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所得税问答收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率( 15%)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招收下岗员工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139 号)规定,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人员再就业按相关《财政部劳动保障 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 [20xx]107 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 [20xx]107 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前年度没有计提折旧,现 补提的折旧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7]191 号 )第五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因而,企业在规定的申报期后补提以前年度的折旧,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在税前 列支,请问技术开发费具体包括哪些项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 号)的规定,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 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 技术开发费用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纳税人取得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是否 应并入企业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228 号)的规定:(一)企 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所谓 “逾期未返还 ”,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 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 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 (二)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三)纳税人向有 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 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有何规定。 答: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金融保险业为 %)以内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下列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 自 20xx 年 1 月 1 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单位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0%以内准予扣除: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和京剧团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对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可以在税前列支。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方式取得的预售收入 当期 预缴所得税,请问 当期 是指季度还是年度。深圳所得税问答收集(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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