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休闲农牧业示范旗县评定和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的建设规范和公共安全卫生标准。 生产和生活垃圾、污水实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九条 产业优势突出。 休闲农牧业与乡村牧区旅游点分布在全旗县 25%以上的乡镇苏木区域,形成一定规模的休闲农牧业与乡村牧区旅游产业带或集聚区;主要休闲农牧业与乡村牧区旅游点要有地域、民俗和文化特色,有吸引力较强的体验项目和餐饮、服务功能。 能够依托当地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和农畜产品加工业开发休闲农牧业与乡村牧区旅游产品的休闲农牧业与乡村牧区旅游经营实体在全区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在本旗(县)有 6 个以上。 第十条 发展成效显著。 休闲农牧业与乡村牧区旅游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区处于领先水平。 年接待游客 50 万人次以上,农牧民受益面 20%以上,从业人员中农牧民就业比例达到 30%以上,从业人员 10%以上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 20%以上接受专门培训。 第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休闲农牧业与乡村牧区旅游示范旗(县)申报材料: (一 ) 内蒙古自治区休闲农牧业与乡村牧区旅游示范旗(县)申报表(表样附后) (二 ) 申报旗(县)建设、运行基本情况书面总结材料; (三 ) 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辅证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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