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博财税顾问工作室--税务筹划20xx年第1期(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一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经由地 (市 )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列入正式公布名单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二 )经由集成电路 项目审批部门征求同级税务部门意见后确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上述第二条第 (三 )款条件的集成电路免税商品目录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拟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三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按软件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四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 (含单晶硅片 )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其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 (含单晶硅片 )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 (含单晶硅片 )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 分摊的进项税额。 (五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准予和取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一经认定,应立即通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 关于软件、集成电路产品以及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通知中未明确生效时间的政策,一律从 20xx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税 ( 20xx) 70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 知 一、自 20xx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xx 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 (含单晶硅片 ),按 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 二、对生产线宽小于 微米 (含 )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 20xx 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 ”的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 ”政策的外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享受自获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共 46 页 11 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 20xx 年 (不含 )之前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 “两免 ”政策期满的,不再重复执行 “两免 ”政策,从 20xx 年起执行企业所得税 “三减半 ”的政策;如果 20xx 年 (不含 )之前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 “两免 ”政策未满两年的,继续执行剩余的免税期限及 “三减半 ”的政策。 ■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94)财税字第 001 号 ]的规定,执行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改按执行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 ”的政策。 如果 20xx 年 (不含 )之前已经获利并自获利年度起实际享受了企业所得税 “两免 ”政策期满的,不再重复执行 “两免 ”政策,从 20xx 年起执行企业所得税 “三减半 ”的政策;如果 20xx 年 (不含 )之前已经获利并自获利年度起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 “两免 ”政策未满两年的,继续执行剩余的免税期限及 “三减半 ”的政策。 ■ 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继续按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xx]25 号 )执行。 三、自 20xx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xx 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按 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不满 5 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 自 20xx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xx 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 ,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按 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不满 5 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 西部地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xx]73 号 )执行,即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 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地区执行上述政策。 ■四、其他有关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政策规定,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xx]25 号 )执行。 ■此前政策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税发 ( 20xx) 82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 》 一、财税〔 20xx〕 25 号《通知》第一条 第二款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 ”,是指《通知》生效之日,即 20xx 年 7 月 1 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 20xx 年 7 月 1 日以前成立的软件生产企业,不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如经过认定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可以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二、软件生产企业的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共 46 页 12 三、享受《通知》第一条第二款 “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软件生产企业,其减免税年度应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期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四、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 在减税期间,按照 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 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五、本通知自 20xx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国税发 ( 20xx) 8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 一、自 20xx 年 1 月 1 日起, 对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 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二、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用 5 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三、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 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国税发 ( 20xx) 82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五)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的管理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 25 号)规定,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 企业的有关政策。 软件企业需要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需要认定。 ■ 取消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产品认定和年审项目后,凡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部产联〔 20xx〕 968 号)、《信息产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联产〔 20xx〕 86 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五号令)规定认定标准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税务部门不再参与认定和年审。 企业可依据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的认定材料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软 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时应附送认定证明材料及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时,应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认真进行符合性审查。 3. 取消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这两类企业的事后监督检查,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符进行核实。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得优惠资格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条件的,或者属于有关部门认定失误的, 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并取消其优惠资格,补征税款。 信部产联 ( 20xx) 968号《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共 46 页 13 第六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第八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其职责是: (一)受理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 (二)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 (三)提出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 (四)将初选名单报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 (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认定工作。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初选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审核: ( 一 )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外资股份占50%以上的; ( 二 )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 第十二条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 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 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四)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五)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六)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依据第十二 条的标准组织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方式以形式审查为主,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对审查合格的软件企业,由认定机构提出初选名单,报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软件企业认定名单由认定机构的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税务部门批准公布,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报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 各地认定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对授权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年审结果由认定机构的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 备案。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共 46 页 14 ■ 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公布,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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