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之易燃易爆场所(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厂区机动车道 其它 洗桶间 洗桶间 办公用房 气瓶库 气瓶库 场地 A分厂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部门 原电力部标准 原化工部标准 分类 防爆等级 动火等级 0区 1区 2区 特级 一级 二级 Q1级 Q2级 Q3级 甲类 乙类 丙类 反应区 包装区 反应区 主控室 结晶区 结晶区 离心机操作室 厂区机动车道 离心分离区 离心分离区 危险品罐区 危险品罐区〖〗装置区道路 塔区 塔区 炉区 炉区 泵区 泵区 薄膜脱苯酚区 化验室 薄膜脱苯酚区 化验室 办公用房 维修工段 、爆炸危险场所、部门 原电力部标准 原化工部标准 分类 防爆等级 动火等级 0区 1区 2区 特级 一级 二级 Q1级 Q2级 Q3级 甲类 乙类 丙类 阳离子工段 反应区 操作室 反应区 操作室 真 空 泵 房 真 空 泵 房 厂区机动车道 包装区 包装区 危险品罐 危险品罐区 装置区道路 废酸罐 不饱和工段 反应区 操作室 反应区 操作室 厂区机动车道 包装区 包装区 装置区道路 珠体工段 反应区 操作室 反应区 操作室 厂区机动车道 包装区 包装区 装置区道路 其它 化验室办 公 用 房 维修站 3 其他区域为非易燃易爆场所,各类化验室内临时动火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工艺性常规用火需办理申请 、落实防火措施,经厂安全消防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 动火、用火类型 1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为 动火作业。 2 在禁火区内进行工艺连续明火作业为 工艺用火作业。 3 在禁火区进行长期有规律间断性的明火作业为 技术用火作业。 4 在禁火区固定场所进行的长期、无规律间隙性的焊接与切割、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的作业称为 固定动火作业。 除上述四种类型的动火、用火作 业称为其它动火作业 . 5其他动火作业 各类动火、用火作业规定: 1 工艺用火 按工艺操作规程办理;操作岗位、使用人、部门技术负责人,必须明确。 2 技术用火作业 必须由用火部门提出申请,负责人签署意见,制定使用规定制度,落实操作人员、报厂安全、防火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作业。 2 1 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操作人员如有变动,需要重新办理。 2 2 用火许可证须悬挂在作业明显点备查。 2 3 用火许可证上应有用火种类、设备名 称、使用人、单位负责人,用火措施、使用保管人、安全消防措施、有效期、审批部门等有效内容。 3 固定动火作业 固定动火作业必须划定固定区域作为固定动火作业区。 固定动火作业区的设立应遵循如下原则办理。 3 1 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3 2 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 30米。 3 3 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3 4 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 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3 5 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 3 6 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 7 申请设立部门按以上原则选择固定动火区,制订具体的可操作规定制度,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落实动火区安全防火责任人,报企业安全、防火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3 8 固定动火作业区许可证有效使用期为一年。 若固定动火区周围发生重大技术改造或其他重大环境变化,原动火区许可证,即行自动废止,必须重新申报设 立新的固定动火区,擅自继续使用的,应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作出相应的处罚。 4 其他用火按动火作业对待。 禁火区严禁用于生活的明火使用。 动火作业 1 动火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 (甲级 )动火作业、一级 (乙级 )动火作业和二级 (丙级 )动火作业三类。 1 1 特殊危险 (甲级 )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1 2 一级 (乙级 )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1 3 二级 (丙级 )动火作业:除特殊 (甲级 )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 (乙级 )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1 4 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2 动火分析 2 1 动火分析由动火分析人进行。 凡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反应釜、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由作业项目负责人提出,动火分析人现场进行取样动火分析,对分析结果负责签字。 2 2 动火分析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 (甲级 )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2 3 取样 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 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企业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2 4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避免造成分析数据的超值误差。 2 5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为合格。 2 6 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 于 %为合格;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为合格。 3 动火作业准备 3 1 清洗、分析。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在易燃易爆场所的管道、容器、储罐、塔、釜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后方可动火作业。 3 2 清理封堵。 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撤离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 进行检查、分析、封闭,用不燃物复盖,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3 2 1 在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登高作业证。 其下部地面的可燃物应撤离现场,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用不燃物复盖封闭,并采取相应防火措施。 3 2 2 拆除管道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走向,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3 2 3 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3 2 4 凡在与周围生产装置安全动火间距不足 规定间距范围内的动火,必须采取不燃物隔板与周围生产装置隔断、封闭,保证无火花溅射到动火区外,同时随着施工高度增加,采取相应的可靠防范措施。 3 3 工具可靠。 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电焊机回路接地线,应搭接在动火点最近而不影响动火作业的部位,不得通过生产管线,生产装置等导通连接。 氧气、乙炔瓶间距保证在 5m 以上,并与动火点间距保证在 10m 以上,高空作业时,气瓶必须有遮盖物,并不得放在有火花垂直落下的方位。 3 4 人员、器材落实。 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操作合格证,保证 动火工具完好,气瓶摆放符合要求,气管无损坏。 多人动火必须指定一名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 参与动火安全措施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防火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动火人现场检查,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3 5 监火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佩带明显标志。 应指派具有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和检查,随时扑灭飞溅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动火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 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火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不得兼作其他工作。 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最终离开现场。 4 动火作业的暂停 4 1 手续不具备,动火人有权柜绝动火。 4 2 监火人不在现场,动火人暂停动火。 4 3 五级风 (含五级风 )以上禁止动火,确需动火时,应作升级作业管理。 4 4 铁路沿线 (25m以内 ),遇装有化学危险品火车通过或停留必须立即停止动火。 4 5 动火现场出现异常情况,立即暂 停动火。 5 动火作业的变级 5 1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危险性大小,制订维修方案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 (丙级 )动火作业管理。 5 2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3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 (甲级 )动火作业管理,但在生产不平衡,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时不准进行动火。 6 《动火安全作业证》申请及管理 6 1 动火作业点单位 主管负责人指定作业项目负责人、监火人、办证人、确定动火人、终审批准二级 (丙级 )动火证,报审一级 (乙级 )动火证,会审特殊 (甲级 )动火作业证。 6 2 作业项目负责人,正常情况由工段长或值班长担任,签署:动火地点、动火方式、作业内容、动火时间、动火级别、安全措施、动火安全措施编制人,组织实施人等内容,交办证人报主管领导审批。 作业项目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 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的权力,在动火作业 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 3 厂安全防火部门负责终审批准一级 (乙级 )动火安全作业证,报审特殊 (甲级 )动火作业证。 6 4 分管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特殊 (甲级 )动火作业证。 6 5 动火作业点当班班长在动火前验票签名,才能正式开始动火。 6 6 动火作业所在部门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规定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各动火点进行巡回检查,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6 7 凡动火作业证上涉及人员都应亲自签名。 各级动火作业的 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证时要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程序,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6 8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性: 6 8 1 时效:二级 (丙级 )动火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连续计点 120小时 (5天 )。 一级(乙级 )、特殊动火 (甲级 )作业证最长不超过连续计点 24 小时 (1 天 ),可续签三次,每次 24小时 (1天 )。 6 8 2 地点:一份动火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 使用。 6 8 3 动火人:可多人在同一地点作业,必须每人签字,非签字者均无权动火。 6 8 4 作业内容范围:若改变,本作业证无效,另需办新证。 6 8 5 动火作业严禁涂改、转让:如有涂改严格禁止,一律无效。 生产装置的安全防火控制 1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试行 )(1987年 12月 16日七部一委规程 ),以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 (YHS01)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2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 (声、光 )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3 在有可燃气体 (蒸汽 )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 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 50%以下。 4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5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 6 因反应物料暴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7 应在可燃气体 (蒸汽 )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 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8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 设备、管道等防 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 (CD90A3)的有关规定执行。 9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 (防爆膜 ),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10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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