂停施工的责任 凡不属于第 ,均为发包方的责任 ,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 款的规定办理。 监理单位的暂停施工指示 (1)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 ,可向承包方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 ,承包方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承包方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 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发包方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 ,若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 ,承包方可向其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 ,监理单位应在接到请求后的 48 小时内予以答复 ,若不按期答复 ,可视为承包方请求已获同意。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工程暂停施工后 ,监理单位应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伴时 ,监理单位应立即向承包方发出复工通知 ,承包方应在收到复工通知后按监理单位指定的时间复工。 若承包方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56 天以上 (1)若监理单位在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仍未给予承包方复工通知 ,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承包方可向监理单位提交书面通知 ,要求监理单位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 ,监理单位逾期不予批准 ,则承包方有权作出以下选择 ,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 ,按第 视作可取消的工程 ,并通知监理单位。 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 ,可视为发包方违约 ,应按第42 条的规定办理。 (2)若发生由承包方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 ,承包方在收到监理单位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 ,则应视为承包方违约 ,可按第 41 条的规定办理。 发包方的工期延误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 ,承包方可要求发包方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 (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 (2)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 款规定的百分比。 (3)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方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 (8)其它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 承包方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1)若发生第 款所列的事件时 ,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和监理单位 ,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 28 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细节报告 ,详细申述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 ,并按 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单位审批。 若发包方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 ,则应由发包方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 长 ,当承包方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 ,除应按上述第 (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 ,承包方应在事件结束后的 14 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 ,详细申述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 ,并最终修订进度计划。 此时发包方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 ,还应按以下第 (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方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3)监理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 (1)和 (2)项中承包方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 ,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 ,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 ,并通知承包方 ,抄送发包方。 承包方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 ,承包方应按第 (2)项的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 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 ,承包方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 ,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 逾期完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承包方提前工期 承包方征得发包方同意后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 ,若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时 ,则应由监理单位核实提前天数 ,并由发包方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规定向承包方支付提前完工奖金。 发包方 要求提前工期 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前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时 ,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并由发包方和承包方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提前完工协议。 其协议内容应包括 :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方的赶工措施。 . (3)发包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和奖金。 十三、工程质量 承包方的质量管理 承包方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 ,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 ,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承包方应在接到 开工通知后的 84 天内 ,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和质检人员的资质和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细则等的工程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承包方的 质量检查职责 承包方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 ,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 ,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 ,编制工程质量报表 ,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权力 监理单位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方应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和 检验提供一切方便 ,包括监理单位赴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 要求提供试验样品、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 提供试验和测量成果以及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所应进行的其它工作。 监理单位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1)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方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 ,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 承包方还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 设备的检验测试 ,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 ,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有必要时 ,监理单位可要求参加交货验收 ,承包方应为监理单位对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 监理单位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方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 (2)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 ,并由发包方正式移交给承包方。 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 ,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 ,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工程设备安装后 ,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 ,应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共同查找原因 ,如属设 备制造不良引起的缺陷应由发包方负责。 如属承包方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方负责。 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地点和费用 对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和工程设备 ,应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商定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若监理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派出监理人员到场时 ,承包方可自行检查或检验 ,并立即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 ,监理单位应在事后确认承包方提交的检查或检验结果 ,若监理单位对承包方自行检查和检验的结果有疑问时 ,可按第 进行抽样检验。 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不 符合合同要求 ,则应由承包方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 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符合合同要 求 ,则应由发包方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 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方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方按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 ,承包方应遵照执行 ,并应承担所需的检查和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方未经监理单位同意接受并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监理单位有权按第 款规定指示承包方予以处理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 监理单位的检查或检验 结果表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 ,监理单位可以拒绝验收 ,并立即通知承包方。 承包方除应立即停止使用外 ,还应与监理单位共同研究补救措施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 ⑴若监理单位要求承包方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的检查和检验在合同中未作规定 ,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方增加额外检验 ,承包方应遵照执行 ,但应由发包方承担额外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不论何种原因 ,若监理单位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 ,可以指示承包方重新检验 ,承包方不得拒绝。 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 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 ,则应由承包方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 ,则应由发包方承担其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承包方不按第 ,监理单位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方不得拒绝 ,并应提供一切方便。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现场材料试验 承包方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 ,配备足 够的人员和设备 ,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进行各项材料试验 ,并为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监理单位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 ,所需试件应由承包方提供 ,监理单位可以使用承包方的试验设备 ,承包方应予协助。 上述试验所需提供的试件和监理单位使用试验设备所需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 ,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在施工过程中 ,若监理单位要求承包方进行额外的现场工艺试验时 ,承包方应遵照执行 ,但所需费用 由发包方承担。 覆盖前的验收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经承包方的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后的 24 小时内 ,承包方应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通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验收地点、内容和验收时间 ,并附有承包方自检记录和必要的验收资料。 监理单位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指派监理人员到场进行验收 ,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技术条款要求 ,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 ,承包方才能进行覆盖。 监理单位未到场验收 监理单位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 ,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 若监理单位因特 殊情况无法按时派出监理人员到场验收时 ,应通知承包方延期验收或批准承包方认真作好现场记录后自行覆盖。 验收后重新检验 监理单位按第 款规定验收后或监理单位未到场验收而承包方按第 款规定自行覆盖后 ,若监理单位事后对质量有怀疑 ,可要求承包方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至揭开重新检验 ,承包方应遵照执行。 其重新检验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按第 款 (2)项的规定办理。 承包方私自覆盖 承包方未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到场验收 ,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 ,监理单位有权指示承包方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进 行检验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品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 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中发现承包方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 ,可以随时发出指示 ,要求承包方立即改用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1)由于承包方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 ,监理单 位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方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直到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2)若承包方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单位的上述指示 ,则发包方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施工控制网 监理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方提交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承包方应根据上述基准点 (线 )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 ,并应在专用合同 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批。 承包方应负责管理好施工控制网点 ,若有丢失或损坏 ,应及时修复 ,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工程完工后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方。 施工测量 承包方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 ,并应自行配置所需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 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方在监理人员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 ,当复测中发现有错误时 ,承包方必须按监理单位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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