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实施方案_工作汇报_报告总结_内容摘要:

四 )股份合作制:对新建小型水利工程或现有工程资产进行评估后,把工程划分为若干股,再将工程的部分或全部股份出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参股建设或经营管理 ,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可以用资金、土地、劳务。 技术。 设备等作为股份入股合作,股东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同收益、共担风险、共同拥有工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份分红相结合,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金,用于工程的维修和改造。 股份合作制采取国家。 集体、私人联股合营,集体与集体联股合营、集体与私人联股合营,私人之间联股合营等形式。 (五 )拍卖:对工程设施的使用权的经营权实行公开竞价出售,由购买者自主经营和管理,期限一般为 1030 年。 小型水库等涉及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公益基础设施,不 允许拍卖给个人。 (六 )独资:独资水利是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下,投资者获得开发利用水资源许可后,自筹资金、自行建设、自行管理,拥有工程的所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并可转让、继承和抵押。 但经营者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范围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行业监督。 七、改革的步骤和保障措施 (一 )改革步骤 l、制定和报批方案。 在调查摸底及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 础上,因地制宜地选择改革对象与形式,制定改革方案,并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上报审批。 现由乡、村管理的水利工程的改革方案,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水利站、工程管理单位及有关村民委员会和群众代表等共同制定,进行民主决策,经三分之二受益户同意后,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必要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财政 (国资 )、体改、物价。 经贸、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方案进行论证。 改革方案的内容包括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土地权属。 改革形式、经营管理思路、改革所得资金用途、水利工程安全职责的落实及安全措施等。 2。 界定产权。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水利部《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产发[ 1996] 5 号文 )的有关精神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凡 1994 年 3 月 31 日之前兴建,由国家投资为主、群众投工投劳所兴建形成的小型水利工程资产,区分两种情况:现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其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经乡政府授权由乡水利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现由乡、村管理的,其资产界定为集体资产,由乡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行使出资人权利。 凡 1994 年 3 月 31 日之后新建成的小型水利工程,按投资比例划分产权。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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