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20xx版内容摘要:
、 排水、 防火、防护设施以及降低噪音的要求。 18 第十四章 道路交通设施 第 四 十 八 条 城市道路 (一) 城市道路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二) 城市道路及广场用地面积宜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 8%~ 15%。 计算道路面积时,道路两侧绿化带及道路内宽度在 8 米以上的道路绿化用地不计入在内。 (三)道路交叉口视距 三角形道路切角距离 控制 (具体数值参照表 6)。 第 四 十 九 条 公共交通设施 (一)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枢纽站、港湾式停靠站和综合车场等。 (二) 公交场站规划面积标准宜符合表 7 的规定。 第 五十 条 停车场(库) (一) 停车场可分为机动车停车场(库)(城市公共停车场和配建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二) 社会停车场(库)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应当结合枢纽点和公共交通站点布局; 客运枢纽、机场、港口、文体设施、商店、宾馆饭店、公园、娱乐场所等大型公共建筑和设施附近,应当根据需求设置; (三) 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应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 19 ( 四)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以路外停车场为主。 路外公共停车场宜靠近相关的主体建筑或设施设置。 (五) 路内公共停车场是路外停车设施的补充。 路内停车位不得阻碍道路交通,不得影响路外停车设施的有效利用。 (六) 物流园区、仓储区、工业区及专业批发市场等地应设置货运公共停车场。 (七) 公交调、停车场按照公交规划配置。 (八) 道路外的公共停车场可以采用地面、地下、立体停车等形式,鼓励采用地下停车和立体停车 ,地面停车所占比率不 高 于 30%。 (九) 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设 右转出入车道。 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 50米 以上。 少于 50 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应当采用双车道 (宽度≥ 7 米) ; 50至 300 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 300 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 大于 20 米。 停车场出入口应当设置缓冲区,起坡道和闸机不得占压道路红线和建筑退让范围。 (十)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及居住区,必须配置相应的停车位。 建设 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泊位指标,按照表 8 有关停车场 (库)配建标准确定。 (十 一) 停车场配建标准 20 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宜符合表 8 的规定。 第十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 第 五十 一 条 给水工程 (一) 生活饮用水源的水质和卫生防护,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CJ3020- 93)的要求。 用水量预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 (二) 水厂、加压泵站用地应当按照规划期给水量确定。 用地周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 10 米的绿化防护带。 水厂的绿化防护带内不得敷设污水干管。 (三) 城市道路消火栓应当在人行道上设置,间距不大于 120米,交叉路口一般应当设有消火栓。 道路宽度超过 60米的 ,应当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 消火栓距车行道距离不大于 2 米。 第 五十 二 条 排水工程 (一) 排水体制:城市排水应采用分流制。 对于已形成合流制的建成区,应进行合流截流制改造,并结合规划逐步改造成分流制。 (二) 污水系统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结合竖向规划和道路布局、坡向,以及污水受纳水体和污水处理厂位置,进行系统划分和布局。 (三) 雨水系统应当与河道排涝系统统一规划,根据地形条件 ,利用自然水面的调蓄排涝功能,合理布置,就近排放。 21 (四) 污水处理厂必须采取除臭措施,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 10 米的绿化防护带。 第 五十 三 条 电力工程 (一) 城市发电厂、变电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符合相关设计规程,其设施用地应纳入各阶段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二) 变电站的用地按终期规模规划,变电站应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尽量节约建设用地,其建筑形式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三) 在城市中心区和居住区内新建公用 10kV 变、配电站,应当采用户内结构,一般应当与建筑物合建,并符合下列规定: 与建筑物合建,建筑物有地下层的,应设置在地下层。 无地下层或者不能设置在地下层的,设置在建筑物首层。 无条件与建筑物合建的,应当满足环境景观的 要求,应采用地下或半地下方式设置。 居住区内无条件与建筑物合建的,应采用地下方式设置。 (四) 高压线路敷设方式可分为架空敷设和地下敷设两类。 (五) 城市规划中所涉及的高压走廊为 110kV 及以上电力线路走廊。 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市政高压走廊及电缆通道的定线和用地。 (六) 10kV以上等级电力线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敷设方式。 中心城区新建 10kV 线路应采用电缆暗敷。 现状 10kV 架空线路应逐步改造为电缆暗敷。 (七)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10KV 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向外延伸 5 米, 35KV~ 110KV 外延各 10米, 220KV 外延各 22 15 米, 500KV 外延各 20 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的区域;电力电缆线路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外延 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的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外延 100 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的区域。 第 五十 四 条 通信工程 (一) 各类通信管道以及设备用房应当统一规划、设计。 (二) 不同运营商的通信管道应按统一规划、统一施工、统一管理的原则,结合道路新、改建同步建设。 (三) 通信电缆穿越河流、水库的,可以采用水下敷设。 通信电缆在水下敷设的,应当避开锚地,并在两岸设立警示标志。 第 五 十 五 条 燃气工程 (一) 调压站应当选址在用气集中的地区,但应当避开人流密集区。 燃气调压装置进口压力 小 于 的,可以设置地下调压站、调压柜。 (二)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站址应当选择具有适宜的交通、供电、给水、排水、通信以及工程地质条件的区域。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内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小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三) 燃气管网的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高压、次高压、中压输配管网一般应当成环状布置。 燃气管道不得 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下穿越,但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除外。 燃气管道不得在下列场所敷设: ① 动力和照明电缆沟道; 23 ② 易燃、易爆材料堆场; ③ 腐蚀性液体堆场; ④ 铁路车站及货场内。 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不得在高压供电走廊下、桥梁上敷设。 (四) 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平行敷设的,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边界一般不小于 10米;与三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平行敷设的,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边界一般不小于 5 米。 第 五 十 六 条 管线综合 (一) 市政管线工程设施应当满足防火、防爆、防洪和抗震等安全 设防要求。 市政管线工程设施一般不得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和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洪水淹没、内涝低洼地区,以及严重危及管道安全的地震区设置;确需设置的,应当根据不同的专业规范要求采取保护措施。 市政管线工程设施的防洪、排涝等级,不得低于所在地区设防的相应等级。 (二) 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管线。 已经达到使用年限,或者管径、管材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工程管线,应当报废,由产权单位拆除。 (三) 道路两侧用户的管线不得在其用地界线外设置。 (四) 下列地区设置市政管线,一般应当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 竣工 5 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或者竣工 3 年内的大修城市道路; 市中心交通繁忙的道路交叉口,以及商业网点集中的路段。 (五) 两条及以上的同类市政管线应当同槽敷设。 24 (六) 城市中心区内新建各类管线,应当采用地下敷设方式,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 现有架空线路应当与道路改造和城市改造相结合,逐步改为地下敷设方式。 (七) 闸井、检查井等管道附属设施的位置不得影响其他管线的敷设。 第十 六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七 条 本规范是依据 100 万城市人口规模来确定的相关标准;在本 规 定发布施行前, 凡 规划主管部门依 法 提 供 的 规划设计条件或审批的规划方案,仍可按原规划设计条件或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 但涉及日照间距、建筑面积计算等需按照此技术规定执行。 第 五 十 八 条 规划主管部门 负责 对本规定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 , 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就相关问题制定实施细则。 第 五 十 九 条 如本技术规定依据的国家或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发生变化,以新的标准执行。 市辖三县一区可参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第 六十 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 月 日起施行。 25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 1 序 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 地 市政公用设施 U 绿地 第 一 类 R1 第 二 类 R2 第 三 类 R3 商 贸 办 公 C1C2 教 科 文 卫 C3C5 第 一 类 M1 第 二 类 M2 第 三 类 M3 普 通 W1 危 险 品 W2 G1 G2 1 低层住宅建筑 √ √ 〇 〇 2 多层居住建筑 √ √ 〇 〇 3 高层居住建筑 √ √ 〇 〇 4 集体宿舍 √ √ 〇 √ 〇 〇 〇 〇 5 教育设施 (中小学、幼托机构 )。亳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20xx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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