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5 页 共 9 页 第四章 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预 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 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附加收入和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接受捐赠、赞助收入,设备、公 房出 租收入、国有资产变现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取,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执行。 严禁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严禁借各种名目向各市和单位摊派各项费用。 严禁将利用行政职能收取的费用和属于厅机关的收费转移到社团组织或者下属单位收取。 第十九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管理,厅机关收费项目的申请、报批,应当事先商综合计划财务处并备案后办理。 第二十条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认真贯彻落“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并严格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厅机关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及时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收入专户或国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隐瞒、截留和坐支。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和财务收款收据,由综合计划财务处统一领取,统一管理。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9 页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严格按批准的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按规定用途使用。 严禁违反规定乱支乱用。 第二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由厅综合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按规定的报销审批范围、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各项支出。 第二十五条 厅机关出租门面 房,出租、变现处理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必须纳入财务管理,统一用于单位经费开支,不得私存私用。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的征解力度,厅机关各处 (室 ) 必须密切配合,协助综合计划财务处催缴各市拖欠的各种应缴收费。 对欠费严重的,各业务处 (室 )在办理项目立项、资质审查、证照发放等方面应予以协调,确保应收缴的各项收费及时、足额地征收上来。河南省建设厅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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