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交流、岗位轮换、强制休假、近亲属回避、公务回避制度内容摘要:

定的亲属关系并有下列工作关系之一的实施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 (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同一总行(支行)从事人事、纪检、监察、稽核、财务工作的; (四)双方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员职务的; (五)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回避。 (一)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同在一个营业机构工作的; (二)本行各部门、营业机构,近亲属超 过 2 人的; (三)有亲属关系同时从事重要岗位,或从事存在相互制约关系的工作岗位,如会计与出纳、信贷与稽核等。 第十八条 回避程序。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领导班子、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 (二)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 (三)需要回避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四)应当回避的人员不能按要求进行回避的,限期调离或下岗。 第十九条 回避原则。 (一)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 (二)职务相同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二十条 其他方面。 (一)新任用或新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 (二)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三)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主管部门在半年内予以调整。 第五章 公务回避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本行领导干部和员工公正履行职责,促进本行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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