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石化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如效益类中的投资资本回报率是最要的效益指标,它的权重应较大;利润总额、自由现金流等指标权重,应相对小一些。 营运类指标权重反映受约人对营运操作的控制力,负责具体营运操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其权重较大;对日常营运介入较少的高级管理人员,其权重较小。 组织类指标权重,反映受约人对股份公司经营策略、工作环境和长 期稳定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它对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基本一致,权重大体相同。 第六条 第六条 考核指标每年核定一次,当年指标一月份完成核定。 指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作调整。 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确需调整,由受约人向发约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未获批准的,仍以原指标为准。 第七条 第七条 业绩合同的签订按业务管理层次进行。 原则上正职与其上一级正职签订;副职与同级正职签订。 股份公司总部职能部门、专业公司(含中联油)、科研规划单位正职与总裁(或总裁授权的高级副总裁、副总裁)签订。 经总裁授权,地区公司正职与专业公司(板块) 正职签订。 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合同,报股份公司人事部备案。 第三章 第三章 考核程序与方法 第八条 第八条 业绩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股份公司人事部负责组织。 其中效益类、营运类关键业绩指标的考核,待决算并审计完成后进行;组织类关键业绩指标的考核,年底前完成。 第九条 第九条 考核数据的采集。 效益类和营运类关键业绩指标数据,由股份公司高层管理住处系统生成(目前暂由 KPI报告系统生成),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提供。 组织类关键业绩指标数据,由有关部门提供,或采取问卷、测评等方法获取。 为保证数据采 集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可采取个别谈话、审查工作报告、调阅有关材料或数据、听取监督部门意见等方式,对所采集数据进行评估,发现数据与事实不符或存在舞弊行为的,要采取措施予以更正。 需要平衡、调整的,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 第十条 综合业绩分值计算。 合同综合业绩分值由各项关键业绩指标分值求和得出,计算公式为: 合同综合业绩分值 =∑ ( KPI业绩分值 KPI权重) 其中: KPI业绩分值 =KPI完成值 247。 KPI 目标值 100 (适用于目标值为正数的增长类指标)或 KPI业绩分值 =100+( 1KPI完成值 247。 KPI 目标值) 10 0(适用于控制类指标或目标值为负数的增长类指标) 为避免单项关键业绩指标业绩分值过高或过低影响综合业绩分值,真实反映管理人员的总体业绩,限定 KPI业绩分值在 0130分之间。 当 KPI业绩分值超过 130分时,按 130分计算;小于 0分时,按 0分计算;在 0130分之间,按实际分值计算。 如果 KPI目标值为 0,当 KPI完成值等于 0 时, KPI业绩分值按 100 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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