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协议书内容摘要:

箱等家用电器。 禁止利用出租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 出租房屋内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乙方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用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 甲方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向甲方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落实 现场监护人,由甲方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并出具 “动火证”后,乙方方可动火施工。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出租房屋附近严禁动用明火、烧烤及焚烧杂草要、树叶、废旧物品等。 出租 房屋的消防设备、设施必须符合消防要求,始终保持完整、好用、正常的 工作状态,严禁遮挡或挪作它用,如有丢失损坏应及时购置或维修。 负责消防器材的配置、正常维修、更换的费用。 消防器材要适用场所、数量足够、摆放合理、专人保管、定期检测。 1 对出租房屋进行改造或装修时,必须经甲 方同意。 由甲方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并确保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 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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