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博财税顾问工作室--税务筹划20xx年第3期(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债权人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 ,其与债权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 即并购方需要按照债权帐面 价值与所换取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应税所得或损失。 屋产权变更,接受方需要交纳契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与存货一样需要先确认资。 税务方案评价: 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对上市公司增资,与以货币性资产购买股权或增资,主要优势就是并购方的资金压力大大减少,还可以根据并购上市公司后的发展战略将资产重组一步到位,减短并购时间,降低并购成本和风险;被资产接受方可以根据评估价值入帐,可以通过交易资产的评估增减值实现利润的转移。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14 但是并购方案复杂、实施难度大。 税务方案处理难度较大,一般会 在资产转移的同时伴随着较沉重税负的产生: ( 1)在企业所得税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 [20xx]118 号 )规定: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对并购方来说可能会产生巨大所得税金流出。 如该类所得数额超过当期企业应税所得的 50%的,企业可以 可作为递延所得 ,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 5 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这样,纳税义务会迟延履行,会降低并购方现金流出的压力。 ( 2)在流传税方面,主要是存货会产生一定的税金流出,同样会导致现金流出的压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在流转税方面一般不会产生税负。 ( 3)其他税种,主要是需要资产接受方缴纳的因房屋建筑物、土地权属转移涉及的契税以及相关合同的印花税等,金额较小,可以忽略不计。 从上文可以看出,该并购方式涉及的税务处理远复杂与第一种并购模式,所以在制定并购方案时需要根据并购双方的实际运营 状况进行周密的税务规划,在保证并购交易成功的同时使并购交易双方的税金流出最少。 该并购模式与第一种并购模式的选择点在于流出税金与借入并购资金需要承担的利息大小之比较。 以非货币性资产做为并购的交易对价,税务负担最轻的是股权,没有流转税负担,只涉及企业所得税,所以在给模式中最优化的交易方式是将拟交易的非货币性资产打包,组成独立的法人,以股权交易的形式处理。 并购方以整体性资产对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进行增资扩股,籍以取得上市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以整体性资产对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进行增资扩股以取得上市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的控股权,进而实现对上市公司的直接或间接并购。 该并购模式的优势是既具有利用非货币性资产并购的特点,又有可能避免第二中并购模式中的大额所得税负担,所以该模式具有明显的优势,但适用范围较窄,只能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进行,对上市公司来说只能通过定向增发来实现。 所谓整体性资产转让,第一次出现是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15 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 [20xx]118 号 )中,该文件将其定义为: 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 )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 (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 )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 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 (以下简称接受企业 ),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 (包括股份或股票等 ),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 概念简释: 所谓整体性资产转让,实际交易标的是净资产,即一组经营性资产中资产与负债的差额。 转让方将其所经营企业的全部经营性资产和负债或者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出去,换取的主要标的是股权,而且只能是资产接受方自己的股权。 转让方本身不需要解散。 与股权换股权交易方式的区别是:整体资产转让的出让方是持有该经营性资产的主体,即该独立企业法人本身 ;股权与经营性资产是不同的,经营性资产只有在组成独立企业法人的情况下才表现为股权,持有该部分股权的不是该独立企业法人,而是用该宗经营性资产出资设立该独立企业法人的出资者,转让股权的也只能是持有该独立企业法人股权的股东。 国税发 [20xx]118 号 文件对整体资产转让规定了两条税务处理办法,其中之一是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该办法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与第二种并购模式的结果相同,不再赘述, 另外该并购模式 中的流转税处理与第二种模式相同,也不做重复分析。 以下 主要讨论第二种处理办法中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国税发 [20xx]118 号 文件中规定: 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 (以下简称 “ 非股权支付额 ”) 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 (或股本的账面价值 )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 (自治区、直辖市 )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按照文件的规定,只要属于整体资产转让方式的并购,资产转让所 得或损失暂不确认,只是如果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包含中非股权资产,而且比例不超过股权票面价值的 20%,要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16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 [20xx]45 号 )的规定, 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 即取得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 具体计算可参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中确认收入的公式: 应确认的收入 =非股权支付额 *( 1转出整体资产的帐面价值 /转 出帐面价值的公允价值) 另外根据该文件的规定, 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这也是该文件对于整体资产转让的一大优惠,通过该种并购方式,既可以节省大量的所得税款的流出,又能实现资产的评估增减值在交易双方的转移。 税务方案评价: 以整体资产转让的模式对上市公司进行并购,既可以实现货币资金流出量的最小化,又可以实现企业所得税流出的最大节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 1)企业所得税的节省,只要符合 国税发 [20xx]118 号 中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对并购方来说可以节约巨额的所得税款流出。 这是该模式的最大优势; ( 2)资产接受方可以按照评估价格入帐并计提折旧、摊销或结转成本,资产增值部分得到了在税务处理中得到了认可; 但是在实际并购过程中应用该模式的限制条件较多: 首先,必须是整体性资产的转让,并购方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将拟交换的控股子公司改造为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构造符合条件的交易标的。 其次,该并购模式只能通过对目标公司增资扩股的方式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具体有两种方案:直接对上市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取得其控股权;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进行增资扩股,通过控制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来间接完成对上市公司的并购。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直接对上市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受到证券法规的限制,操作难度大、操作程序复杂,所以一般采取对其控股股东增资扩股的方式来达到并购上市公司的目的。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不同并购交易模式的税务负担差异极大,税务方案的设计存在较大空间,尤其是非货币性资产的并购交易模式中。 但值得说明的是:并购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经济活动,不同的并购交易模式各有特点,对特定交易者而言,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17 最适合并最可实现的交易模式即为最好。 而且决定并购交易模式的因素很多,税务因素只是其中之一(虽然 它很重要),所以本文对于并购模式中税务负担的分析只是从一个角度入手,分析并购方在选择并购模式时需要关注的税务因素。 从总体上说,并购中没有适用一切交易的最优税务筹划方案,只要并购者在选择并购交易模式时能根据税法的差异性规定来选择合理的资产处理方式,避免不必要的税金流出风险,实现并购交易总体收益 成本的最优化,这就是最适合、最优化的税务筹划方案。 主要参考税务法规: 1.《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6 号 ) 2.《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xx)118 号 ) 3.《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税发 (19981 97 号 )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 191 号 ) 5.《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 (1997)77 号 ) 6.《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 (1998)50 号 )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xx)29号 )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问题解答 (之一 ))的通知》 (国税函发 (1995)288号 )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 )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xx)145 号》 10.《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 (20xx)84 号 )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 (1994)060号 )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 (20xx)016号 )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18 律师提醒 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解析 20xx 年 9 月 14 日,酝酿经年的东北税改政策终于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 财税 [20xx]156 号 《 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 》可谓字字珠玑,该文件明确了东北税改的基本政策,即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该政策标志着我国的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的开始。 虽然具体执行办法还没有出台,但该政策的出台已经掀起了投资东北的热潮。 当然,该政策对许多符合条件的企业目前的效果可能不会太直接,但从国有企业改革角度来看,外资、民营资本进军东北的步伐必定因政策的出台大大加快。 吸引投资、推进国企改革应该是本政策的主要着眼点之一。 下面针对该文件的每一条进行简单解析: 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 的规定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 (中发 [20xx]11 号 )制定本规定。 政策解析: 20xx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颁布中发 [20xx]11 号,从此揭开了振兴东北的序幕,而复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要工具就是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 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固定资产构成比例高,生产型增值税型的实行给大多数工业企业带来了沉重的税务负担。 结合增值税改革的研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发( 20xx) 11号文件的精神,在东北开始了增值税转型的试点,该文件即是税改试点的结果。 二、本 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 )。 前款所称为主,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 50% (含 50% )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19 以上。 适用规定的具体行业范围见附件。 政策解析: 该条款规定了,该文件的实施区域限制和行业限制。 实施区域仅包括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这与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行政地域是一致的;另外 该优惠政策只适用于特定区域中的六大特定行业,具体行业范围见附件。 另外需要注意:该政策只适用与特定行业的生产企业,而判断是否属于该行业的标准是销售收入比例,根据文件规定,只要企业的销售收入中属于规定行业产品的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 50% (含 50% )以上即认定为属于该行业的生产企业,可以适用该政策。 认定比例是比较低的,在西部大开发的税务优惠政策中,认定一企业是否属于优惠行业的销售收入比例是不低于总销售额的 70%(含 70%)。 三、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抵扣: (一 )购进 (包 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 )固定资产; (二 )用于自制 (含改扩建、安装,下同 )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三 )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xx]514 号 )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四 )为固定资产所支。润博财税顾问工作室--税务筹划20xx年第3期(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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