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定比例直至达到规定金额后停止提取。 第九章 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经纪业务风险管理 第 50条 经纪业务风险管理的重点是防范挪用客户资金及资产、非法融入融出资金以及结算风险等。 营业部风险管理的重点是防范越权经营、预算失控以及道德风险。 第 51条 营业部严禁开展以下及其它类似业务:自营、受托理财;向外融资、对外投资;挪用、侵占客户资金或证券;对外担保;为客户融资、融券;全权代理客户易。 第 52条 经纪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经纪业务三部一室、风险管理部、信息技术中心、财务部、清算中心、稽核监察部、产权管理部法律室构成。 第 53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经纪业务重大风险业务的评估及决策。 第 54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审核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和指引,对业务创新和重大风险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对重要风险指标进行监控,完善经纪业务内控体系。 第 55条 经纪业务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纪业务操作规程及业务管理制度的制定,证券营业部的日常管理及业务监控,以及客户关系管理。 第 56条 信息中心负责经纪业务 IT系统的建设完善、灾难备份的管理、资产价值分类,防范系统风险,保障系统延续性;负责整合监控系统,开发维护统一监 控平台。 第 57条 财务部负责管理营业部财务工作,建立集中财务核算系统,统筹管理营业部自有资金,将客户资金核算与自有资金核算分开。 第 58条 清算中心负责集中清算及交收服务、客户保证金及证券存管服务,建立平衡测试机制,通过函证等多种手段保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 第 59条 稽核监察部负责对经纪业务经营等情况进行稽核监察,对关键岗位离任进行稽核;负责对其它部门监控处理结果、处理质量进行跟踪。 第 60条 产权管理部法律事务室负责审核经纪业务有关合同协议,处理有关经纪业务诉讼案件。 第 61条 公司建立客户交易结 算资金独立存管体系,保障客户资产的安全。 清算中心通过客户资金存管监督系统,负责对客户资金进行平衡检查,实现财务、柜台、银行客户保证金数据的一致性,并对上述差异原因进行跟踪;同时负责建立对托管证券的登记程序与独立监控机制,及时发现挪用客户证券进行抵押、回购或卖空交易及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第 62条 公司对证券营业部关键岗位员工实行直管,运行管理部直管交易管理岗,财务部直管主办会计岗,信息技术中心直管电脑维护岗;总部各直管部门负责建立与上述人员的直接、有效沟通渠道。 第 63条 公司对证券营业部经理、电脑维护 岗、主办会计岗、交易管理岗实行定期岗位轮换,轮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审议后可适当延长至年。 第 64条 证券营业部经理离职,稽核监察部应对其进行离任稽核,在离任稽核结束前,被稽核人员不得离岗。 营业部经理、主办会计岗、交易管理岗实行强制休假制度,在强制休假期间,公司可对其负责工作现场检查、稽核。 第 65条 公司对证券营业部经理、电脑维护岗、主办会计岗、交易管理岗的外事档案进行管理,因公护照、因公港澳通行证由人力资源部集中管理,出境签证须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由分管(副)总裁审批同意。 第 66条 证券营业部关键岗位应建立双人负责制度,直接与资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印章等接触的岗位须实行双人负责制 ,客户存取款、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转托管和撤销指定交易等岗位必须实行一人办理,一人复核的柜台双人负责制 ,大额资产转移须由总部运行管理部审批。 第 67条 证券营业部管理中须保证业务活动用章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控制用章风险,严禁越权、滥用,空白凭证、合同、授权书等文书不得事前加盖印章。 印章管理要遵守专人管理、相互牵制、适当审批、严格登记的原则;印章的保管人和审批人须分离,用章时应经有权人审批;证券营业部经理对本 单位印章管理工作负责;分支机构印章销毁必须经过总裁办公室批准;印章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和代盖章,因事短暂离岗应由证券营业部经理指定代保管人。 第 68条 运行管理部负责制定合法、标准化的开户合同和统一的开户程序,在提供给投资者的风险揭示书和业务合同文本中明示证券营业部,无权在《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业务范围之外与投资者签订业务合同。 第 69条 营业部负责认真审核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按照公司制度要求开户,关注客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禁止开立虚户、违规开户、员工代开户。 第 70条 证券营业部客 户资金存款帐户不得超过 5个,并将不低于 70%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上划总部。 公司风险管理部采取把客户资金全额临时上划至公司总部等方式进行压力测试,每季度进行一次压力测试。 第 71条 公司应建立经纪业务统一监控平台,实时监控证券营业部大额资金活动和交易业务活动,对异常资金流转和交易提出警示。 第 72条 国债融资回购必须通过柜台委托交易 ,禁止挪用客户债券 ,禁止异证券帐户回购;限制国债回购放大倍数及回购资金取出行为;风险管理部对国债回购业务中国债回购量占国债总量的比重、标准券使用率、未到期回购余额高过公司净资本的倍数 、回购登记率四个指标重点监控。 第 73条 公司人工盘房服务仅向有需求的核心客户提供;客户申请人工报盘服务由营业部经理审批;营业部除交易主任和报单员外其它员工取消柜台委托权限;人工盘房委托全过程须留电话录音;在委托完成后在规定的期限内,须完成客户确认对帐单的工作。 第 74条 公司严禁通过修改信息系统的功能及数据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信息技术中心负责采取严密的系统安全措施,制定严格的授权进入及记录制度,并开启信息系统的审计留痕功能。 第 75条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建立交易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备份制度,对交易系统及数据采取多 介质备份与异地备份相结合的数据备份方式 ,确保交易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完整。 第 76条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对网上交易系统采用有效的身份认证、访问控制措施、防火墙及入侵检测等措施保障网络安全,采用高强加密等有效技术手段,防止客户数据被窃取、篡改,确保交易的安全、可靠。 第 77条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建立信息系统应急演习机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演练。 对于网络中断、委托中断、客户数据丢失、银证转账故障、交易服务器故障以及出现供电中断、火灾、抢劫等紧急情况,可能导致的风险制定应急方案并进行控制。 第 78条 运行管理部负责建立业务 差错处理程序和分级审批制度;建立重大交易差错的报告制度,明确交易清算差错的纠纷处理;严禁出现隐瞒不报、擅自处理差错等情况。 差错处理应留稽核痕迹。 第 79条 私人客户部应负责建立由相对独立人员对重点客户进行定期回访的制度,并建立投资者教育与信息沟通机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加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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