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内容摘要:

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名章。 ,在所有投标文件密封袋正面或密封箱上应标识本招标工程的工程名称、开标日期和投标人名称。 20. 投标文件提交 程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提交地点、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标人据本须知第 ,则本招标工程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新的时间为准。 送达的,或未送达到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被拒绝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21. 投标文件修改补充与撤回 ,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书面通知必须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并得到招标人的书面确认。 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修改或者补充的内容无效。 投标人应按照本须知第 16条、 18条、 19条的相关规定对投标文件的修改补充内容予以编制、装订与签署、密封与标志,并在密封袋(箱)上标明 修改 、 补充 或 撤回 字样。 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修改补充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22. 投标有效期 ,在此期限内投标人的投标保持有效。 本招标工程的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将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关于要求和相关答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投标人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担保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 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担保。 23. 投标保证担保 ,以及要求提交时投标保证担保的金额及形式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形式出具时,其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责任条件为有条件的担保。 效期的截止时间为投标有效期后的 30天至 180天。 本招标工程投标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至时间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根据本须知第 22 条规定,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按上款规定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担保的有效期。 投标人拒 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在 5个工作日内退回投标保证担保。 5个工作日内,将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担保。 任何情况下,投标保证担保的退还都不计取与其有关的利息或其他类似的费用或收益。 ,招标人将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或有权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 1) 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 2) 投标人中标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放弃中标的; ( 3)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 同的; ( 4) 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 5) 签订合同时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担保的。 24. 投标条件变动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阶段需要改变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报有关人员、设备等实质性内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且改变后的情况不得低于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报相关人员、设备等相应的条件标准,并将变化的详细情况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投标人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投标资格备案登记时所确定的项目经理,招 标人还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到招投标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25. 开标时间及地点 本招标工程的开标将在本须知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的同一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按前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会,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出席开标会。 特别提醒: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随身携带、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6. 开标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参加开标会的各位代表应遵守会场纪律,保持会场秩序。 、招标人代表或其委托的公证机构将检查投标文件,以便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否符合本须知规定。 本须知第 21条的规定提交了合格的撤回通知书的投标文件以及按照本须知第 27条规定当场拒绝的投标文件不予拆封之外,招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将由工作人员当众予以拆封并唱标。 、投标价格及其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投标工 期、质量标准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管部门指定专人对开标会所有情况(包括当场拒绝的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并在开标会结束前由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人代表和投标人代表分别签字确认;拒绝确认的,由监管工作人员予以核实,经核实无误后仍拒绝签字确认的,招标人将记录在案。 开标记录将作为评标委员会评标依据之一。 除本须知第 27 条规定当场拒绝的情况,招标人可以在开标会上当场决定外,开标记录的其他情况交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作出评判。 用部分。 27. 当场拒绝的投标 ,招标人将当场予以拒绝,不再对其进行开标和后续评标,并原封退还投标人。 ( 1)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 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 19条要求密封的。 28. 评标 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办法进行评标,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阐明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推荐合格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29. 定标原则 能够最大限度地 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的原则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的除外。 招标人并非必须把合同授予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 30. 定标方法与时间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情况,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担保而在规定的期 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将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当所有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招标人原则上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 15 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 30个工作日前确定。 31. 中标公示 中标人之日起 15日内,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包括本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和相关的文件资料,相关的文件资料中已办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招标人 应当对本招标工程的中标结果进行公示的,则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时,在招投标监管部门办理中标结果公示手续。 公示期从发布公示信息的次日算起,且不少于 5个工作日。 32. 结果通知 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后(不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的)或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 30日前,向中标人发出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的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3. 合同签署与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并使用本招标文件提供的合同协议书格式订立书面合同。 ,不得向对方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协议书经招标人、中标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及加盖单位公章后,合同成立。 由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无正当理由拒绝按其中规定的期限和本须知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时拒绝向招标人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招标人将视同该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将按照本须知第 30条规定的定标方法重新确定中标人。 7个工作 日内,向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34. 重新招标与终止招标 ,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 1)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 2) 所有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 ( 3)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 50条、 52条、 53条、 54条、55条、 57条中规定情形,导致中标无效,并且应当重新招标的; ( 4) 符合本招标 文件评标办法中第 16条规定情形,评标委员会建议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的。 ,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35. 知识产权 ,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工程所需的其他目的。 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他人。 36. 保密 开标前,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保密。 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公证人员、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37. 监督 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接受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 38. 投诉 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投诉。 害之日起 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并遵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 11 号令)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现行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 5天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或(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投诉。 39. 解释权。 第二章 评标办法通用部分 目 录 1. 编制依据 2 2. 评标办法适用 2 3. 评标方法 2 4. 评标委员会 2 5. 评标原则 2 6. 评标依据 2 7. 工作原则和纪律 3 8. 评标程序 3 9. 评标准备 4 10. 评审 内容和方法 6 11. 推荐中标候选人 10 12. 评标报告 11 13. 废标条件 11 14. 名词解释与评标规定 13 15. 特殊情况处置 15 16. 评标委员会建议重新招标 15 17. 评标附表 16 评标办法通用部分 1.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招标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评标办法(以下简称 本办法 )。 2. 评标办法适用 仅适用于本招标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活动。 3. 评标方法 合评估法。 4. 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以及招标人代表人数、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 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应当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5. 评标 原则 : ( 1) 客观、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 2) 依法评标、严格保密; ( 3) 反对不正当的竞争。 6. 评标依据 : ( 1) 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 2) 国家和本市颁发的规范和标准; ( 3) 本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 ( 4) 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 ( 5)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依据性文件。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 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7. 工作原则和纪律 (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公证人员、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或影响。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地点评审,不 得无故中途退出评标,不得复印、带走与评标有关的资料。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在评标过程中,除非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投标人不得主动与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接触,不得有任何游说、贿赂等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客观和公正地进行评标的行为。 投标人对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将导致其投标无效。 8. 评标程序 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标: ( 1) 评标准备; ( 2) 技术暗标评审; ( 3) 对投标文件基础性分析和整理; ( 4) 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 ( 5) 技术明标评审; ( 6) 商务标评审; ( 7) 汇总评审结果; ( 8) 推荐中标候选人; ( 9) 编写评标报告。 9. 评标准备 达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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