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报备。 (四)证券公司应在存管银行资格认定后一个月内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转入已报备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转账完毕后,原有的非报备银行账户,不得再用于存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但可用于存放公司的其它资金。 (五)证券公司变更或撤消报备专用账户,应向原开户的存管银行营业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存管银行应及时向证监会报备。 通过存管银行向证监会报备后,证券公司无需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再向证监会报备。 (六)证券公司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如果作为法 人结算指定收款账户,应依照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证券公司应将在证监会报备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预留在结算公司的自有资金指定收款账户。 (七)结算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变更或注销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和验资专户,应通过结算银行向证监会报备。 在证监会未接受备案前,该账户不得启用或擅自注销。 通过结算银行向证监会报备后,结算公司无需按《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以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再向证监会报备。 (八)证券公司、结算公司因业务需要在商业银行开立的非专 用自有资金账户不需要报备。 (九)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之间的往来结算事项,只能通过证券公司在结算公司开立的清算备付金账户进行中转和处理。 严禁证券公司在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之间直接划转资金。 (十)证券公司营业分支机构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可用于客户的转账和提现;证券公司法人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可用于客户的转账,但不可用于客户的提现。 其转账和提现办法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的营业分支机构按客户要求向银行发 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转账指令,应向银行提供该划款确为按客户要求办理的文件。 (十一)证券公司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确定主办存管银行并开立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只能通过该账户完成与清算备付金账户之间的自有资金划拨事项。 (十二)证券公司可按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原则,选择多家证券公司法人存管银行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法人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十三)证券公司可依据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定,选择结算银行完成与证券交易资金结算有关的资金划拨业务。 (十四)证券公司变更其主办存管银行,应 提前一个月向证监会提出书面报。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