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行政、职能工作制度职责内容摘要:

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在职业活动中的义务。 (四)药剂人员 从事药剂工作的人员需经过医学院校学习,取得药学专业学历并获取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并被聘任后,方可从事药剂工作。 从事药剂专业工作的人员,须按照国家规定获取执业药师资格。 从医学院校招聘从事药剂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药学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 招聘后,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内在执业药师或药师的带教下开展辅助岗位工作。 在见习期内,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执业药师资格和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取得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后方可从事药剂工作。 从事药剂专业工作的人员,应按照《执业药师制度暂行规定》的应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五)体检人员 从事临床体检工作的人员需经过医学院校学习,取得体检专业学历并获得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后,方可从事临床体检工作。 从医学院校招聘从事体检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医学体检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 招聘后,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内在体检师的带教下开展辅助岗位工作。 在见习期内,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取得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后方可从事临床体检工作。 从事临床体检工作的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认定管理及相关规定 (一 )各科室应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及准入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准入规定,严禁无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医疗工作和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 (二 )院办、医务科、护理部负责办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取证、注册工作;负责对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工种和其他工种的人员的执 业和上岗资格进行审查,并造册登记备案。 对获取执业资格并注册、上岗资格的人员及时通知职能主管部门和使用科室,执业助理医师不得独立执业。 (三 )医务科、护理部和使用科室应严格按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准入条件执行,临床医技科室对未获得执业资格并未注册的人员须在上级医 (护、药、技 )师的带领下开展辅助岗位的工作,不得擅自给予处方权和签字权;对于已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科室按照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经考核合格后分配相应的专业技术工作。 (四 )所有招聘的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在见习期满或见习期内必须报名参加执业资格和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 对于首次考试未获取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离职停薪参加专业培训学习,重新报名参加下年度执业资格和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 对于两次参加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后,仍未获取执业资格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院将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五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的人员需要持证上岗。 新聘用人员,上岗前应参加专业培训学习,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已持证人员,未按规定期限参加复审培训和未获得复审合格证者,不得在原岗位继续留用,直至获取复审合格证后,方可重新上岗。 执意不参加复审培训获取复审合格证者,医院不再另行安排工作,自谋出路。 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本院职工的工资结构为: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 +(护士 10% )+保留的绝对值及保留津贴。 参照县劳动人事部门统一核定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基数,由医院根据聘用的工作岗位制定工资标准全额发放。 职工工资依据每月考勤汇总结果及绩效考核情况发放。 新增人员及调离人员由院办公室开具介绍信,院长签字后交财务科执行。 因其它原因受到医院经济处理的职工,院办公室书面通知财务科,在本人工资中执行。 基本工资执行次 月 21 日发放上月工资。 财务科将核算后的工资集中统一发放。 随工资扣发代收的有水电费、病事假、个人所得税等应扣或代扣的各种职工个人费用。 绩效工资按季度核算,由各科室制定分配方案,报医院财务科统一审核,院领导签字同意后,于次季度第一个月 15日前由各科室统一发放, 工资发放时,财务科打印工资发放条,科室统一领取下发。 考勤管理制度 一、考勤管理权限 事假、(除法定休假) 1 天以内由科主任审批签字后报办公室备案; 2~ 3天经科主任同意签字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办公室备案; 4~ 7天逐级上报院长审批,办公 室备案。 科主任(含副主任)、护士长(含副护士长)的事假, 3 天以内由主管院长审批,办公室备案; 3天以上由院长审批,办公室备案; 副院级领导的事假 5 天以内由院长审批,办公室备案; 5 天以上报董事长审批,办公室备案。 病假、须持有相关专业主治以上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科主任签字,医务科审核。 特殊情况必须出具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非突发事件,不接受外地开具的诊断证明书。 在本院住院期间按病假计,以住院手续为准。 本院以外的住院治疗,须由医务科和主管院长批准。 对弄虚作假、出示假诊断证明者。 一经发现按旷工对待, 并给予出具假证明者相应的处理。 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又不到岗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各科考勤人员必须按时认真准确的填写考勤报表,并及时反映请、销假情况。 由于科室考勤工作疏忽而造成的利益损害,由科室负责人承担责任。 各科室每月 5日以前应将上月考勤及其它统计报表送交办公室,逢节假日按节假日天数顺延。 逾期 3个工作日未上报者扣发科室当月奖金 1%。 二、假期薪金待遇 旷工 1天取消当月奖金,扣发月工资额的 40%,旷工 2天扣发月工资额的 80%,3天以上(含 3天)扣发全月工资;保健费按在岗日数发放。 事假不发薪;保健费按在岗日数发放。 请事假 1 天,扣当月奖金的 40%。 请事假 2天,扣当月奖金的 60%。 累计 3天以上(含 3天)者,取消当月奖金。 病假按工龄长短工资待遇如下: 试用期满后 1年内,员工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固定部分的 50%; 13年内,员工病假工资为本人固定工资部分的 70%; 35年内,为本人固定工资部分的 80%。 5年以上为本人固定工资部分的 90%。 保健费按在岗日数发放。 公休假工资和保健费全数发放。 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工资全数发放。 保健费按在岗日数发放。 公派进修、学习,工资和保健费全数发放。 无论何种休假,未按期归岗又未履行续假手续者,自休假期满后按旷工计。 工伤者,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旷工 l天、事假 3天以上 (含 3天 )、病假 l0 天以上 (含 l0 天 )扣发全月奖金 (由科室执行 )。 休假管理制度 一、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的职工(指 3月底以前转正的)与配偶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指相距 200公里以外),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每年 30天。 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亲假期,每年 20 天(不 包括岳父、岳母、公婆 )。 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亲假。 未婚及丧偶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20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亲,每 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天。 职工探亲假原则上一次休完。 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分两次休完。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因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批准,可给假一次,假期最多不超过 30 天。 假期工资照发;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到职工一方团聚的,职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休假。 职 工学徒、见习、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转正定级时间在下半年的,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女职工到配偶地点生育,享受产假,不享受当年探亲假。 职工的配偶与职工的父母同居一地的,可在探望配偶的同时探望父母亲。 不再另给探望父母假。 职工在探亲期间,往返旅途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的,应持当地交通部门证明,向办公室申报。 在 3月底以前结婚的职工,可享受当年度探望配偶假;当年已享受探望父母假的,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假;病事假累计 3个月,当年不能再享受任何探亲假。 “五一”、国庆、元旦、春节假(等法定 节假日)不包括在探亲假之内。 二、病假 工作人员困病不能上班者,根据所患疾病不同,须持由本院相应临床科室主任开具的诊断证明,由所在科室审核,医务科、总护理部或办公室同意,请假时间在 1周以内者经主管院长批准, 2 周以内者经院长批准, 2周以上者经由院长同意后报董事长批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休假。 凡探亲、事假、工作等在外地因急病就诊的职工,应持当地医院出示的证明、病历、化验单,先换本院病假条,再按程序办理手续,否则一律按旷工对待。 患甲、乙类传染病的工作人员病愈应求恢复工作时,需经感染科主任出具证明,经 医务科和主管院长审批,确定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 但复工后,不能胜任工作又请病假,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三、事假 职工个人事情应尽量利用工休假和节假日处理,一般不允许请事假。 因事必须请假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 1天,由科主任批准, 3天以内由科主任审核,分别报医务科、总护理部或办公室同意,主管院长批准、办公室备案; 3天以上由主管院长同意、院长批准,办公室备案; 7天以上者由院长同意后,报董事长批准,办公室备案。 科主任、护士长请事假需经主管院长批准,因公外出或病休应告诉主管职能科室,以便安排工 作。 凡电话请假、捎口信,捎假条及信件请假、续假,一律无效,按旷工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 四、产假 女职工产假为 90天,其中产前假 l5 天,产后假 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l5 天;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产前不足 l5 天的,与产后假合并使用。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第二胎的,产假与第一胎产假相同。 晚婚产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 15天。 产假期领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 30天。 晚育,延长女方产假 30天。 ( 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再婚夫妻男方已有 一个子女,女方初婚为晚育的,因属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所以不再享受晚育产假。 怀孕流产假:怀孕不满 2个月流产的,产假 10天;怀孕 2~ 4个月,产假 30天;怀孕 4个月以上,产假 42天。 五、丧假 工作人员父母 (不包括岳父、岳母、公婆 )、配偶、子女死亡,给丧假 3 天,超过 3天按事假对待。 父母、配偶,子妇在外地死亡,路程所需时间不计在丧假之内。 六,婚假 工作人员结婚,给婚假三天。 结婚时配偶方不在本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晚婚者,延长婚假二十天。 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 七、节育手术假 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起休息二天。 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一天: 3,输精管结扎:休息七天。 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二十一天。 人工流产:休息十四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一个月。 中期终止妊娠:休息一个月;如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十四天。 八、公伤 职工因工负伤,应根据劳动部门有关规定,经技术委员会的讨论鉴定。 确认为工伤后,写出书面材料,按有关工作规定享受假期工资和福利待遇。 九、产假、婚丧假、节育手术假,由科室同意,主 管院长批准,办公室备案。 十、医院工作人员凡需休假者时,应先按医院规定的程序办理休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假期满后,应及时性办理销假手续。 如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不及时销假者,按旷工处理。 十一、探亲假、产假、婚丧假、节育手术假的待遇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病假、事假待遇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辞退与辞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劳动纪律,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医院活力,促进医院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院对违纪职工,经劝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第三条 医院职工 如因工作不适应、工作不满意等原因有辞职的权力。 第二章 辞退管理 第四条 医院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辞退: 1. 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2. 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记超过六日者; 3. 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 4. 工作疏忽,发生责任医疗事故、至使医患双方蒙受重大损失者; 5. 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 6. 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秩序者; 7. 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医院文件者; 8. 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 医院设施文书等行为,致使医院业务遭受损失者; 9. 品行不端、行为不简,屡劝不改者; 10. 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11. 违背国家法令或医院规章情节严重者; 12. 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3. 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14. 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院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职工对所从事的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15. 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 16. 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不合格者; 17. 因医院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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